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行政拘留程序,派出所行政拘留程式

2022-11-08 15:40:13 字數 5137 閱讀 6317

1樓:木連兵

派出所先審問,然後送法制裁定,然後送拘留所執行拘留。

派出所拘留人的程式

2樓:摩羯陰陽山

派出所拘留人要通過公安局法制科審查核準後方能辦理拘留

派出所處理事情的程式是怎樣

3樓:華提拉米蘇

1、初步調查,派出所接到群眾報案,或者110派過來的警情,先進行調查,包括對嫌疑人(就是打人的人),被害人(就是被打的人或者被盜的人等)就案件發生,發展,結果,原因,手段,時間,地點等進行調查,做詢問筆錄,固定證據,這個時間一般為三個工作日左右。

2、進一步調查,這期間對證人,及其他可以證明案件情況,瞭解案件事實的人進行調查進一步查清案件全部事實,這期間一般為8天。涉及到傷情的可以對傷情進行鑑定(就是平時說的傷害鑑定),或者損失物品(**鑑定)。精神鑑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時限。

3、審批,辦案人員根據案情,對照法律條文,拿出處理意見,逐層審批。

4、處理,對嫌疑人進行處罰。雙方對處罰不服的可以複議。

擴充套件資料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4樓:

公安派出所處理一般治安案件是這樣的:

1,初步調查,派出所接到群眾報案,或者110派過來的警情,先進行調查,包括對嫌疑人(就是打人的人),被害人(就是被打的人或者被盜的人等)就案件發生,發展,結果,原因,手段,時間,地點等進行調查,做詢問筆錄,固定證據,這個時間一般為三個工作日左右。

2,進一步調查,這期間對證人,及其他可以證明案件情況,瞭解案件事實的人進行調查進一步查清案件全部事實,這期間一般為8天。涉及到傷情的可以對傷情進行鑑定(就是平時說的傷害鑑定),或者損失物品(**鑑定)。精神鑑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時限。

3,審批,辦案人員根據案情,對照法律條文,拿出處理意見,逐層審批。

4,處理,對嫌疑人進行處罰。雙方對處罰不服的可以複議。

這是一般程式,說的也比較籠統。一般在一個月左右辦結,在說說你的案件情況,派出所在處理案件的時候應該對雙方出具處罰決定書,你沒有收到處罰決定書是不對的。

派出所處理完行政案件後(比如對嫌疑人進行行政拘留,行政罰款,行政警告等)你可以攜帶《處罰決定書》,《住院醫療收據》到法院對雙方的民事問題進行訴訟。

對於因民事糾紛引起的輕微治安案件派出所可以調節處理,派出所沒有進行調節也可能是有別的原因,比如對方不願調節,或者有法定不可調節的情形。你可以到派出所問問你案件的具體情況,之後到法院訴訟,法院再到派出所調取案件相關證據,進行判決。

5樓:皮皮郭之歌

這樣是不符合要求,這樣到法院起訴不能受理。

公安派出所處理一般治安案件是這樣的:

1,初步調查,派出所接到群眾報案,或者110派過來的警情,先進行調查,包括對嫌疑人(就是打人的人),被害人(就是被打的人或者被盜的人等)就案件發生,發展,結果,原因,手段,時間,地點等進行調查,做詢問筆錄,固定證據,這個時間一般為三個工作日左右。

2,進一步調查,這期間對證人,及其他可以證明案件情況,瞭解案件事實的人進行調查進一步查清案件全部事實,這期間一般為8天。涉及到傷情的可以對傷情進行鑑定(就是平時說的傷害鑑定),或者損失物品(**鑑定)。精神鑑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時限。

3,審批,辦案人員根據案情,對照法律條文,拿出處理意見,逐層審批。

6樓:伊菲兒君臨天下

首先先把兩個人都叫到現場,然後進行筆錄登記,如果有湯的話,如果對方要求驗傷可以驗傷,如果要是沒有那麼嚴重就由雙方自行調節,然後交點罰款就給放。

7樓:受蔓

這種事是你自己拖拉沒辦成的,為什麼不提錢辦理???????????????

8樓:憑思瑩

推倒牆算不算損失?派出所說不箅只算磚壞了的這樣對嗎?

行政拘留的程式 5

9樓:木棉山莊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 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式均有嚴格的規定。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具有下列特點: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我國行政拘留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忽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性

行政拘留限制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權四憲法所規定的一種基本權利。但是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針對行政拘留並沒有什麼特殊性,該法將行政拘留與警告、罰款、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等並列,在適用程式等方面亦沒有明顯的區別。

筆者認為,這樣的做法沒有體現憲法和法律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忽視了人身自由權的特殊性。「在世界範圍來看,由於人身自由是受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因此對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發動,必須經法院審查,這是各國公認的行政合法性的基本要求。

換言之,任何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即使在大陸法系的行政處罰法中,也沒有人身自由罰。」[4]

立法者可能考慮到我國在社會轉型期違法現象比較多,因此設定了這樣的處罰種類,但是立法者明顯忽視了這種處罰的特殊性,進而忽略了特殊的程式設定,沒有在程式上做到更為謹慎,更為嚴密。

(二)缺乏聽證程式

既然行政拘留涉及的是公民基本權利自由權的處分,那麼在適用行政拘留的過程中應該尤其謹慎,並且給予公民充分的程式性救濟權利,如可以賦予行政相對人要求進行聽證的權利。聽證也稱聽取意見,指行政機關在做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決定時,應聽取相對人的意見。聽證已成為當今世界各法制國家行政程式法的一項共同的、同時也是極其重要的制度。

聽證制度的發展順應了現代社會立法、執法的民主化趨勢,也體現了**管理方式的不斷進步。聽證體現了是國家對公民意見的尊重,是一種符合憲政思想的制度設計。

我國並不是沒有聽證制度。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2條對聽證程式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其中第3至第7款規定:