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蕪園小閣
死亡證明由下列的單位開具:1.死於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2.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
村委會開據的死亡證明有法律效力嗎
2樓:老法大
死亡證明由下列的單位開具:
1.死於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
2.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
3.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4.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所以村委會開具的死亡證明是有法律效力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村委會開據的死亡證明在對老人死亡等情況下進行銷戶時具有作用,但是涉及到案件等情況需要走司法程式,只能作為佐證,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4樓:戚廣利
村委會開據的死亡證明有法律效力,不過光這個證據還是不夠的,關鍵是需要醫院開具的死亡證明。
5樓:氣呼呼的貓
分什麼情況,火化時有用
村委會開據的死亡證明有法律效力嗎?
6樓:蘇決小姐
村委會開具的死亡證明是有法律效力的。
死亡證明由下列的單位開具:
1、死於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
2、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
3、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4、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7樓:老法大
死亡證明由下列的單位開具:
1.死於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
2.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
3.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4.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所以村委會開具的死亡證明是有法律效力的。
村委會開具的死亡證明派出所為啥不承認?
8樓:
如果是在醫院死亡的,應當由醫院開具死亡證明,如果是在家裡死亡的,經醫務人員判定死亡後可以由當地居(村)委會開具死亡證明。派出所不開死亡證明。
9樓:臧文生
法律有規定!必須得經醫院開具
10樓:七臺河李陽平
村委會開具的死亡證明不需要派出所承認,如果是死亡人員登出戶口,戶政機關應當認可村委會的死亡證明,沒有證據證明「死亡證明」是偽、假的不認可是沒有道理的。
死亡證明的出具機關:
對於死於醫療衛生單位的,由醫療機構出具死亡醫學證明 ;
對於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
對於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憑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到派出所開死亡證明還要啥手續嗎
11樓:舞璇瀅
根據國家衛計委、公安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資訊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現在死亡證明不是由派出所開具,以下是死亡證明的簽發單位:
1、在區內醫療機構或來院途中死亡(含出診醫生到現場已死亡):由救治醫療機構簽發《死亡證》。
2、在家、養老服務機構、其他場所正常死亡:由家屬或知情人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會開具的村(居)委會證明、家屬或知情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影印件、死者身份證或戶口本和生前病歷到戶籍所在地的醫療機構簽發《死亡證》。
3、在家、養老服務機構、其他場所非正常死亡:未經救治的院外死亡,醫療衛生機構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經公安司法部門判定死亡性質,公安司法部門判定為正常死亡者,由負責到現場或調查的執業(助理)醫師簽發《死亡證》;公安司法機構判斷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門按照現行規定及程式辦理。經公安司法部門法醫檢驗鑑定,並由法醫所在單位負責人簽發《死亡證》。
擴充套件資料
死亡證遺失補辦:
死者家屬或知情人遺失《死亡證》,可持本人(死者家屬或知情人)有效身份證件向簽發單位申請補發一次。已辦理戶籍登出及殯葬手續的,僅補發第三聯;未辦理戶籍登出及殯葬手續的,補發第二至第四聯。補發《死亡證》時,需在第一聯及補發聯「醫療衛生機構蓋章」欄註明「補發」及補發時間。
12樓:古今如煙盡眼前
從2023年8月份開始死亡證明不是派出所開具的,建議到衛生局查詢辦理。
13樓:匿名使用者
死亡證明辦理辦法是:
(1)正常死亡:人去世後,要取得死亡證明書。在醫院故去,由醫院出據死亡證明;在家中故去,由街道辦事處或派出所出據死亡證明。家屬持該證明到附近醫院保健科換取正式死亡證明。
(2)非正常死亡:包括因意外事故如車禍、工傷、煤氣中毒等原因,和非意外事故如**、自殺等原因去世的人。非正常死亡者應由公安部門出據死亡證明。
我父親2023年已去世,現在因辦住房繼承需出具父親的死亡證明,父親原工作單位(湖北軸承廠)已不存在,當時由宜昌地區醫院(現中心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在登出戶口時已交向陽派出所存檔。因事隔多年,現到向陽派出所已無法查詢到相關檔案資料,到中心醫院也無記錄可找,人民路的宜昌市社保局我也去查詢過,無湖北軸承廠的檔案。公證處要求提供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因無記錄可查都無法出具,我手中現有由原居住地居委會開具的《知情證明》,還有一本《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領取證》,上面有我父親參加工作時間、死亡時間、宜昌市勞動局保險福利專用章和湖北軸承廠勞動工資科印章,發證時間是96年8月13日。
能不能用我手中現有的資料找哪個部門開具死亡證明?如果不能證明,我應該又去找哪個部門?急盼回覆,謝謝!
您好!來信收悉,關於您所詢問的「在**開具死亡證明,需要什麼資料」,現答覆如下:
1.死亡證明的出具:公民死亡於醫療衛生單位的,由該醫院出具;公民正常死亡且地點不是醫院的,由居(村)委會的衛生站(所)出具;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門出具。
根據您的來信,您父親於2023年在宜昌地區醫院(現中心醫院)去世,其死亡證明只能由中心醫院開具,而其他單位或部門無權開具。
2.死亡證明為一式三份,一份交由醫院存檔,一份交由派出所登出戶口,一份在火化遺體的時候交由市殯葬管理所留存。
根據您的來信,我們無法確認您父親的遺體是否於2023年經市殯葬管理所火化:如果是,您可聯絡市殯葬管理所辦公室主任,號碼為13507203758。市殯葬管理所留存有2023年的相關檔案,可以為您查詢到當年的死亡證明,供您借用;如果不是,那麼民政部門沒有能力幫助您解決這個難題,希望您能諒解。
給您幾個非專業的建議,僅供您參考:1)諮詢公證處,根據您手頭的居委會《知情證明》、《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領取證》,是否能進行「死亡公證」;2)諮詢市衛生局醫政科(辦公**為6241840),是否能根據您的資料補開死亡證明;3)諮詢律師或相關法律機構,尋求法律幫助。
14樓:匿名使用者
派出所必須和去世人員在一個戶口上的才可以去開
15樓:杜卡迪等等
正常死亡者,不需要到派出所開死亡證明。
公安部等12部門聯合出臺《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自2023年9月1日起實施。《意見》明確,公安派出所不再開具20類證明。其中包括:
對於需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文化程度、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等6類依法不屬於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事項,根據情形分別由主管部門出具證明、使用部門核查,或者依法辦理公證。對涉及公安機關職責的事項,公安機關給予必要協助。
也就是說在醫療衛生機構外未經救治死亡的居民,醫療衛生機構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需經公安司法部門判定其死亡性質。公安司法部門判定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關於派出所罰款問題?派出所可以罰款嗎
1.警察無權當場處罰三百以上罰款的,因為我國治安法第一百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2.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 公安機關決定 其中警告 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3.一。小張只能作出當場罰款二百元的...
派出所送到看守所後還歸派出所管嗎
刑事拘留只是在偵查期間對犯罪嫌疑人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案件仍然是由公安機關在負責偵查。在正常情況下,仍然是由原負責案件的派出所負責偵查,但也由可能轉由刑偵大隊或預審科來具體負責,具體情況可以先通過原派出所來核實瞭解。廣州律師 案子還是派出所管,看守所是關押的場所而已。現在關在 的看守所,家屬拘留通...
派出所調解不成,會拘留人嗎,派出所調解不成,我能被拘留嗎?
不會。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 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