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的年輕人啊,自重才最好!
無法索賠!
2樓:匿名使用者
你想靠法bai律來獲得賠du
償是沒什麼指望了.
不過你如zhi果真dao是因為你男朋友傳給你的內病,就看容他有沒有良心了,
如果對你還有點愧疚的話,我想他應該先治好你的病.
至於賠償什麼的都沒有身體健康為重要.
病好了之後的事可以通過你們雙方家長出面解決(你們認識是親戚介紹的).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就是同居的代價,沒得辦法
4樓:匿名使用者
賠償難以證明成立。損害賠償成立的構成要件:主觀+侵害事實+損害事實+因果關係。
主觀上即使認為男方對女方有傷害,也因為是在戀愛中,而難以證明他存在主觀過錯。其他不用說也知道更難證明了。
5樓:匿名使用者
戀愛自由,對於同居在法律上是不受保護的,如果男方有意隱瞞自身的情況,而導致女方受害,女方應該可以得到一定的賠償
男女雙方同居,男方自願替女方還債,分手後男方可以要回來嗎?
6樓:雲燦
雖然你替女方還債,但是分手後能不能要回來,取決於女方,她願不願意給你。你們同居,也可能你替他還債是同居的條件。問題真的不好說。
7樓:飛天神鷹
當然可以要回來,這個事情誰的錢就是誰的,誰欠的誰去還
8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留有證據,並且可以證明是你替她償還的那就可以要回來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啊,看女方的人品啊,她還就好,但是女方不給你也沒有辦法的啊,那是你自願給她還債的啊,屬於自願贈予,你打官司也不一定要回來
10樓:疾風劍刃斷情緣
你好,理論上可以要的,關鍵對方不給也沒有法律依據。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了,畢竟沒有結婚。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12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13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14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15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16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男女雙方同居後分手女方不同意,女方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損失費、青春費,女方的要求在法律上是否合理。 20
18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也沒有法律依據,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的財產按照共同共有處理,沒有精神損失費、青春費一說
19樓:匿名使用者
男女雙方未婚同居情況下,若是自願情況 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若造成身體的其他傷害,可以申請人身損害賠償。
20樓:匿名使用者
青春損失費,除非男方自願給,否則在法律上女方一分錢拿不到。
至於精神損失費,除非女方有證據證明男方對自己造成了實質的精神傷害(這個需要第三方的鑑定,空口無憑),否則在法律上也拿不到
21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女方提的賠償都沒有法律依據,哪來的責任。
22樓:阿然得龍
男女雙方自願同居,不受婚姻法調整。女方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2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法律依據,但自願的除外。
男女雙方談戀愛為什麼男方著急結婚呢
多半是家人催的緊或者條件不是很樂觀。一般男的條件不錯的。特別是談的時間比較久的。都是女的想早點結婚的。怕拖久了出變化。我是覺得還是有正經處物件的。分人的。男人急著結婚有兩種可能 一是這個男的比較負責任結婚可以給女的一個安全的保障好好過日子。二是這個男的對該女的不太放心,怕抓不住她的心。早點結婚比較安...
結婚男女雙方怎麼花錢,結婚男方要給女方什麼錢?
你說的是結婚的費用還是說結婚以後的怎麼樣花錢的問題。如果是結婚的費用問題,這個需要兩個家庭協商。如果是結婚後問題那也是需要協商的!結婚男方要給女方什麼錢?如果覺得不給彩禮錢,你真的沒辦法接受,那就分了吧。找一個能給得起你彩禮錢的男人 不要說我說的話不好聽,現實如此,就這樣一直糾結拖下去,吃虧的只會是...
男女雙方都是農民,男方做了上門女婿,結婚後一年半後兩人感情不和經常吵架,現有男孩剛滿一歲,如果現
這主要是看雙方經濟實力的,誰能夠給孩子提供一個更好的撫養條件,唉你說的情況,應該是女方吧,不過等孩子再大點,懂事了,還要遵從孩子的意願,或許你可以等幾年 1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