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的區別

2021-05-22 13:20:44 字數 4955 閱讀 8194

1樓:匿名使用者

一、定義不同

1、實施細則,是有關機關或部門為使下級機關或人員更好地貫徹執行某一法令、條例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其所做的詳細的、具體的的解釋和補充。

2、實施辦法是有關機關或部門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規、規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問題提出具體做法和要求的檔案。

二、內容不同

1、實施細則:對某一法令、條例和規定詳細的、具體的的解釋和補充。

2、實施辦法:對政策及有關法規、規定一方面的工作或問題提出具體做法和要求的檔案。

三、特點不同

1、實施細則:

①規範性

細則是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補充說明或輔助性的規定,自然具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範特點。

②補充性和輔助性

細則是主體法律、法規、規章的從屬性檔案,它對法令、條例、規定或其部分條文進行解釋和說明,制定細則的目的是為了補充法律、法規、規章條文原則性強而操作性弱的不足,以利於貫徹執行。

③操作性強

細則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基本概念進行界定,規定具體適用的標準及執行程式,從而使主體規範性檔案具有更強的操作性。

2、實施辦法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辦法的法規約束性側重於行政約束力。其條款都具體、完整,不抽象籠統。

四、作用不同

1、實施細則多是主體法律、法規、規章的從屬性檔案,與原法令、條例、規定配套使用。

2、實施辦法是對政策及有關法規、規定的實施的辦法的列舉,是幫助政策及有關法規、規定實施。

五、格式不同

1、細則一般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首部,包括標題、制發時間和制發依據等專案。

①、標題。幾乎全按「適用範圍 + 實施 + 文種」構成,適用範圍一般多由母體公文標題來充當。一般細則的標題有兩種形式:

②、正文一般由總則、分則和 附則三部分組成。總則說明製作本細則的目的、根據、適用範圍、執行原則;分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條款制訂出具體的執行標準、實施措施、執行程式和獎懲措施;附則說明解釋權和施行時間,有的細則還對一些未盡事宜作出說明。

2、辦法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②、正文。一般由依據、規定、說明這三層意思組成,可分章、分條敘述。辦法中的各條規定,是辦法的主體部分,要將具體內容和措施依次逐條寫清楚。

辦法的結尾,一般是交代實施的日期和對實施的說明。

2樓:清運時代

它們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擴充套件閱讀——《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第七條 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但不得稱「條例」。

第八條 規章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章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除內容複雜的外,規章一般不分章、節。

第九條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制定行政法規條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規章的,***有關部門應當聯合制定規章。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有關部門單獨制定的規章無效。

3樓:匿名使用者

1、定義不同

實施細則:細則也稱實施細則,是有關機關或部門為使下級機關或人員更好地貫徹執行某一法令、條例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其所做的詳細的、具體的的解釋和補充。細則是應用寫作研究的主要文體之一。

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是指對某項工作,從目標要求、工作內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驟等做出全面、具體而又明確安排的計劃類文書,是應用寫作的一種文體。實施方案其中最常要用到是專案實施方案

2、特點不同

實施細則:細則多是主體法律、法規、規章的從屬性檔案,它具有如下特點。

規範性,細則是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補充說明或輔助性的規定,自然具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範特點。

補充性和輔助性,細則是主體法律、法規、規章的從屬性檔案,它對法令、條例、規定或其部分條文進行解釋和說明,制定細則的目的是為了補充法律、法規、規章條文原則性強而操作性弱的不足,以利於貫徹執行。

操作性強,細則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基本概念進行界定,規定具體適用的標準及執行程式,從而使主體規範性檔案具有更強的操作性。

實施方案:廣泛性,實施方案的應用很廣泛,適用範圍廣。從適用的主體來看,既可以是各級的黨政機關,也可以是企事業單位和各種社會團體。

從實施方案的內容來說,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及人們的生活等各方面的內容。

具體性,實施方案要把某項工作的工作內容、目標要求、實施的方法步驟以及領導保證、督促檢查等各個環節都要做出具體明確的安排。要落實到工作分幾個階段、什麼時間開展、什麼人來負責、領導及監督如何保障等,都要做出具體明確的安排。

規定性,實施方案的制定有很強的規定性。實施方案的規定性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實施方案要根據上級的有關檔案及精神來制定,要根據所要實施的工作的目的、要求、工作的內容及單位的實際情況來制定,而不能是隨意制定的。

另一方面,實施方案一旦制定出來,制定機關及相關部門單位就要按照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具有強制性。

3、寫法不同

實施細則:細則一般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首部,包括標題、制發時間和制發依據等專案。

正文一般由總則、分則和附則三部分組成。總則說明製作本細則的目的、根據、適用範圍、執行原則;分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條款制訂出具體的執行標準、實施措施、執行程式和獎懲措施;附則說明解釋權和施行時間,有的細則還對一些未盡事宜作出說明。

