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柳新糧棉
第一百零四條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五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前款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我國有「有罪不起訴制度」嗎
2樓:匿名使用者
不起訴制度是刑事訴訟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不起訴,是
指檢察機關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終止訴訟而不交付法院審判的處分決定。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或沒有必要起訴的,依法不將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
一、中國古代法律史料中的不起訴思想
不起訴主要體現的是寬嚴相濟、訴訟效率原則。中國古代雖有「嚴刑峻法」、「治亂世用重典」的傳統,但統治者在儒家「禮」、「仁」、「以德治國」道德傳統的影響下,各個朝代都存在一些寬免刑罰的理論與實踐傳統,對我們研究不起訴思想淵源有一定借鑑意義,綜合起來可以從三方面來看:(一)因時而赦及分化瓦解思想;(二)對具體案件區別對待、便宜從事;(三)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①(一)因時而赦及分化瓦解思想
因時而赦是指根據國家當時的形勢而採取寬大、赦免的刑事政策。中國古代赦的種類比較多,如大赦、特赦等。先秦的法家主張以法律、刑罰作為基本政治手段進行統治。
自商鞅變法以後,秦朝歷代的統治者都厲行「以法治國」,秦始皇更是奉法家集大成者韓非「以法為本」的「法治」理論為治國的指導思想。②史載秦始皇統一六國後「剛毅戾深,事皆決於法,……於是急法,久著不赦。」,秦始皇在位三十七年,從未行赦。
後人以為「秦人極刑而天下叛」。漢朝時,統治者吸取前車之鑑,行寬緩之政消除秦朝苛政的影響,這一時期大赦非常頻繁。漢高祖在位十三年赦八次,被國外學者認為是開創大赦令的先例。
③「西漢之世,赦令最頻數,高帝在位十九年,凡九赦,蓋漢初得天下,人之染秦俗者深,事之襲秦弊者久,不可不赦,赦之所以與民更始也。」④通常,統治者是為了社會的安定頒詔寬免刑罰,據《漢書·宣帝紀》記載:漢宣帝本始四年四月郡國四十九**或山崩水出,大赦天下。
元康二年春正月詔曰:「書雲文王作罰,刑茲無赦,令吏修身奉法,未能稱朕意,朕甚憫焉,其赦天下,與士大夫勵精更始。」 《漢書·元帝紀》記載:
「漢元帝三年詔曰:百姓仍遭凶厄,無以相振,其赦天下。」,等等,這種因災害而赦免犯罪、寬免刑罰的做法在宋朝、元代等都出現過。
其主要的原因是因為統治者面對接踵而來的災害無力賑災,廣大民眾因災害流離失所,迫於飢餓,犯罪量劇增,這時候如果固守原來的法律,採取以刑去刑,非但達不到遏制犯罪的目的,還極易引發社會矛盾,危害皇權。
分化瓦解,實質上是統治者利用赦免的方式所期望達到鞏固統治、平息社會動亂的目的。沈家本在他的著作《歷代刑法考》中認為「高祖之赦所以安反側而散其勢也」,此外, 《晉書·刑法志》其中也有「赦而散之」的說法,這種適時寬免刑罰,使統治者無需付出高昂的代價,就達到分化反叛勢力,促使社會安定。
而對於一些重罪,如十惡之罪,一般是不赦免的。赦免的一般是針對較輕的罪。 《宋史·太宗記》記載「……民犯罪情輕者,釋之。
」,這樣的赦例歷史上不勝列舉,有時赦「徒」以下犯罪,有時候是「流」以下犯罪,對於更加輕微的犯罪實行更加寬大的政策,漢景帝時,**吃喝下屬食物被發現的不以**罪論處,只是計算食物的價值令其賠償即可,這一點類似我們今天所規定的「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可以適用不起訴的情形之一。歷史上的赦免物件,不僅僅適用在押的犯罪者,更主要的是適用未捕獲的和未發覺的犯罪分子,這種做法的目的也是為了以安反側、分化瓦解犯罪,類似我們今天的自首從輕或免除刑罰的情形。此外,雖然古代的證據採信以神示證據制度和刑訊逼供證據制度為主,但古代對證據不足、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相當而又不能互相否定的疑案,也存在「罪疑惟輕,功疑為重」的思想,即對有疑罪的從輕處理;對有功勞有懷疑的仍給予獎勵。
又如《禮記·王制》記載:「疑獄,汜與眾共之。眾疑,赦之。
」即對於疑案要徵求大家的意見,如果大家都認為證據不足,就赦免他。這是「存疑從無」和「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思想萌芽。
(二)對具體案件區別對待、便宜從事
特赦、大赦帶來顯而易見的弊病是對具體案件和具體犯罪者不能區別對待,容易造成不該赦免的赦免了,而該得到赦免的不能赦免。尤其是「大赦天下」這種一刀切的做法更會放縱一些罪大惡極的慣犯和累犯,給社會帶來更不安定的因素。因此,古代有的統治者在寬免刑罰上採取了區別對待的方法來避免這種弊病,歷史上典型的方式有「錄囚」和「慮囚」制度的確立,「錄囚」和「慮囚」制度起源於漢代,指封建君主或官吏查閱囚犯案卷或直接訊問決獄情況,平反冤獄或督辦久系未決的案件。
《後漢書·和帝紀》 :「永元六年秋七月……錄囚徒,舉冤獄。收洛陽令下獄抵罪。
」此後唐、宋時代亦是如此。 《玄宗紀》記載「開元三年五月,以旱,錄京師囚徒」。
錄囚或慮囚一般分為兩種形式,一是帝王親錄,一是派**錄囚或慮囚。帝王親錄製度在許多朝代都存在過,後來逐漸減少。**被派往地方錄囚或慮囚,具有「小事立斷」的職能,事先不必上奏請示,即可「便宜從事」。
但古代的「便宜從事」,並不是「罪行擅斷主義」,這和我們現在的起訴便宜主義實際上沒有什麼本質的區別。在古時的司法實踐中,「便宜從事」必然出現「同罪異罰」、「因人而異」的法律適用情況,把握尺度如何直接關係到社會矛盾在制度層面的體現,古時在防止擅斷方面給我們提供了兩條非常的寶貴的經驗,一是「指導以明之」,即指導刑罰的思想或政策要明確;二是慎選執法**,即提高執法**的素質,慎重選擇掌獄的官吏。這些對中國現代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發展都有重要的借鑑意義。
