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協商,原來公司的這一個月是有《合同法》依據的,一個月前提交申請,但是如果是實習期就不需要了。
也就是說,這一個月,你應該還在原公司上班。
在上一家公司已經離職兩個月了,現在下家已接到新公司offer,但是我說目前還在職?
2樓:峰兄話人力
既然說在職了,就不需要馬上提供離職證明吧。
可以和新公司說,辦理入職手續時,會提供離職證明材料。
這段時間,與上一家公司聯絡,並辦理離職手續。
祝愉快@
3樓:荊萊
您別說謊話,還是實事求是地說更好些。有時候,為了掩蓋一個謊言,需要編造很多謊言,實在是不值得。
既讓新公司要求提供離職證明,您就儘快辦好離職證明,然後去新公司上班吧。
離職證明中的離職日期是在我入職新公司之後,那樣怕不怕?新公司會承擔法律責任嗎?
4樓:仙人掌的憂傷
這應該制沒有太大影響。
這不續簽合同,既可能是單位原因,也可能是個人原因,或者雙方協商的結果。
這對入職新單位沒有影響。
5樓:匿名使用者
新公司不會承擔法律責任。
現行法律並不禁止雙重勞動關係,前提是原單位無異議,事先告知新單位。先原單位已經解除勞動合同,並未主張勞動者賠償損失,新單位不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我也是做人事的,我覺得沒什麼關係呀。
你就和新公司的人事說,你這個離職證明是後補的。
只要你其他資料正確,一般人事不會為難你。
人事也是人,有惰性,不會給自己找事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關係,實在要問就說日期打錯了。
8樓:匿名使用者
離職證明中的離職日期稍後於新單位入職日期沒關係的,只能說明你離職了離職手續沒辦完而已。
9樓:新泰劉雲龍
可以這樣解釋:1,之前的公司開錯啦。2,因為有一點後續交接手續沒完全辦完,辦完了最後才開的離職證明,其實是15之前就離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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