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逍遙海風
一、控辯平衡主義與新刑
事訴訟法的修改
(一)控辯平衡主義的內涵
刑事訴訟中的控辯平衡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公訴方與辯護方在訴訟地位上的平等,具有對等的權利義務。在刑事司法中,一般分為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兩種訴訟模式。職權主義表現為糾問式司法,即在刑事司法過程中,裁法官及法院佔據主要地位,此種模式多為大陸法系國家所採用。
當事人主義表現為控辯式司法,法官處於消極的裁判地位,在司法過程中由控辯雙方進行相互攻守,最終由法官根據控辯雙方的證據情況及辯論情況最終裁定被告人所應當承當的刑事責任。廣義上的控辯平衡應當指在上述兩種不同的刑事訴訟模式中,控方與辯方達到平衡狀態,狹義上的控辯平衡僅指在當事人主義的刑事司法中,控辯雙方達到平衡狀態。控辯平衡在刑事司法中的實現,需要控辯雙方在刑事司法中切實發揮作用,並推動整個刑事訴訟過程的發展,因此,在當事人主義下討論控辯平衡才有研究的價值。
兩種不同的訴訟模式體現了兩種不同的刑事司法理念:國家本位和個人本位。從對於加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保護來說,當事人主義將代表國家的公訴方與辯護方置於平等地位,更加有利於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
(二)新刑訴法的人權保障要求與控辯平衡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將最終和保障人權作為其基本任務之一,並貫徹在整個刑訴法修訂過程中。從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發展史來看,現行刑事訴訟加強對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障。 刑事訴訟法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國家通過公權力的行使,按照法律的規定,對涉嫌犯罪的行為人進行定罪量刑。
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鬥爭,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賦予司法機關應有的職權、手段,保證其能夠及時地發現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同時帶有國家強制力的公權力的執行必然給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權利帶來影響,為了保證人權,又必須對各項權力進行規制。 在刑訴法的執行過程中,訴訟參與人不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包括被害人、辯護人、證人等,公權力的執行同樣也可能造成對上述訴訟參與人權利的侵害。因此,刑事訴訟法人權保障的價值不能是僅指向犯罪嫌疑人,同時對其它訴訟參與人人權的保護,而此次新刑訴法的修改也正體現了這一點。
在本次刑事訴訟法在對刑事訴訟中控辯雙方的地位進一步調整。如前文所述,只有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實現控辯雙方訴訟地位平等化對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權利有著積極意義。從此次刑訴法修訂中,體現控辯平衡的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明確規定了司法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2)加強了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程序的作用,提前了其介入階段(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等規定)。(3)增加庭前程式。
(4)擴大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規定了簡易程式檢察機關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二、修改後簡易程式對實現控辯平衡的意義
本次刑訴法的修訂,對簡易程式的修改內容較多,修改的主要內容為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擴大了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二是明確了簡易程式的限制適用情形;三是對簡易程式審判組織刑事的明確,四是規定了檢察機關必須派員出席法庭。
(一)簡易程式擴大化與控辯平衡
簡易程式本身的制度價值在於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訴訟效率。司法程序的縮短,有利於被告人儘早迴歸社會角度。從簡易程式的制度設計來看,在被告人主動悔罪是適用簡易程式的前提。
被告人認識到自身犯罪行為的有責性,是使得庭審得以降低控辯對抗程度的根本原因。對比修改前後的刑事訴訟簡易程式適用範圍,新刑訴法將「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案件」均規定為在符合條件下可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
有觀點認為,適用簡易程式的擴大化,可能會導致控辯關係的失衡。主要原因在於,簡易程式的適用要求被告人承認自己的犯罪行為,在庭審對抗中,被告人無法再以是否構成犯罪做出辯解。筆者認為,這並不能作為導致控辯關係失衡的理由。
