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橘子愛橙子
提高公共管理水平的重要舉措——《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解答四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董克用
近日,***頒佈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我國公共管理領域的一件大事,對於完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公共服務品質極為重要。
一、事業單位是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力量
近年來,隨著公共事務越來越得到社會的關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重要性得到社會越來越高的重視。從世界各國的經驗看,提供公共服務的主要有兩大領域,一是以**為代表的國家行政管理體系;二是以提供公共產品或者準公共產品的為代表的事業單位,國外有時也稱之第三部門或者非營利機構。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事業單位在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影響不斷提高。換句話說,人們在滿足了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要之後,對教育、醫療、文化等產品和服務的需求就會不斷上升,並且,這種日益增長的需求不僅是對數量的需求,更重視其質量的高低,而這些產品和服務都是我們通常講的事業單位來提供的。
進一步講,隨著全球「小**、大社會」的改革浪潮的推進,事業單位在公共管理領域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事業單位除了完成傳統的職能之外,還在不斷承接**轉移出來的職能。所以,事業單位的範圍在不斷擴大,承擔的任務越來越複雜。
我國也是這樣,目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就達到3100多萬人。可以看出,事業單位實際上是為人民群眾提供公共服務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 事業單位的工作特點決定了其人事管理的重要性
人事管理(企業也稱人力資源管理)對任何組織都是非常重要的,是保障組織生存、發展的制度基礎。任何組織,離開了優秀的員工,都不可能成長壯大。也就是人們通常講的任何管理都是以人為中心的管理,所以,科學的人事管理制度是事業發展的基礎保障。
人事管理在事業單位中的作用相對於企業而言更有其特殊重要的作用。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事業單位主要涵蓋教育和衛生兩大領域。這類組織有以下兩大特點,一是其提供的產品主要是以公共服務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如教師的教學活動和醫生的醫務活動等。
與生產實物產品的企業不同,事業單位提供的公共服務產品其數量和質量,往往難以量化,有些質量問題甚至是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才會逐步暴露的。所以,事業單位所提供的服務質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勞動積極性與職業責任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高、責任感強,對工作認真負責,其提供的服務不僅被服務物件個人受益,全社會都會受益;相反,如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對工作不負責任,受害的不僅是被服務者個人,全社會都可能受到傷害。
二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高人力資本的擁有者,或者說是智力勞動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所從事的工作往往需要經過長期人力資本投資,教師和醫生的最初從業者都需要接受過高等教育,並且,在他們的職業生涯中要不斷地進行知識更新,不斷地進行人力資本投資,所以說,這類職業是高人力資本擁有者。對智力勞動者的管理與體力勞動者不同,需要在人事管理制度設計上更加註重其勞動的特點,例如,智力勞動具有更多的創造性、自主性。
需要給勞動者更大的發展空間。
事業單位的這兩大特點決定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在事業單位管理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如果制度不能很好地適應勞動的特點,往往會挫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勞動積極性。
經濟體制改革以來,我國許多事業單位在人事管理上進行了一些探索,但是,由於沒有認識到事業單位的特點,而是盲目模仿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也造成了一些負面影響,亟待規範。
三、事業單位的組織特性決定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需要規範
在我國,事業單位多是**出資建立的,如學校、公立醫院等。事業單位與企業不同,不以盈利為目的。作為提供公益產品的公共組織,就要求其人事制度具有規範性和公開性的特徵,也就是說,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應當更規範、更公開、更透明,以便社會監督。
長期以來,對於擁有大量的就業者的事業單位,我國一直缺乏相應的高層次法律規範。公務員的管理可以依據《公務員法》來規範,企業職工的用工可以靠《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來規範。唯獨幾千萬的事業單位就業者沒有相應的法律規範可遵循,工作人員的個人權益也沒有相應的法律來保護。
雖然事業單位型別較多,但是在人事管理制度存在一定共性。《條例》從崗位設定、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聘用合同、考核獎懲以及人事爭議處理等方面予以規範,就體現了其共性。這些規範,不僅使事業單位有章可循,而且,也有力地保護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益。
招聘程式等制度的公開更有利於社會公眾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進行監督,避免暗箱操作和用人制度中的腐敗。《條例》不僅規範了聘用合同,而且,明確瞭解除合同的條件,這就為形成有進有出、能上能下的人事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礎。
四、事業單位型別的多樣性和複雜性決定了具體人事管理制度的差異
在考慮到事業單位的共性的同時,也還需要考慮到不同型別事業單位的特性。在我國近年開始的事業單位改革中,就把事業單位劃分為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也就是說,在承認事業單位從事公益活動的基礎上,仍然承認其差異。這種差異,不僅僅是考慮國家財政的支援力度,而且是與不同型別事業單位的特點所決定的。
反映在人事管理制度上,公益一類側重鼓勵員工的長期穩定性,從人員的招聘、績效的考核、工資制度的設計都應當以鼓勵員工長期穩定從事其專業領域工作為中心,如中小學教師。只有以長期穩定為核心的人事管理才能引導他們全心身地投入從事教學工作,不斷積累經驗,提高教學水平。與中小學教師不同的是大學教師,大學教師不僅需要傳授知識,還需要從事科學研究,創造知識。
這就需要人事管理制度以激勵為中心,從招聘、績效、工資等制度設計上,激勵的因素佔有很大的比重。
《條例》在規範用人單位行為的同時,也為不同型別的事業單位設計制定符合自身特點的人事制度留下了充分的空間。例如,在工資制度上,條例沒有強調過去長期實行的國家統一的工資制度,而是提出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資分配要根據不同行業特點來具體落實,這一規定既與現行制度相銜接,又為進一步深化工資制度改革,發揮不同事業單位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留下了空間。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條例解答2
2樓:小超
依法加強人事管理 提高事業單位管理效能——《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解答二
