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 男女雙方同居不久後,男方提出分手,請問女方可以提出賠償嗎?有何法律依據

2021-04-01 09:58:50 字數 4518 閱讀 2814

1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的年輕人啊,自重才最好!

無法索賠!

2樓:匿名使用者

你想靠法bai律來獲得賠du

償是沒什麼指望了.

不過你如zhi果真dao是因為你男朋友傳給你的內病,就看容他有沒有良心了,

如果對你還有點愧疚的話,我想他應該先治好你的病.

至於賠償什麼的都沒有身體健康為重要.

病好了之後的事可以通過你們雙方家長出面解決(你們認識是親戚介紹的).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就是同居的代價,沒得辦法

4樓:匿名使用者

賠償難以證明成立。損害賠償成立的構成要件:主觀+侵害事實+損害事實+因果關係。

主觀上即使認為男方對女方有傷害,也因為是在戀愛中,而難以證明他存在主觀過錯。其他不用說也知道更難證明了。

5樓:匿名使用者

戀愛自由,對於同居在法律上是不受保護的,如果男方有意隱瞞自身的情況,而導致女方受害,女方應該可以得到一定的賠償

男女雙方同居,男方自願替女方還債,分手後男方可以要回來嗎?

6樓:雲燦

雖然你替女方還債,但是分手後能不能要回來,取決於女方,她願不願意給你。你們同居,也可能你替他還債是同居的條件。問題真的不好說。

7樓:飛天神鷹

當然可以要回來,這個事情誰的錢就是誰的,誰欠的誰去還

8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留有證據,並且可以證明是你替她償還的那就可以要回來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啊,看女方的人品啊,她還就好,但是女方不給你也沒有辦法的啊,那是你自願給她還債的啊,屬於自願贈予,你打官司也不一定要回來

10樓:疾風劍刃斷情緣

你好,理論上可以要的,關鍵對方不給也沒有法律依據。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了,畢竟沒有結婚。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12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13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14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15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16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男女雙方同居後分手女方不同意,女方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損失費、青春費,女方的要求在法律上是否合理。 20

18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也沒有法律依據,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的財產按照共同共有處理,沒有精神損失費、青春費一說

19樓:匿名使用者

男女雙方未婚同居情況下,若是自願情況 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若造成身體的其他傷害,可以申請人身損害賠償。

20樓:匿名使用者

青春損失費,除非男方自願給,否則在法律上女方一分錢拿不到。

至於精神損失費,除非女方有證據證明男方對自己造成了實質的精神傷害(這個需要第三方的鑑定,空口無憑),否則在法律上也拿不到

21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女方提的賠償都沒有法律依據,哪來的責任。

22樓:阿然得龍

男女雙方自願同居,不受婚姻法調整。女方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2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法律依據,但自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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