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金果
根據《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第六條彙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彙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彙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
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國庫或退庫。具體的稅款繳庫或退庫程式按照財預〔2012〕40號檔案第五條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就地申報預繳。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另外50%部分。
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並及時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
分支機構未按稅款分配數額預繳所得稅造成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處罰,並將處罰結果通知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五條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
30。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
30。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後,除出現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十六條第
二、三款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
2樓:雙運旺乾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57號):
第六條彙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彙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彙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國庫或退庫。
第八條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就地申報預繳。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並及時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
第十三條
總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總機構分攤稅款=彙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彙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第十五條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
30。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
30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後,除出現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十六條第
二、三款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
3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57號
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是分支機構填還是總機構
由分支機構填。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 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 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規定 第十一條 彙總納稅企業彙算清繳時,分支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只填列部分專案 外,還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彙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怎麼填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專案填報說明 一 表體專案 本表是在納稅人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減納稅調整等金額後計算出 納稅調整後所得 應納稅所得額 會計與稅法的差異 包括收入類 扣除類 資產類等差異 通過 納稅調整專案明細表 a105000 集中填報。本表包括利潤總額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計算 應納稅...
企業所得稅的境外收入如何納稅
我國公民在境外的收入也是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但是如果收入已經在境外繳納過個人所得稅,是可以抵免個人所得稅的,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