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居期男方花女方10萬,並把女方打傷。錢還能要回來嗎

2021-05-03 21:37:14 字數 5601 閱讀 6710

1樓:

男女雙方在同居期間並且把女方打傷.錢是否能要回來很難.這個問題不好說.如果把女方打傷.經過醫院檢查傷勢情況可以通過當地的派出所來進行解決.根據傷勢的情況來處理

2樓:匿名使用者

這情況,女方先報警。保留男人打傷女人證據。要求醫療費跟賠償另外關於男方詐騙花女人的錢。也可以通過法院起訴。

3樓:奈馳

女方發借呢,還要跟他同居,還要給男方花錢,他還要打你,世上再沒男人也不嫁他,這個渣男,要不回就報警,女方倒貼也沒個理。

4樓:酒紅冰藍

前兩天有個新聞

女朋友花了男朋友60萬,分手後,男方起訴,一審要求女方返還全部,女方說要上訴,不知結果如何

僅供參考

另外,把人打傷,跟花錢是兩回事,故意傷人,可以追究法律責任的

5樓:煙花三月

男女同居期間,男方花女方 10 萬並把女方打傷,現在兩人分開,那麼這個錢看是怎麼花的,如果只是幫男方買東西,那麼可以是要回來的,如果只是兩人一起生活的花費,那麼這個錢是要不回來的這個具體情況要具體看了。

6樓:農瑜英

南方就是個狼,女方要通過法律程式把自己的錢拿回來帶,把這個男人告上法庭。

7樓:火鳳凰

你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花了你的錢,用於他個人開支或借你的錢,是可以要回的。如果是你們同居時的開支或你贈予他的,哪就要不回來了。

8樓:匿名使用者

估計夠嗆,你有證據嗎?證據可以?

9樓:丁乙影

報警吧。被騙婚被打都是可以報警的。

10樓:

您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所以同居期間男方花女方10萬按共有財產處理,一般是不能要回。但同居期間男方將女方打傷可以申請賠償。

男女同居期間男方一共給了女方十萬塊錢左右,現在女方提出分手,男方能不能要回這個錢?

11樓:匿名使用者

男女同居期

bai男方一共給女方十du萬塊錢左右,zhi女方提出分手,我dao覺得看這錢是怎麼劃的版,如果是共同劃,比權如租房,吃飯,旅遊等是共同消費,那就另當別論,如果你給的是現金這個可以退回,要是你沾了女孩的便宜,那就不好要了,如果沒有,那就好聚好散,該退多少退多少,誰的錢也不是大風颳來的。

12樓:雪山上的蓮藕

同居期生活費可以不用歸還其它花銷可以商量一下。

13樓:李美女記者

你白草了別人老婆五年 工資不是你心甘情願給的嗎 講點風度把

14樓:雄兒哆哆

這個錢是你自願出的,誰能保證談戀愛不分手呢,現在分手了錢還能要回來,要不你把送他的東西收回來。

非法同居期間男方為女方花的錢可以要回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非法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的法律適用及原則 , 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並非完全相同,同居關係不能嚴格依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2條「屬於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

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第112號

《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3、《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於一般共有財產的處理是否應適用婚姻法規定,按照顧女方進行平均分配?筆者認為,婚姻法系調整夫妻身份及其財產關係的專門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適用婚

姻法的規定處理。但因同居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雙方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關係,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就不能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而是應適用《民法通

則》等法律有關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

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

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的規定,對沒有協議約定的,應當等分原則處理,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最 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

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就當事人一方所有的財產應理解為同居前個人所有的財產,而非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

因此,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宜依據等分原則處理。

四、共同財產的認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

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

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16樓:八三老人

不太可能,因為此項花銷很難舉證除非屬於債務關係。否則只能屬於贈與行為。

17樓:匿名使用者

非法同居這個詞現在已經不用了,直接叫同居就行了

同居期間男方為女方購買物品屬於一種贈與行為,一般是不能要回去的。如價值確實很高,雙方可協商退回部分物品。是協商啊,法律並無明確規定非還不可。

另外同居時用於生活的費用是雙方共同使用的,更是無需退還了。

18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既然為非法同居,是要不回來的,如果你認為是女人騙了你的錢,並且有相應的證據可以上訴她,如果金額不大的話,我個人認為不要這樣了,也許你是因為恨,也許因為恨她騙了你,不如先聽聽的回答。男人對待女人好點。就當做吃一暫,長一智吧。

19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都未婚,談不上是非法同居。至於同居期間,一般的消費基本是自願的,所以不可以後再要回;如屬於一方借給另一方的,當然其後可以要回。另如一方以結婚為目的給對方的貴重禮品(如首飾珠寶等),給予一方如提出歸還,另一方應歸還對方。

20樓:時事我最懂

2023年,我國取消非法同居,即為同居關係,廣義講,只要男女自願在一起,不以金錢作交易的,都是同居關係,狹義講,是指夫妻關係在一起生活,也是同居關係!都是可以的,不是非法同居!除夫妻外,男女同居期間,不管男方還是女方向對方借錢都要償還的,自動贈予的除外!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21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2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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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一般法律不支援 除非你有借據 屬於共同生活的花費 而且都是你自願的額 分手後,男方能要回花在女方身上錢嗎 10 算了吧,損失也不算嚴重,看清一個人也好,米要回來的可能性不大,反而讓別人覺得你小氣,以後記住,不確定人性別主動給錢 從法律法規,可以。從情理,不行。畢竟是給的,不是人家借你的,如果是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