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問題

2021-03-19 18:19:51 字數 6515 閱讀 1999

1樓:林國宋與林坤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二)法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増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三)政策依據

1.新增費的概念: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成省級人民**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2.分成比例: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財政,70%上繳地方財政。縣、市人民**依法取得新增建設用地後,應依法向用地者**土地。

3.繳納標準: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全國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鎮土地級別、基準地價水平、各地區耕地總量和人均耕地狀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制定,由***財政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聯合釋出,並定期調整公佈。

4.繳款程式:

第一步:***或省級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用地計劃對申報用地的縣、市人民**擬訂的農用土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下達《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繳款通知書》。

第二步:申報用地的縣、市人民**根據《通知書》核定的繳款額和繳款時間,填制「一般繳款書」,將土地有償使用費按規定比例就地繳入**金庫和省級金庫。

第三步:***或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加蓋銀行收訖章的「一般繳款書」辦理新增建設用地手續。未按規定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不予辦理新增建設用地手續。

5.繳納環節:

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屬於同級審批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前繳納;

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屬於不同級審批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准徵用土地前繳納:

只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國有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前繳納;

只需辦理徵用土地審批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准徵用前繳

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收取範圍

2樓:仙人掌的憂傷

其實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土地使用著所在**向省,國家交納的.不過一般在操作中當地**在申報審批新增建設用地的時,在獲得省或國家批准的時候先交了。

1、回頭把土地給使用者的時候有的是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有的地方是把這個費用包含在土地出讓**裡面了.劃撥土地好象也要交.

2、***和財政部好象專門針對這個下了一個檔案的,裡面有很多減免事項,可以去看看.

3、關於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的通知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騰訊財經:從2023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在原有基礎上提高1倍,提高後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詳見附件1。同時,根據各地行政區劃變動情況,相應細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等別,細化後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等別》詳見附件2。

今後,財政部將會同國土資源部根據國家土地調控政策需要,結合各地基準地價水平、耕地總量和人均耕地面積、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狀況,適時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等別和徵收標準,並向全社會公佈。

4樓:你的牽強誰懂

在用地前需進行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的報批,需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範圍為規劃區內城市批次裡的新增建設用地(農用地、未利用地),城市規劃區外,獨立選址的以出讓方式區的土地的。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土地使用著所在**向省,國家交納的。不過一般在操作中當地**在申報審批新增建設用地的時,在獲得省或國家批准的時候先交了,回頭把土地給使用者的時候有的是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有的地方是把這個費用包含在土地出讓**裡面了,劃撥土地好象也要交。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包括哪些

5樓:匿名使用者

1、在用地前需進行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的報批,需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範圍為規劃區內城市批次裡的新增建設用地(農用地、未利用地),城市規劃區外,獨立選址的以出讓方式區的土地的。

2、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土地使用著所在**向省,國家交納的。不過一般在操作中當地**在申報審批新增建設用地的時,在獲得省或國家批准的時候先交了,回頭把土地給使用者的時候有的是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有的地方是把這個費用包含在土地出讓**裡面了,劃撥土地好象也要交。

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標準是多少

6樓:du知道君

第一條第一條 為了加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收繳使用管理,保證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於耕地開發,實現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第二條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以下簡稱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或省級人民**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三條第三條 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財政,70%上繳地方財政。縣、市人民**依法取得新增建設用地後,應依法向用地者**土地。

第四條第四條 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全國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鎮土地級別、基準地價水平、各地區耕地總量和人均耕地狀況、社會經濟發展平等情況制定,由***財政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聯合釋出,並定期調整公佈,具體繳納標準見附件一。

第五條第五條 按照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等新增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式,土地有償使用費由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按本辦法規定標準繳納。繳納程式為:

一、 ***或省級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用地計劃對申報用地的縣、市人民**擬訂的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下達《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繳款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格式見附件二)

二、 申報用地的縣、市人民**根據《通知書》核定的繳款額 和繳款時間,填制「一般繳款書」,將土地有償使用費按規定比例就地繳入**金庫和省級金庫。

三、 ***和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加蓋銀行收訖章的「一般繳款***新增建設用地手續。未按規定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不予辦理新增建設用地手續。

