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問法網吳迪律師
從法律角度上來說,土地承包關係的主體式家庭,而不是個人。所以從本案看,20畝土地的承包權共同屬於你的爺爺奶奶和其子女。這裡補充說明一下,你大姑母、二姑母、姨母出嫁,如未在嫁入當地分得土地,則仍擁有原家庭的承包權。
奶奶去世,其承包權由其配偶及其子女繼承。但因為土地承包權的特殊性,不能分配給外地人所有。所以三位女性家庭成員不能分配承包權。具體應如何處分該部分權力與本案無關,這裡不予說明。
2樓:閒人
你父親還是農村戶口嗎,如果不是,那原來名下的土地就要由村裡收回,當然也就談不上什麼補償.
如果還是農村戶口,可要求村裡提供原來土地承包證的底,看年你父親名下到底有多少面積土地.
一般來說 ,女性村民出嫁後,戶口遷走了,那土地是要收回的,不會始終留在孃家.所以,你說你大伯名下有20畝地,象我們這地少人多的地方來看,很難想象.
最後,即使你大伯不肯拿徵地補償款出來分,也只是民事糾紛,構不上刑事責任.
3樓:李校帆律師
三個女兒出嫁,如果戶口已經遷出去了,其享有的份額就應當上交了。
你父親仍是農村戶口,這20畝田就應當有你父親的份額。
20畝地的證件都在你伯父名下,應當先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訴訟,要求撤銷你伯父的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證撤消後,你父親申請辦個證,然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害,返還占有的田地。
你們家這個是民事糾紛,不涉及刑事,而且家裡人扯那些就很傷了。
4樓:大明編撰
樓上的兄弟,我不同意您的觀點。
首先,從法律角度上來說,土地承包關係的主體式家庭,而不是個人。所以從本案看,20畝土地的承包權共同屬於你的爺爺奶奶和其子女。這裡補充說明一下,你大姑母、二姑母、姨母出嫁,如未在嫁入當地分得土地,則仍擁有原家庭的承包權。
奶奶去世,其承包權由其配偶及其子女繼承。但因為土地承包權的特殊性,不能分配給外地人所有。所以三位女性家庭成員不能分配承包權。具體應如何處分該部分權力與本案無關,這裡不予說明。
通過以上分析得出,現在20畝土地的承包權仍未家庭共同所有。之所以這麼籠統,不能說明具體所有權人的原因是對三位女性家庭成員是否佔有承包權不明。
結論:你大伯擅自處分共同所有權,其他所有權人可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請求賠償。該案為典型的民事侵權案件,並非刑事案件。
5樓:
首先我想說的是這二十畝土地,原先你們家爺爺,奶奶,爸爸,大伯,二姑母,姨母是按各自分的畝數對其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沒有所有權、你二姑母,姨母出嫁戶口已遷出的話,那麼這二十畝土地中屬於她們名下的土地數就應該由村上收回了,你奶奶死後,她名下的土地數使用權可以被繼承。你父親可以要回屬於自己的土地數,而至於先前你二伯使用了土地,你父親要補償是不成立的。
6樓:郯歌在鬆月
你把詳細情況說說,大家才能幫忙。
7樓:堵照大采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你不說出來,我怎麼回答你。
8樓:施陶賴雨蓮
什麼樣性質的啊?把人看的一頭霧水……
他人佔用了我家的土地怎麼才能要回來?
9樓:人生百果
我想,你們那用於交換的都是農村集體土地,只有土地使用權,並且有土地承包證、至今還沒有變更,這是對你有利的依據;如果你大伯建的養羊場還沒有辦建房證,那可能還是非法建築,這就是你方去談判的法碼之一;想想,可能還有對你有利的人證、物證、、、
解決辦法最好是協商,一步步來,看到哪步能解決:一步、請你父親和大伯談一次;二步、你和你愛人心來氣和地與大伯談一次;三步、請村或組負責人出面調解;四步、要鄉鎮經管站出面協調;五步、到國土部門投訴非法建房;六步、上訪、、、
10樓:非常瞭然
不好解決,因為是口頭協議,並無書面合同。對方反悔,不承認你們口頭契約的話是很不好要回的。請以後注意了,重要事宜還是立個字據,法律還是以白紙黑字為據的。
11樓:一袋良民
先協商,協商不成就調解,最後的底線是法院。
12樓:年初就放假
耕地建房`舉報無人管.村主任**、.