北京大學法學院 葉靜漪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出臺是運用法治手段進一步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舉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我國人力資源和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事業單位治理是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方面。《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對於促進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法制化建設,提高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效能,聚集人才、用好人才,從而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都具有重要意義。
貫徹落實《條例》有三個需要注意的方面:
第一,應當從事業單位改革的高度把握《條例》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條例》全面貫徹**關於事業單位改革的各項部署,圍繞用人機制轉化,初步建立起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法規體系。中共**、***《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和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對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這是制定《條例》的主要依據。
《條例》作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法規體系的龍頭和核心,注重系統性,掃除制度盲點。為了轉化用人機制,實現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轉變、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條例》完善了聘用制度,進一步將聘用制度確定為事業單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以專章規定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為事業單位以崗用人、以崗管人提供了依據;完善了公開招聘、競聘上崗制度,健全了考核、培訓、獎懲、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制度等,以法律形式為事業單位延攬人才、提高工作人員積極性建立了保障;加強了人事爭議處理規定。《條例》的出臺,對實現到2023年,形成健全的管理體制、完善的用人機制和完備的政策法規體系,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應當從法律體系的視角把握《條例》與單行人事立法和《勞動合同法》的關係。在事業單位改革程序中,***有關部門相繼出臺了《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及實施意見(2006)、《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2005)、《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2002)及《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200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1995)、《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2012)和《人事爭議處理規定》(2023年)等,各級地方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也出臺了大量相關細則。這些單行人事立法多數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原人事部)制定,其效力低於《條例》。
如果與《條例》規定發生牴觸的,應當適用《條例》。同時,《條例》作為事業單位人事立法的核心,注重體系性、原則性,具體內容有賴單行人事立法填充。在與《條例》不發生牴觸的情況下,已出臺的單行人事立法繼續有效。
例如,對於聘用合同的期限,《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規定:
「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該規定與《條例》不牴觸,繼續有效。
從法理上講,事業單位的聘用合同與勞動法上的勞動合同都屬於有名合同,分別由《條例》和《勞動合同法》等調整,二者之間的區別是明顯的。但是,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又存在立法上的密切關聯。《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這就是說,《條例》和《勞動合同法》構成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係,對於《條例》沒有做出特殊規定的內容,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例如,《條例》規定了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單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制度,未規定、且未禁止雙方協商解除聘用合同,此時應執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又如,《條例》第十九條提及了聘用合同的依法終止,但並未就終止的情形做出規定,此時就應執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三,應當從發展完善的視角把握《條例》與事業單位法律改革的關係。一是,我國事業單位實行人事管理制度,其在用人機制、管理體制、激勵機制等都具有特殊性。如何實現人事管理制度與勞動關係制度的有效銜接,是我國建設統一人力資源市場的緊迫課題,也得到了廣大群眾的高度關注。
從法律角度攻克這一難題,一要注重公平,理順工資和福利待遇、退休和養老待遇問題等;二要促進流動,實現不同用人機制下人才的多向交流,破除阻礙人員流動的體制性障礙。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制度」,「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並「完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各方面人才順暢流動的制度體系」。《條例》設專章規定了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事宜,規定「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並要求「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實施法定工時休假制度;實施法定退休和社會保險制度。
這些規定為事業單位改革指明瞭方向,但有待相關部門制定操作性規範加以落實。
二是,《條例》在完善人事爭議處理方面邁出了步伐,後續改革應當跟進。《條例》設專章規定了人事爭議處理制度,完善了申訴、仲裁、訴訟相互聯絡的爭議處理制度體系。今後可從兩個方面跟進改革:
一是推進人事爭議調解的制度化、法治化。調解是解決人事爭議最為快捷、成本最低的方式,一些地方已經出臺規定,建立專門的人事爭議調解組織,規範調解程式。應在國家層面適時對人事爭議調解做出統一規定。
二是加強對於人事爭議審判的指導。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出臺了《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將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納入訴訟範圍。《規定》僅有三條,各地法院雖然也出臺了一些審判指導檔案,但是對人事爭議審判的指導意義有限。
《條例》規定了人事爭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明確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處理要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接。今後可根據《條例》要求,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統籌勞動人事爭議審判機制,完善我國人事爭議訴訟制度。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條例解答,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條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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