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弘嘉律師所
1、小區丟車,要看你們和物業公司的合同裡面是否有約定,或者說你們小區的停車是否收取停車費;如果有約定或者收取停車費物業公司是要承擔一定責任的。否則是不承擔的。在車棚丟失的,如果是收費的,那麼可以要求其承擔責任,責任大小看實際情況。
在門棟口丟失的,不承擔責任。這個有很多實際案例了。
2、至於綠化問題,當初你們購房合同,或者房產商的廣告中有約定的從約定,如果他們沒有履約,可以要求繼續履行或者告其違約,要求退還部分款項。
2樓:羽毛和翅膀
不一定,要看雙方有沒有約定,也不能僅從是否收費來判斷.主要依據是看你和物業公司簽定的物業管理合同中的約定,看物業管理公司在合同(或其他約定)中提供給你怎樣的服務,如果因為這些服務原因引起事故,物業公司肯定有責任(比如合同中約定會提供車場的安全服務),若物業公司按合同履行了他的職責,則物業公司不承擔責任.通常要根據具體的情況才能確定.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必須與物業之間有車輛保管服務的關係(即簽定保管合同或協議,或者有發票等證據證明存在這種保管服務與被服務關係),同時有證據證明物業沒有盡到責任(即失職),則物業有丟車責任。
4樓:吾本漁樵
可以向物業索賠。你單與物業公司籤的合同,由該公司負責住宅區的安全保衛、清潔衛生等,因此成立保管合同。你又繳納了物業費,可以按《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進行索賠,該條款規定「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承擔著住宅區的安全保衛責任對車輛的被盜是存在重大過失的。因此你可以索賠。
5樓:匿名使用者
去當初你們購房合同中去尋找答案
小區丟車,物業有責任嗎?
6樓:打造完美世界
如果與物業公司有明確的約定.物業需賠償相關的責任.
第一,物業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費是為業主提供服務的成本報酬,既不是業主財產的保管費,也不是財產的保險費;第二,物業管理中的保安工作只是配合居委會、公安機關搞好治安防範,其主要職責是維護區域的公共秩序,而不是為某個業主看家守財。物業管理公司的保安能力有限,從客觀上無法完全杜絕盜竊案件的發生。
只要物業管理公司履行了其應盡的管理義務,業主的賠償要求便與理相悖、依法無據。當然,若由於物業管理公司存在管理疏忽,而導致了盜竊案件的發生,則其應當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你有出入證 而車 給偷了 你有交管理費物業當然要負責拉
合同上 寫的 不合理 對你沒有約束效力的先去談判一下 通常都不行的
上法院解決啦
8樓:
由於你有車輛出入證,證件是物管犯法,他也有收費,而且出入證在你手裡,那麼物管就有沒有合法合理的監管的過失,他們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但不會是全部
9樓:聖尊龍帝
關鍵是有沒有交錢
有交的話
他就要負責
10樓:匿名使用者
有交物業費的話就有責任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物業只對小區承擔一般性的防範義務,並不對業主的人身和財物承擔保管責任,你與物業只是服務合同,沒有形成或簽訂保管合約。物業不是賠償的主體責任人(盜竊者或破壞者才是賠償的主體人)。
12樓:覃學家康樂
物業服務協議中對於汽車的管理沒有詳細的約定,加上業主自己也有責任!雖然物業也有看管不利的責任,但也賠償不了多少錢,打官司如果物業態度強硬,會比較麻煩!建議先私下調解協商,畢竟物業應該也不希望事情鬧大。
不成再打官司。
在有物業管理的小區內丟失汽車,物業公司應該賠償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物業管理企業對於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車輛所承擔法律責任,產生於當事人之間就車輛存在的法律關係。而物業管理企業基於該法律關係對於業主車輛所負有的注意義務,應當是其法律責任產生的關鍵所在。由於現實中物業管理企業管理方式的差異,使得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存在的法律關係有著多種形式和不同性質。
而這些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又使得物業管理企業所負有的注意義務有所不同。
1、公共服務性質的物業服務合同法律關係:法定的一般注意義務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將這一注意義務表述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更明確地將該義務界定為「小區規劃紅線以內、業主戶門以外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和公共財產的看管」。由此可見,業主如果需要物業管理企業為其車輛提供保管服務,就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另行訂立車輛保管合同。
否則,物業管理企業只承擔因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安全防範義務而引起的車輛損失的相應法律責任。「相應」是指過錯在造成損失的原因力中所佔的比例份額。