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規則規定如被告人如不認為自己構成犯罪,則應當終止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相反,簡易程式適用的擴大化,將更加有利於控辯關係的平衡。簡易程式要求被告人承認罪行,並同意適用簡易程式,因此,簡易程式本身即保證了對被告人辯護權,給予了被告人是否行使對夠罪與否和罪輕罪重的辯護權。
(二)簡易程式公訴人出庭制度的控辯平衡意義
新刑訴法將原先關於簡易程式庭審的「人民檢察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變更為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在新刑訴法出臺前,多有學者意見批判簡易程式中,法官——公訴人——辯護人三角地位的失衡。在司法實踐中,如公訴人不出庭參與訴訟,對證據的質證,對罪行輕重的辯護,只有辯護人和被告人的意見,控辯平衡向辯護方傾斜。
在司法實踐中,如被告人承認其罪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往往囿於輕刑輕重的辯護,而因檢察院未能派員出庭,往往對證據的調查過程中,法官不自覺的承擔了出示偵查機關所取得證據的角色。從表面上看,似乎是控辯雙方關係為傾向於辯護人與被告人一方,但從司法實踐上看,實際上對於辯護人的辯護範圍產生了不小的制約,並將辯護人與法官置於直接的衝突環境之中,反而更加不利益實現控辯關係的平衡。
新刑訴法要求檢察機關必須派員出庭參加庭審,其實為恢復了在庭審過程中的三角抗辯關係,恢復了法庭辯論的對抗性。從而將法官重新歸於居中裁判者的地位。檢察機關派員參與簡易程式庭審,對恢復控辯關係的平衡具有積極意義。
三、修改後簡易程式實現控辯平衡可能遇到的現實問題及解決路徑
(一)簡易程式啟動適用的問題
修改後簡易程式適用的最大特點在於將適用範圍擴大到所有基層檢察機關審理的案件。從司法效率上看,擴大適用簡易程式有利於司法效率的提高。但在司法實踐中,如果一味追求司法效率,可能導致漠視被告人、辯護人辯護權的現象出現。
目前,我國基層法院所需辦理的刑事案件巨大,法官所面臨的辦案壓力較大。簡易程式適用的擴大化可能導致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通過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被告人和辯護人同意採用簡易程式審理。適用簡易程式的前提則是要求被告人承認所犯的罪行。
此種情形下,作為簡易程式適用條件的「承認所犯罪行」異化為適用簡易程式的結果,被告人和辯護人的合法辯護權受到制約。這在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後,應當在司法實踐中加以注意並予以避免的。
(二)簡易程式檢察機關出庭的司法資源壓力
目前,全國檢察機關在司法資源上呈現出「人少案多」的矛盾,在一些經濟發達,案件數量多的地區,如北京、上海等地,基層檢察院司法資源不足和案件數量巨大呈現出突出的矛盾。新刑訴法實施後,要求每個案件(包括簡易程式)必須有檢察機關派員出庭,這一方面維護了庭審過程中的控辯平衡,但另一方面,對於檢察機關如何合理分配檢力資源提出了新的挑戰。另外,檢察機關在派員出席簡易程式庭審過程中,如何發揮好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功能,如何在簡易程式適用過程中,體現出控辯平衡,保護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是在新刑訴法實施後可能遇到的一個突出問題。
(三)對合理適用簡易程式和有效使用司法資源的建議
對於簡易程式的啟動,應當認真審查案件是否確實符合法律規定適用簡易程式的條件。檢察機關應當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對在起訴時認為符合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應提出適用簡易。對法院認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的,檢察機關應加強監督。
此外,應當發揮好辯護人的監督作用,加強被告人與辯護律師的會見工作,使得辯護律師的意見能夠真實的反映被告人的權利訴求。
在檢察資源的合理利用上,2023年,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朝陽區檢察院等基層檢察員對於如何處理好簡易程式出庭要求已有了相關的實踐。公訴人值班制度等已在部分基層院開始正式執行。檢察機關統一安排固定的在法院值班檢察人員,參與當天審理的簡易程式刑事案件。
這種方法有效地提高了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同時保障了在庭審過程中三角控辯關係的存在,有利於維護控辯平衡,保護被告人合法權利。但是,公訴人值班制度也存在劣勢:如何保障值班公訴人熟悉案情並切實發揮控訴職能,對庭審進行有效監督,是將來在司法實踐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刑事訴訟法中哪些體現了增強了控辯雙方的對抗
2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新刑事訴訟法大量增設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證據合法性調查程式、證人出庭作證、量刑調查程式等內容。
無論是律師還是公訴人,都必須面對由實體之辯向程式之辯、證據之辯、量刑之辯等多元化辯論形態的轉變。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刑事訴訟法中哪些增強了控辯雙方的對抗
3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新刑事訴訟法大量增設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證據合法性調查程式、證人出庭作證、量刑調查程式等內容。