13樓:匿名使用者
我的土地被他人佔用23年我想要回我的土地他不退還
請問國家有沒有法律或政策規定農民的土地不能**?
14樓:法律實務研究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民依法承包經營的土地,在承包期限內,村集體不得擅自收回。符合下列情況的,可以收回:
承包人自願交回的;
舉家遷入設區的市定居的;
出嫁女在夫家取得承包地的;
承包戶內沒有其他承包人的。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15樓:匿名使用者
關鍵是你在出外打工期間家裡的耕地有否拋荒,如果拋荒超過一年,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村集體組織有權收回重新發包。具體可以諮詢當地國土資源局和農業局、農委。
16樓:大平廣君
你沒有參加二論承包。就可以說你放棄了承包機會。我們先說承包的本身。一旦達成協議就有法律效率。
你想,你承包的東西應該怎樣?
現在你有權要你那份承包費。就是土地是集體的給承包出去了。你要你那份。
國家關於土地使用的政策和法律
17樓:我愛斯隆
1、農用地只能用於農業發展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2、關於土地使用的常用法律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
(4)《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5)《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18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關於土地使用的政策和法律農用地只能用於農業發展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
2.關於土地使用的常用法律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 (4)《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5)《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擴充套件
農村戶口遷出去後還擁有對原來土地的所有權嗎,國家的那些法律有詳細的規定?
19樓:
首先需要為您強調一下,中國公民是沒有對土地的所有權的,只有使用權
如果戶口已經轉為非農業戶口,則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耕地。如果遷出後仍然是農業戶口,則應根據你的意願,決定是否收回土地。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20樓:
1.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公民只有土地使用權!
2.農村戶口遷出去後,即對原來土地的使用權喪失!
3.詳細規定建議你查閱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21樓:匿名使用者
他的戶口已經遷出,也就表示他這個人不屬於你這裡的人了,也就無權要回土地,如果他的戶口又遷回來了,你們村也接受了,也同意了。那要看當時土地是以什麼樣性質分給你加的,要看當時是村裡分的,還是他本人分給你家的。
22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關係到當地的政策,如果可以回遷戶口就沒有問題,擁有土地所有權。
23樓:匿名使用者
1、農村土地屬於本村村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
2、既然你已經遷走,就不屬於本村村民,對本村的土地無使用權。
你說分給你家,是村集體開會同意分給你家,還是遷出者直接決定分給你家?
若是村集體決定分給你,賠償款歸你,若是遷出者單獨決定給你,從法律上來講,遷出者原擁有的土地賠償,遷出者無權享有,應由村集體村民共同享有。
24樓:阿拉在山後
應該沒有了,你說的是田地還是宅基地,建議你看看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
25樓:漢中師專
沒有了,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
26樓:
你好,我現在已離婚,然後把戶口遷到另一個地方,以前的土地就抽回去嗎
在法律上偷的定義是什麼,偷竊在法律上是怎麼定義的
偷 即法律上的盜竊。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 入戶盜竊 攜帶凶器盜竊 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1次會議 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
明知道偷東西是錯誤的還要偷在法律上的性質是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希望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專法律上稱之為故意屬行為。而故意行為又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間接故意,比如醉駕,醉駕的人不想自己的車出事,但由於醉駕發生車禍。你說的偷竊行為是直接故意。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版較大或 ...
養老送終在法律上的解釋,家庭財產在法律上怎樣分配?
養老送終是民間說法,在法律上的稱謂是子女的贍養義務。我國 老年人權益保 第11條規定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繼子女。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孫子女 外孫子女。我國 婚姻法 第21條規定 子女對父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