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有:(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盯型表示真實;(三)內容不違反睜則散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悉氏、社會公德;(四)形式合乎法律要求。
2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可以分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別生效要件。
1.一般生效要件分為:當事人的行為能力、標的物(是否可能、確定、此舉妥當、合法)、意思表示是否自由和一致。
2.特別生效要件則包括:附條和餘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森棚碧的條件和期限以及某些特別法律行為所有辦理的特別手續。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3樓:細尾沙孔
***王潤紅老師帶你學習會計職稱考試核心考點: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形式要件
4樓:華律網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有:(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四)形式合乎法律要求。
5樓:小艾
bai答:民事行為的生效是
du指已經成zhi
立的民事行為dao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專法律認可的效屬力。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須以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為前提和基礎。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有:(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社
會公德;(四)形式合乎法律要求。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需要注意法律規定的幾種特殊情形:(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報酬、贈與、獎勵的行為有效;(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進行的細小民事行為有效;(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進行的其他民事行為無效;(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報酬、贈與、獎勵的行為有效;(五)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進行的與其能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有效;(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進行的與其能力不相適應的合同行為效力待定;(七)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進行的與其能力不相適應的單方行為、身份行為無效。
此外,還有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法定登記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一般包括婚姻行為、收養行為、公司設立行為等。
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和成立要件分別是什麼?
6樓:特特拉姆咯哦
生效要件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備法律規
定的條件才能夠發生法律效力。這些條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條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的標準。
成立要件是指構成民事法律行為所必要的要件,亦稱構成要件,包括一般與具體兩種。一般成立要件是指為構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需要普遍具備的條件。
生效要件和成立要件區別:
1、合同成立與生效的要件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經由要約、承諾,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合同關係,表明合同訂立過程的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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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具有以下不同:
其一,二者發生作用的時間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二者在發生作用的時間有先後之分,只有成立的法律行為才能夠生效,所以,從理論講,即使在成立與生效同時發生的法律行為場合,成立與生效也是具有時間先後順序的。在一些特殊的法律行為如附條件、附期限等法律行為中,成立與生效的時間差別是明顯的。
其二,價值取向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是私法主體的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意思表示的要素的問題,其本質是一個事實判斷,而法律行為的生效是法律對已經成立的法律行為進行的一種效力評價,是一個價值判斷。
是法律根據維護社會一般秩序及促進社會的發展需要而作出的一種價值判斷,已經成立的法律行為如果符合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該行為即為有效,反之無效或效力待定。但是,由於不同的國家對法律行為的效力的價值判斷的內容不一樣,那麼,法律行為的有效、效力待定及無效的內容也就不同。
即使相同內容的法律行為其效力也不一樣。如德國民法與我國民法在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採取欺詐的方法誘使對方簽訂合同的,該合同因未成年人採取欺詐手段而主張該合同為無效。而與我國臺灣地區、法國、日本民法規定不同。
在這些國家或地區,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採取欺詐手段簽訂合同的,該行為並不因為合同的主體的一方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而無效。這與這些國家或地區採取的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程度的價值取向不同。
其三,在私法自治中具有的功能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乃是為私法自治的形成基礎意思表示進行內容補充,或者說,為私法自治得以進行的意思表示提供一個完整內容補充的途徑。如果缺少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那麼,法律行為的內容就沒有補正的途徑。
一個有內容不完全的意思表示要麼無效,要麼效力待定的結局。
在實踐中,就會造成大量無效法律行為的存在。而法律行為的生效從私法自治的功能的角度是法律對法律行為的效力進行補充,使私法自治的秩序得以順利進行。
其四,從合同解釋方法上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一個事實判斷,既然是一個事實,事實的不存在當事人可以補正,法院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滿足當事人交易的正常進行的需要,可以在尊重當事人的意志的前提條件下可以補正。
但由於法律行為的生效是國家法律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的一種評價,法院就不能依職權補正,當事人只有在法律既有的規定的範圍內,作出是否撤消與追認的意思表示。
7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分為形式有效要件和實質有效要件。
1、法律行為的形式有效要件。一般而言,書面形式優於口頭形式,特殊書面形式(公證形式、登記形式)優於一般書面形式。
2、法律行為的實質有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解釋:法律一般以年齡、精神和智力狀況作為判斷公民行為能力的依據: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0一18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③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8週歲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一18週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人。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成立,不一定就生效,原則上合同或者行為,成立的時候,就斷定是有效的了,但是成立有效的合同或者行為,會基於2個法律事實而不生效。那就是有關機關的審批,或者附條件和期限的民事行為。
8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想知道民事法律行為
的生效條件嗎?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內容要確定和履行可能;
(5)形式要符合法定要求。