(三)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寬嚴相濟相當於今天的「懲罰和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在古代,一旦社會矛盾激化到不可調和,這種情況下采取嚴刑罰非但不能解決社會矛盾,也無助於解決犯罪問題。反之,統治者越是適用重型,越可能使社會矛盾進一步惡化,那麼這時候採取寬大政策就更有利於緩解社會矛盾。
刑罰本身是一種惡害性,不論是肉刑、身體刑或自由刑都是如此。刑罰一旦適用後,很難逆轉,不可彌補。對犯有惡劣罪行的人是不能放棄刑罰,但對一些一般輕微犯罪,如果一味強呼叫刑罰去嚴懲,不給他們一條悔過自新之路,結果很可能是堅定了他們繼續作惡的決心,從而給社會造成更多不安定的因素。
古代這種思想和今天的刑法指導原則基本吻合。
二、建國後的不起訴制度
早在民主革命時期的有關法律中對犯罪嫌疑人的不起訴就有記載。如2023年11月30日華北人民**頒佈的《關於縣市公安機關與司法機關處理刑事案件權責的規定》中就規定了對於漢奸、特務及內戰戰犯等案件,「偵查的結果嫌疑不足,或其行為不成立犯罪等,再則縱系罪犯,而以不起訴為適當時,則公安機關均有權釋放。不予起訴,司法方面不得干涉。
」這裡的不起訴包括存疑和不構成犯罪的不起訴和構成犯罪酌情不起訴三種形式。2023年和202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也都對此作了類似的規定。
不起訴制度免予起訴是中國司法實踐獨創的一個制度,在打擊犯罪、執行國家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的司法實踐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免予起訴制度誕生於中國肅反運動的司法實踐,確立於審判日本戰犯的立法。2023年4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爭中戰爭犯罪分子的決定》中規定:
對於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現較好的日本戰爭犯罪分子,可以從寬處理,免予起訴。2023年7月7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免予起訴。
」也就是說,中國2023年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免予起訴制度與不起訴制度並存,該法在第11條、102條和104條中對不起訴的條件、複議、複核及申訴的程式和期限等作了明確規定,確立了中國不起訴制度。由於免予起訴制度存在著不經人民法院審判程式就定公民有罪,不符合法制原則,另外免予起訴由人民檢察院一家作出,缺乏應有的制約、限制,甚至剝奪了被告人訴訟權利的行使。例如,莆田縣人民檢察院2023年共受理起訴的人犯589人,決定免予起訴的竟達106人,佔總審查人數近18%,而其中由檢察院自行偵查的案件免予起訴的更達65%。
一些**犯罪因其地位特殊性,本應該有罪起訴的被決定免予起訴,導致社會**批評。絕大部分學者、專家認為免予起訴的定罪免訴職能不應該由檢察院來行使。為此,2023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2023年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在取消免予起訴的同時,排除了人民檢察院的定罪權,擴大了不起訴的範圍,設立了相對不起訴制度,吸收了免予起訴中的部分合理核心,賦予了檢察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體現了起訴法定主義與起訴便宜主義的有機結合,這是中國刑事訴訟進一步走向民主法制的又一重要體現。完全符合國際刑事訴訟發展的潮流,使不起訴制度進一步完善。
辦理免於起訴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是在檢察院還是轉交法院後?
3樓:馬邊綠茶
一."免於起訴"的問題
"免於起訴"是檢察院對已構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免除刑罰的被告人所作出的不提請人民法院審判而終結訴訟的處理決定。人民檢察院對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和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均可作出免予起訴的決定。"免於起訴"的規定有近20年不再使用。
2023年 3月通過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不再有免於起訴的規定。
代替「免於起訴"的是」不起訴「。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而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一種決定。由於免予起訴的取消,對於其適用的物件,則擴充到不起訴中來。
刑事訴訟法修改後的不起訴決定的適用範圍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
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的問題
作出不予追究決定書可以是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作出後不再把相關材料移交到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一)......(二)......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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