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憤世金牛座
其實霸王條款一般藏於固定模板的合同中,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條款。
總而言之就是「損人利己」的條款,基本都能是霸王條款。
2樓:熱心網友
霸王條款是絕對不允許的。一定要按法律規定的機關報案條款是不行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在簽署協議只是發現霸王條款,應當及時和對方溝通,修改協議,如果無法修改建議拒絕簽訂協議即可,防止自己陷入霸王條款當中,同時也可以諮詢律師,希望這個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4樓:匿名使用者
聚師網:遇到簽訂協議的時候一定要謹慎,多諮詢身邊懂法的朋友,才能有效的杜絕霸王條款。
5樓:禍害蒼生誠
籤合同時要寫明租房期限,租房具體地址,要求所填具體地址與房產證上保持一致
6樓:花心仙子尋
建議諮詢一下律師,並且在籤協議前看清每一條的具體描述
開發商合同中的補充協議有霸王條款合法嗎?
7樓:黃健律師盈科所
事先有合同範本,未看懂時,可以委託專業律師陪購;現在自 己簽了,就得履行合同,這就是自己行為、自己負責。
但是,如果確有某些條款加重了你的責任的,可以請司法機關認定對你不產生效力。
合同中的霸王條款合法嗎
8樓:有舍有得
如果霸王條款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目的違法;採用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就屬於無效合同。
如果是自願接受的,就是有效的。當然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如果在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則撤銷權消滅。
《合同法》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合同中的霸王條款合法嗎?
補充協議能拒絕簽訂嗎 補充協議有哪些霸王條款
9樓:搜狐焦點
看中合適的房子,購房者便繳納了定金,可正式籤合同時,發現除格式合同外還有補充協議。這份補充協議中的內容處處規避了開發商的風險,遇到這樣的合同,你會籤嗎?
補充協議有失公允,籤嗎?
市民張先生在看房後繳納了三萬元定金,然而數日後,當張先生在此來到售樓處籤合同時,銷售人員除出具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印製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即大家常說的購房格式合同)外,還合訂了一份補充協議要求同時簽訂。
細讀之下,張先生髮現這份補充協議並不合理,一些內容還與格式合同相悖。比如,關於逾期交房的約定,開發商在收到購房者解除合同正式書面通知,且由
購房者配合開發商完成配合登出合同備案登記義務後的90日內退還款項,但在格式合同中,這一日期僅為30日。另如,如果公攤面積與買賣合同存在差異,房價
沒有變化,雙方互不追責。如果收房時發現有非屬主體結構性的質量問題,保修範圍內由開發商按照規定在「合理期限內」整改。而說明合理期限是多久開發商則表
示無法說明。很顯然,補充協議中的大部分內容都規避了開發商的風險。
想更改補充協議,不行!
張先生認為既是補充協議,那就有商議空間,但要求增加合理要求時遭拒。開發商告知,已在主管部門備案,無法更改。如果不籤則屬於違約,繳納的三萬元定金不予退還,一時間張先生陷入兩難。
原來,補充協議已成業內潛規則
在目前房地產市場中,除格式合同還有補充協議簽訂的情況,屢見不鮮,幾乎稱為業內潛規則——只是有的開發商根據各自實際各有不同或側重。內容主要對
格式合同中的未盡事宜說明,一般由開發商的法務團隊起草,因此儘可能規避掉開發商可能的一些風險,並保證開發商能儘快回款。其中包含產權證延期領取、接房
退款延期等各種有利於開發商的說法。很少有顧客對此補充協議知悉並要求更改,就算要求更改,開發商也不大可能答應;如果不買,定金也幾乎不可能退。
真偽!發生衝突時哪份為準?
大部分補充協議都會規定,補充協議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當補充協議的條款與商品房買賣的格式合同發生衝突時,以補充協議約定為準。因此消費者簽署合同,則視為接受合同中所提的條款,以補充協議約定為準。
補充協議能改嗎?當然!
購房者修改補充協議,並非沒有先例。重慶的朱先生曾於2023年購買了位於冉家壩一套4樓的住房。他在檢視完補充協議後,要求開發商增加一條內容:
如果今後房前的空地上增加廣告牌或高樓,遮擋影響視線,開發商要進行賠償。不久後,一塊高高立起的廣告牌遮住了視線。最後,經雙方協商,朱先生獲得了3萬
多元的賠償。
追問:不籤補充協議能退定金嗎?
定金是對雙方進行買賣合同時的一個保障,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靠不正當途徑維權肯定不能退。購房者應按認購書規定的期限、地點去簽約,但如果雙方僅僅因正式合同、有關補充協議之內容無法達成一致,而與認購意向書內容無關,致使簽約不成的,有望退回定金。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6-02-2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在法律上偷的定義是什麼,偷竊在法律上是怎麼定義的
偷 即法律上的盜竊。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 入戶盜竊 攜帶凶器盜竊 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1次會議 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
法律上對欺詐的定義,法律上對 詐騙 的定義
法律上對欺詐的定義是是指以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當事人由於他人的故意的錯誤陳述,發生認識上的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即構成因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法律依據 根據 民法總則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
敲詐在法律上如何定義?敲詐罪怎麼判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 2000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