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交警不放車對嗎?有法律依據嗎

2021-03-19 18:20:43 字數 1265 閱讀 3514

1樓:匿名使用者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交警因為發生事故對車輛進行檢驗鑑定的需要可以扣車,在車輛檢驗完成後不能再繼續扣押(車手續不齊的除外)。如果需要扣押,則因由人民法院做訴前保全,交由法院扣押。否則,是為違法扣押。

2樓:金陵劍

如果對方沒有申請對車輛進行保全的話,交警是應當放車的。

3樓:小呀小蘋果

對方申請了財物保全。不讓放行

4樓:默莫丶陌沫

有,如果你沒保險,或者對方損失過大也需要

交通事故認定書下來後交警還不放車怎麼辦

5樓:劉永方律師

如果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了,交警就不能放車。如果法院沒有保全,則一般應放車,你可向交警書面要求放車。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達後,交警不放車有什麼法律依據?

6樓:匿名使用者

供參考: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對此拖延辦案行為,可向其主管部門如實反映情況,要求及時解決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因此,事故車輛是可以扣留的,但是扣留的原因只能是收集證據的需要。不能以扣車逼迫機動車方交納事故處理押金。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條規定: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根據上述規定,在事故車輛經過鑑定,相關部門作出鑑定結論之日的5日內,交警應當通知機動車方取回車輛。一般情況下,鑑定不應該超過30日。

所以,交警不能無限期扣押事故車輛。一般來說,最長35天,機動車方可以要求交警發還事故車輛;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負責人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最長65天發還事故車輛。

當然,如果受害方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話,車輛可能被扣留至訴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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