無論是律師還是公訴人,都必須面對由實體之辯向程式之辯、證據之辯、量刑之辯等多元化辯論形態的轉變,這些都增強了控辯雙方的對抗。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刑事訴訟法修改的第一部分
4樓:精分4lxkd脢
第一部分 刑事訴訟法總論研究
為「先刑後民」原則正名——兼論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程式之關係 萬毅
司法解釋所面臨的挑戰與機制重構——以刑事訴訟法的修改為平臺 馬進保 朱 婧
論刑事訴訟中權力的和諧化 卞建林 田心則
遵循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原則完善刑事訴訟制度 白俊華
和諧語境下刑事訴訟制度之完善 吳有文
人本主義視野下的訴訟權利本位觀 李麒楊景琳
刑事訴訟權利憲法化:刑事訴訟法改革的一種憲政思考 吳增光
論程式人權與其在刑事訴訟中的程式保障 宋世傑
刑事辯護權的憲法反思 劉淑君
公正審判權的適用範圍及其限制 朱立恆
關於反腐敗特別刑事訴訟立法研究 尹吉
論設定刑事程式法律後果的原則 王敏遠
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必須走出二十個誤區 王文生
問題與進路:無罪推定原則「落戶」之論證 王 晶
控辯平衡原理下的被追訴人權利研究 王聖揚 陸春鎂
論刑事訴訟的價值與目的 王振河孔紅波
論犯罪嫌疑人的義務 劉梅湘
論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亟待確立的被追訴者的基本權利——基於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考察 孫 記 韓 紅
論法律解釋對完善刑事訴訟法之必要性 孫遠
**訴訟參與人範圍的擴大 許江
刑事追訴與弱勢群體關懷 楊 明 付文雙
二元社會格局情境中的刑事訴訟法轉型策略**——權力與權利的對話、交流與合作 吳國貴
論刑事程式正義的價值理念——以刑事訴訟審前程式為視角 張瑞萍
論程式公正是現代刑事訴訟立法的基準價值 陳風超 丁天舒
衡平理念下的刑事被害人權利保障 王 戩
和諧社會視角下刑事被害人保護問題研究 李凱嶽贊
論加強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保護 侯鳳梅
從「報應性正義」到「恢復性正義」 李遊
論訴訟參與人控告權的保障——兼論控告權保障對刑事錯案預防的意義 李建明
論軍民分治原則 李佑標
刑事訴訟法再修訂過程中需要處理的幾組關係 汪建成
刑事程式分流中的人民檢察院——兼議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法修改視野下新的角色擔當 肖 雯殷紹強
論國家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與賠償範圍 陳光中 趙琳琳
論檢察官的客觀義務——寫在刑事訴訟法再修改之際 屈 新 阮鐵軍
努力做好相關工作確保嚴控死刑政策落實 武延平武.培
和諧社會視野下的裁判可接受性 胡 銘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關係的反思與前瞻 程榮斌 陶 楊
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原則與制度的幾個特徵 戴玉忠
在刑事訴訟法再修改中完善檢察監督的建議 童建明
刑事訴訟契約論綱——以理念引入為視角 詹建紅
試論慎刑慎殺的刑事訴訟基本理念 譚世貴李建波
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的理性思考 樊崇義吳光升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刑事訴訟法三十三條
刑事訴bai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du 犯罪嫌疑zhi人自被dao 偵查機關第一次版訊問或者 採取權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 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104條免於起訴
第一百零四條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五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前款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我國有 有罪不起訴制度 嗎 不起訴制度是刑事訴訟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不起訴,是 指檢察機關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終止訴訟而不交付法...
刑事訴訟案例分析,《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
一 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違反了我國 刑事訴訟法 中關於審判級別管轄的規定。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死刑 含死緩 第一審案件由中級或者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故縣人民法院作為基層人民法院無管轄權,所以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違反了級別管轄的規定。二 根據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對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