第六條第六條 土地有償使用費在***和省級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新增建設用地手續前繳納,具體繳納環節為:

一、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屬於同級審批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前繳納;

二、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屬於不同級審批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准徵用土地前繳納;

三、只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國有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前繳納;

四、只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農民集體的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准徵用土地前繳納;

五、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國有未利用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准轉用前繳納。

第七條第七條 上繳**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作為**財政**預算收入,上繳地方財政土地有償使用費作為地方財政**預算收入,均專項用於耕地開發,不得平衡財政預算,結餘結轉使用。

第八條第八條 上繳**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由**財政專項安排用於**確定的耕地開發整理重點專案、經**批准的耕地開發整理示範專案、對地方耕地開發整理專案的補助、耕地資訊與監督系統建設。

第九條第九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規劃,編制耕地開發整理專案投資計劃,***財政部門依據審定的耕地開發整理專案投資計劃編制耕地開發整理專案支出預算後,共同下達耕地開發整理專案投資計劃和支出預算。

第十條第十條 ***財政部門依據共同下達的耕地開發整理專案投資計劃和預算支出負責辦理資金撥款,***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耕地開發整理專案的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上繳省級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也必須用於耕地開發和土地整理,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級人民**財政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製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工作所需的業務費用,分別由**和地方財政部門在本級**預算中按繳入本級金庫土地有償使用費金額2%的比例安排。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計部門要加強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的管理和檢查監督,保證土地有償使用費及時、足額收繳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擠佔、挪用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擴充套件閱讀: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怎麼算

7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條第一條 為了加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收繳使用管理,保證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於耕地開發,實現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第二條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以下簡稱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或省級人民**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三條第三條 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財政,70%上繳地方財政。縣、市人民**依法取得新增建設用地後,應依法向用地者**土地。

第四條第四條 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全國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鎮土地級別、基準地價水平、各地區耕地總量和人均耕地狀況、社會經濟發展平等情況制定,由***財政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聯合釋出,並定期調整公佈,具體繳納標準見附件一。

第五條第五條 按照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等新增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式,土地有償使用費由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按本辦法規定標準繳納。繳納程式為:

一、 ***或省級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用地計劃對申報用地的縣、市人民**擬訂的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下達《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繳款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格式見附件二)

二、 申報用地的縣、市人民**根據《通知書》核定的繳款額 和繳款時間,填制「一般繳款書」,將土地有償使用費按規定比例就地繳入**金庫和省級金庫。

三、 ***和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加蓋銀行收訖章的「一般繳款***新增建設用地手續。未按規定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不予辦理新增建設用地手續。

第六條第六條 土地有償使用費在***和省級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新增建設用地手續前繳納,具體繳納環節為:

一、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屬於同級審批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前繳納;

二、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屬於不同級審批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准徵用土地前繳納;

三、只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國有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前繳納;

四、只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農民集體的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准徵用土地前繳納;

五、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國有未利用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准轉用前繳納。

第七條第七條 上繳**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作為**財政**預算收入,上繳地方財政土地有償使用費作為地方財政**預算收入,均專項用於耕地開發,不得平衡財政預算,結餘結轉使用。

第八條第八條 上繳**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由**財政專項安排用於**確定的耕地開發整理重點專案、經**批准的耕地開發整理示範專案、對地方耕地開發整理專案的補助、耕地資訊與監督系統建設。

第九條第九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規劃,編制耕地開發整理專案投資計劃,***財政部門依據審定的耕地開發整理專案投資計劃編制耕地開發整理專案支出預算後,共同下達耕地開發整理專案投資計劃和支出預算。

第十條第十條 ***財政部門依據共同下達的耕地開發整理專案投資計劃和預算支出負責辦理資金撥款,***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耕地開發整理專案的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上繳省級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也必須用於耕地開發和土地整理,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級人民**財政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製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工作所需的業務費用,分別由**和地方財政部門在本級**預算中按繳入本級金庫土地有償使用費金額2%的比例安排。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計部門要加強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的管理和檢查監督,保證土地有償使用費及時、足額收繳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擠佔、挪用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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