CPA租賃中擔保餘值為什麼要分承租人和出租人來說呀

2021-08-04 23:00:42 字數 4983 閱讀 7238

1樓:匿名使用者

對承租人而言的擔保餘值,用來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

對出租人而言的擔保餘值,用來計算最低租賃收款額。

對承租人而言,擔保餘值是指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餘值。該餘值是與承租人相關的,如果以後融資租賃資產餘值達不到該金額,也要按照該金額計算,因為已受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承租人因擔保而對該擔保餘值負有義務,所以要用該擔保餘值來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

而對於其他人對餘值的擔保,與承租人無關,承租人無需在未來承擔該擔保產生的義務(該義務由與承租人無關的擔保方承擔)。

對出租人而言,最低租賃收款額,除了最低租賃付款額的內容以外,還應包括由與承租人和出租人均無關、但在財務上有能力擔保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餘值。因為如果融資租賃出去的資產餘值達不到該擔保餘值,該第三方也會承擔向出租人支付該擔保餘值的款項,對出租人而言,該款項肯定是會收回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擔保餘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餘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擔保餘值加上與承租人和出租人均無關、但在財務上有能力擔保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餘值。其中,資產餘值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估計的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什麼是擔保?

3樓:華律網

所謂被擔保債務,法律上而言就是擔保所指向的物件。比如張三向銀行借款1萬元,那麼,張三對銀行就有1萬元的債務,張三找到李四做擔保,李四保證張三按期向銀行償還這1萬元債務,否則承擔連帶責任,在這個例子中,張三應當向銀行償還1萬元的債務就是被擔保債務。2、關於「保證債務的免除不影響被擔保債務的存在,被擔保債務的免除則使保證債務消滅」的理解。

根據民法原理,因擔保關係而形成的債權屬於從債權,被擔保的債權屬於主債權,從債權從屬於主債權,主債權的效力狀態直接影響從債權的效力狀態,而從債權的效力狀態不影響主債權的效力狀態。仍以剛才說的例子為例,張三對銀行負有1萬元的債務,從銀行的角度而言,銀行對張三享有1萬元的債權,這個債權是主債權;而李四為主債權所設的擔保而形成的債權為從債權,如果借款合同無效,那麼保證合同自然無效,如果保證合同無效,不影響借款合同的效力,即張三仍應向銀行償還1萬元。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條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4樓:

擔保,是指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為保障其債權實現的,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合同。

《擔保法》第3條規定:「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擔保活動從本質上看是一種民事活動,擔保法是民法的子法,因此進行擔保活動時,必須以民法基本原則為依據。

擴充套件資料

《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有5種:

1、保證擔保方式

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

2、抵押擔保方式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擔保方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擔保方式

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擔保方式

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樓:高頓會計職稱

或有擔保是針對一些由於專案投資者不可抗拒或不可**因素所造成專案損失的風險所提供的擔保。

6樓:love筱初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擔保通常由當事人雙方訂立擔保合同。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1、保證擔保範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2、抵押擔保範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質押擔保範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4、留置擔保範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承攬加工、運輸、保管使用此保證方式)。

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7樓:華律網

一、約定擔保約定擔保,是指以合同的方式設立併發生效力的擔保方式。約定擔保,除法律對其成立要件和內容另有規定外,完全依照當事人的意思而設立。在我國現行擔保法制下,抵押、質押、保證、所有權保留等均屬於約定擔保方式。

二、法定擔保法定擔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直接成立併發生效力的擔保方式。法定擔保可分為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定擔保,如優先權、法定抵押權等擔保方式;二是當事人可通過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定擔保,如留置權這種擔保方式。

三、本擔保和反擔保根據擔保設立的目的不同,合同的擔保可以分為本擔保和反擔保。1.本擔保本擔保,是指保障主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擔保。

我國《擔保法》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提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只要當事人設立了反擔保,則原擔保即為本擔保。

2.反擔保所謂反擔保,是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在實踐中運用較多的反擔保形式是保證、抵押權,然後是質權。

至於實際採用何種反擔保方式,取決於債務人和原擔保人之間的約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條【反擔保】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條【適用範圍及擔保方式】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8樓:aha77小綿羊

擔保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保證。保證又稱為人的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 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 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 可以是法人。

這種擔保方式過去在我國法人之間的合同 關係中不多采用,但在對外**往來以及公民之間的合 同關係中卻被廣泛採用。

(2)抵押。抵押是以某種特定財產作為擔保,也就 是一方當事人(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履行合同約定,向 對方(債權人)提供的財產保證。如果債務人不履行或 不能履行義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的情形的, 債權人可行使其對擔保物的權利來得到賠償。

提供抵押 擔保的義務人或第三人為抵押人;享有抵押權的權利人 為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擔保的,對於其他沒有設定擔保 的一般債權人有優先受償權,即抵押權人有權從變賣抵 押物的價款中優先得到受償,而其他債權人只要在變賣 抵押物的價款有剩餘時才能得到受償。抵押是一種古老的擔保方式,現代意義和現實生活中的抵押,主要是為 了獲得貸款而將不動產或動產進行抵押。

(3)質押。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所謂動 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 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 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 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 受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稱為出質人;債權人稱為質權 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所謂權利質押是指以匯票等權 利作為質押。

與抵押相比,質押是以動產作抵押,尤其 是以有價**的權利作為擔保。

其他擔保方式:

(1)留置。留置是指債權人在合同產生的債務未受 到清償之前,按照合同的約定將佔有的債務人的財物留 置,直到債務人清償完債務時再返還;如果超過一定的 合理期,債務人仍不清償或未能清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 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的情形的,債權人有權按照法律規定, 以留置財物折價或以變賣該財務的價值優先得到償還。 享有留置權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

(2)定金。定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未履行前, 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在應支付的規定數額以內預先支 付一定金額的款項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 定金應當折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 定的債務時,則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如果接受定金 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定金 在國際上是一種通用的、古老的合同擔保方式,但不是 合同成立的條件。

9樓:戚廣利

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有5種。

1、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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