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的分配所得稅比率怎麼計算

2021-07-24 00:07:21 字數 1753 閱讀 3501

1樓:金果

根據《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第六條彙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彙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彙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

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國庫或退庫。具體的稅款繳庫或退庫程式按照財預〔2012〕40號檔案第五條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就地申報預繳。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另外50%部分。

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並及時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

分支機構未按稅款分配數額預繳所得稅造成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處罰,並將處罰結果通知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五條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

30。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

30。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後,除出現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十六條第

二、三款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

2樓:雙運旺乾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57號):

第六條彙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彙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彙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國庫或退庫。

第八條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就地申報預繳。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並及時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

第十三條

總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總機構分攤稅款=彙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彙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第十五條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

30。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

30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後,除出現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十六條第

二、三款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

3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57號

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是分支機構填還是總機構

由分支機構填。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 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 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規定 第十一條 彙總納稅企業彙算清繳時,分支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只填列部分專案 外,還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彙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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