2、特約服務性質的車輛保管合同法律關係:約定的特殊注意義務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人值守的停車場存放的車輛,應當屬於車輛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因此,物業管理企業作為保管人對保管物負有的即是特殊注意義務,是特定關係中所產生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對於一切因自己過失而給保管物造成的損害,保管人都應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損害既包括車輛的被盜,也包括車輛的毀損,哪怕是劃傷。
3、車位租賃法律關係:不負有注意義務
對於丟失車輛的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最常見、最有力的抗辯理由就是所收取的停車費是車位租賃費而非車輛保管費。在車位租賃合同法律關係中,物業管理企業義務指向是車位而非業主車輛。其注意義務僅在於所提供的車位符合業主正常的使用要求,對於業主車輛不負有注意義務。
司法實踐中,由於各地人民法院對於如何甄別車輛保管合同和車位租賃合同性質有著各自不同的標準,以至於出現基本事實相同的案件,其判決結果卻完全相反。例如,深圳一家保險公司因車險代位追償糾紛而起訴物業管理公司一案,羅湖區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均認為,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之間存在的是車位有償使用關係,對車輛損失不負保管義務,對該車的丟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可是,另外一宗性質相同的案件,判決結果卻正好相反。
審理該案件的福田區法院認為,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之間存在的是車輛保管合同關係。
界定陳某與物業公司之間保管合同是否成立,按照《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其必備要件就是交付。
所謂保管合同,又稱寄託合同、寄存合同。其制度發端於羅馬法,羅馬法上稱為寄託。我國將寄託稱為保管,是受蘇聯民法典的影響所至。
在英美法系中,寄託一詞在英語中與委託佔有相同。委託佔有是指非財產所有者受財產所有人的委託對財產所實行的合法佔有,而構成委託佔有的一個必備要件就是寄託人必須將寄託的財物的排他佔有和實際控制權交付與受寄託人即保管人。由此可見,對財物的排他佔有和實際控制權就是衡量是否完成交付的重要標準。
如果業主將車停泊在停車場,自己拿著鑰匙並可以隨時將車開走,那麼在停車場停放汽車的實際控制權就並沒有轉移,交付沒有完成,自然該車的保管合同關係就不成立,雙方之間存在的就應當是一個停車位的場地租賃合同。如果業主將車開到停車場存放,由停車場管理人員或自動監控設施給付憑證或者檢驗出入。這就表明所停放的汽車已在停車場的實際控制之下,隨著實際控制權的轉移,保管物交付完成,保管合同關係方能成立。
綜上所述,陳某的主張能否實現,取決於交付這一法律要件是否成就。當然,還有一條捷徑,《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第五十五條還特別規定了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經營的必要程式和收益用途。
車位既是**於小區共用設施之一的場地,物業管理企業就應將收取的停車費依法歸於全體業主所有。如果他沒有這樣做,那麼,物業管理企業所收取過的費用無疑就不是租賃費性質。由此可知,物業管理企業對於小區內的車輛所負有的義務只能是保管責任。
因此,對於陳某,物業公司基於保管合同的違反,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14樓:黑龍江陳山律師所
在小區車丟了物業公司就一定應該負責賠嗎?
我交個物業管理費車在小區被偷物業有責任嗎
繳納物業費,其車輛被盜物業是由安防不利的責任,但是沒有賠償盜竊損失的責任,盜竊損失由犯罪人來進行賠償。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業主車子停在小區被砸物業有責任嗎
主要是看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和物業公司是否履行了安全防範義務,例如是否巡邏是否制止或報警,如果履行了物業服務合同就沒有責任,如果沒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放任不管沒有制止則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是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相關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
小區內車子被砸物業有責任嗎,停在小區的車子被砸 物業有責任嗎
這要分幾種情況了 1 誰砸的?2 砸的嚴不嚴重?過程中有沒有產生巨大聲響3 小區是屬於安靜環境還是喧囂的環境 物業有沒有責任,要看情況。如果物業公司跟你簽定汽車保管協議或保管合同,汽車受到傷害,說明物業沒有盡到保管責任,當然有責任。如果沒有保管合同,那物業就不必負責,物業沒有看管業主財產的義務。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