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哪些條款

2021-05-29 11:12:51 字數 414 閱讀 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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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抄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襲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樓:

雙方名字,工作崗位,內容,地點,報酬,期限,等

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怎麼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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