成立要件有(1)要有當事人、客體與內容;(2)要有意思表示;(3)要有設權性。
簡述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
9樓:華律網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有:(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盯型表示真實;(三)內容不違反睜則散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悉氏、社會公德;(四)形式合乎法律要求。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剛才剛回答過一個學生這個問題。你的運氣很好,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記得采納。
回答的看來都是學理論的學生,我來幫你解答並做個邏輯上的梳理。
首先你要弄清一個問題,民事行為成立,有效,和生效的問題。
物權法頒佈後,原則上,在雙務民事法律行為中,合同成立時候起就是有效的了。
我過的法律體系中。民事行為分合法的民事行為,與不合法的民事行為,其中合法的民事行為就等於民事法律行為。是有合法性作為前提的。
合法的民事行為為什麼合法,就是你提出的有效要件的問題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分為特殊姿盯有效要件,與一般有效要件。其中特殊有效要件是要基於一下的三個要件
如果是雙發民事行為前提下,要求"雙方合意",合意即為特殊要件
如果是實踐性合同,那麼交付就是特殊要件
如果是發生要式行為的時候,那麼基於法定或者商業管理或者約定的「要式」似乎特殊成立。原則上要式不具備,合同不成立。但是也有例外的情況,就是在「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的前提下」應當視為合同是成立的,《合同法》
你說的第四點,是屬於特殊成立要件。
你要討論的僅僅是一般有效要件,也就是你說的,主體合法,客體合法,標的物合法。
主體合法就是說,主體要做的事情必須符合自己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範圍(權利能力加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合法:就是意思表示不存在瑕疵,要真實且有效。(法效意思)不能有脅迫等行為的存在,具體見民法通則規定。
標的合法,就是簡單的多,5個例外情況
合法掩蓋非法目的,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例外要告訴你的是,民事行為的效力只有2種,有效和無效
至於你書本上告訴你的,「可撤銷可變更的行為,與效力待定的行為」一般歸入效力的瑕疵中去的或者與「確定無效」一併歸於「不合法的民事行為」中
但這在邏輯上是錯誤的,它不能叫效力的瑕疵。
「可撤氏拿銷可變更的行為,與效力待定的行為」是說跡核和明合同的性質問題,不是合同的效力問題,這兩個行為的效力,應該是「有效的民事行為。」只是他們的效力是可以發生轉變的,前者基於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而後者則基於追認。
使這兩個合同效力發生逆轉,從有效,變為無效
所以,這應作為「合同效力的轉化」來進行歸結比較穩妥。
另外合同法與民法通則對於無效,可變更可撤銷,與效力待定的行為規定不一樣的,解釋的範圍也是不一樣的,通則上沒有效力待定的行為,效力待定的行為只存在於合同法中有相應的解釋。
最後要說的是,合同,或者行為成立,不一定就生效,原則上合同或者行為,成立的時候,就斷定是有效的了,但是成立有效的合同或者行為,會基於2個法律事實而不生效。那就是有關機關的審批,或者附條件和期限的民事行為。
給你寫了這麼多,應該採納一下,報答我的解釋了吧呵呵,歡迎有法學不懂的問題來問我,互相討論提高。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11樓:老大噠噠噠
生效要件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夠發生法律效力。這些條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條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的標準。
成立要件是指構成民事法律行為所必要的要件,亦稱構成要件,包括一般與具體兩種。一般成立要件是指為構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需要普遍具備的條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是指構成民事法律行為所必要的要件,亦稱構成要件,包括一般與具體兩種。一般成立要件是指為構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需要普遍具備的條件。
成立要件包括:
1、要有當事人、客體與內容;
2、要有意思表示;
3、要有設權性。
其中,第一條是一切民事行為必備的共同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作為民事行為的一種,當然也要具備。第二條是民事行為中的表意行為必備的共同條件。
民事法律行為作為表意行為的一種,當然也要具備。
第三條設權性是指能按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屬性。民事法律行為如果不具備這一條,就無法區別於表意行為中的準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是指民法對已成立的法律行為,為其賦予肯定的保護性效力所必要的條件,包括一般與具體兩種。一般生效要件是指為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而應具備的必要條件,包括:
1、主體要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要真實;
3、內容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德;
4、內容要確定和履行可能;
5、形式要符合法定要求。
為使具體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而民法所要求的必要條件外的充分條件,叫作民事法律行為的具體有效要件。無**權、無處分權或處分權不完備的民事法律行為,要有本人或權利關係人的同意;附條件及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要條件成就或期限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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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具有以下不同:
其一,二者發生作用的時間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二者在發生作用的時間有先後之分,只有成立的法律行為才能夠生效。
所以,從理論講,即使在成立與生效同時發生的法律行為場合,成立與生效也是具有時間先後順序的。在一些特殊的法律行為如附條件、附期限等法律行為中,成立與生效的時間差別是明顯的。
其二,價值取向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是私法主體的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意思表示的要素的問題,其本質是一個事實判斷,而法律行為的生效是法律對已經成立的法律行為進行的一種效力評價,是一個價值判斷。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生效要件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夠發生法律效力。這些條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條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的標準。成立要件是指構成民事法律行為所必要的要件,亦稱構成要件,包括一般與具體兩種。一般成立要件是指為構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需要普遍具備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是指...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有哪些,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
答 民事 法律行為的成立著眼於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律構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視為一種客觀存在。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一般要件和特別要件。一般要件是所有法律行為成立都必須具備的要件。民事法律行 為必須具備一定的實質要件,才能使相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該要件即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對意思表示的要求下 ...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有哪些,民事行為的成立要件
答 民事法律復行為 的成立著眼於民 制事行為因符bai合法律構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視du為一種客觀存在zhi。民事法dao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一般要件和特別要件。一般要件是所有法律行為成立都必須具備的要件。民事法律行 為必須具備一定的實質要件,才能使相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該要件即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