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被告,庭審後,原告同意調解,法官一再打電話給我讓我同意調

2021-05-28 20:41:51 字數 608 閱讀 8947

1樓:熱血鑄韭州

表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你能接受你就接受,不能接受就拒絕調解,等著**審理

2樓:匿名使用者

為什麼不問被告?其次,法官違背了民事調解原則,如果被告不同意調解,法官會根據事實作出判決。

民事案開一次庭,法官問被告和原告是否同意調解,雙方同意調解,可法院直接給判決書,沒**宣判合理嗎

3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的情況是可以的,我國法律 規定除離婚案件調解是必須的程式外,其他案件可以進行調解,也就是也可以不調解。調解的話如果雙方調解不成,法院就直接判決,判決並不一定要**。

4樓:匿名使用者

同意調解還用**嗎?調解的結果直接告訴當事雙方就可以了.估計是下的調解書吧.

5樓:小神珠珠

法院的做法並無違反法定程式的地方,只不過未再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讓你感到不舒服。

6樓:匿名使用者

不調解直接判決不違反法律。

7樓:匿名使用者

原告和被告調解不好,法院要多久才判決

原告起訴後,被告可以理由延期

要看具體案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 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 審理 一 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 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 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 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 其他應當...

法院給原告判決書之後,是原告自己去被告家裡要錢嗎

1 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的條件 1 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 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 權利承受人 3 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4 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 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6 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

我是原告一審時被告二消失發的是公告,一審後被告一不服判決上訴,被告二也找不到,一審法庭法

上面所說的情況很正常,是完全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的。第一,向下落不明的被告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傳票等法律文書。第二,宣判後,向被告公告送達判決書。第三,公告的時間都是60天。但第一次公告還包括舉證時間30天,第二次公告包括上訴時間15天。一審判決被告不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則一審法院做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