實施方案:實施方案通常由標題、主送機關、正文、落款四個部分內容構成。

4樓:小青蛙跳著走

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的區別是實施內容的區別:

1、實施細則,一般式針對某一部法律,對其中涉及到得具體的詳細的問題,作出比較細緻的規定,指導法律實施過程中,對某些事情、問題如何認定、結論及處理。一般由執行該法律或者制定該法律的部門制定細則,並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或者***批准。屬於法規級別。

2、細則也稱實施細則,是有關機關或部門為使下級機關或人員更好地貫徹執行某一法令、條例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其所做的詳細的、具體的的解釋和補充。

拓展資料:

法律效力上,細則效力高於辦法;批准程式上,細則比辦法嚴格得多;制定部門上,細則制定的部門級別要比辦法的制定部門高;涉及範圍上,細則一般都是全國性的,辦法可能是地方性的。當然,從實際的指導法律法規的實施,作用都一樣。

5樓:匿名使用者

實施細則是指實施過程中各個環節的規則。實施辦法是指實施的方法和措施。

6樓:張_許

辦法是有關機關或部門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規、規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問題提出具體做法和要求的檔案。辦法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其條款都具體、完整,不抽象籠統。

辦法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1)首部。包括標題、制發時間和依據等專案內容。

制發時間、依據。標題之下用括號註明規定製發的年、月、日和會議;或通過的會議、時間及釋出的機關、時間;或批准的機關、時間等。有的辦法隨「命令」、「令」等文種同時釋出,這一專案內容可不再寫。

(2)正文。一般由依據、規定、說明這三層意思組成,可分章、分條敘述。辦法中的各條規定,是辦法的主體部分,要將具體內容和措施依次逐條寫清楚。

辦法的結尾,一般是交代實施的日期和對實施的說明。

辦法特點

(1)辦法的法規約束性側重於行政約束力。

(2)辦法的條款都具體、完整,不能抽象籠統。

細則是應用寫作研究的主要文體之一。細則一般由原法令、條例、規定的制定機構或其下屬職能部門制定,與原法令、條例、規定配套使用,其目的是堵住原條文中的漏洞,使原條文發揮出具體入微的工作效應。

細則多是主體法律、法規、規章的從屬性檔案,它具有如下特點:

規範性

細則是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補充說明或輔助性的規定,自然具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範特點。

補充性和輔助性

細則是主體法律、法規、規章的從屬性檔案,它對法令、條例、規定或其部分條文進行解釋和說明,制定細則的目的是為了補充法律、法規、規章條文原則性強而操作性弱的不足,以利於貫徹執行。

操作性強

細則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基本概念進行界定,規定具體適用的標準及執行程式,從而使主體規範性檔案具有更強的操作性。

細則一般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首部

包括標題、制發時間和制發依據等專案。

1)標題。幾乎全按「適用範圍 + 實施 + 文種」構成,適用範圍一般多由母體公文標題來充當。一般細則的標題有兩種形式:

a.由地區、法(條令、規定)名稱和文種組成。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

b.由法(條例、規定)名稱和文種組成。如《文物保**實施細則》。

正文

正文一般由總則、分則和 附則三部分組成。總則說明製作本細則的目的、根據、適用範圍、執行原則;分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條款制訂出具體的執行標準、實施措施、執行程式和獎懲措施;附則說明解釋權和施行時間,有的細則還對一些未盡事宜作出說明。

正文結構形式有兩種:章條式和條項式。在章條式中,第一章是總則,最後一章是附則,中間各章是分則,每章有若干條款。

條項式細則不分章,各條項內容相當於章條式各條,但專案略少,內容更加具體。一般來說,根據法律制訂的細則多采用章條式,根據條例或辦法制訂的細則多采用條項式。

7樓:來了來了

實施細則,一般式針對某一部法律,對其中涉及到得具體的詳細的問題,作出比較細緻的規定,指導法律實施過程中,對某些事情、問題如何認定、結論及處理。一般由執行該法律或者制定該法律的部門制定細則,並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或者***批准。屬於法規級別。

實施辦法一般由行政部門對該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作出的具體規定,由該部門釋出即可;或者由省級**制定地方性的實施辦法,由省人大批准釋出。屬於規章或者檔案級別。

比較一下:法律效力上,細則效力高於辦法;批准程式上,細則比辦法嚴格得多;制定部門上,細則制定的部門級別要比辦法的制定部門高;涉及範圍上,細則一般都是全國性的,辦法可能是地方性的。當然,從實際的指導法律法規的實施,作用都一樣。

《立法法》中有規定,什麼樣的法規才能用「條例」「細則」這樣的名稱,什麼樣的法規可以用「辦法」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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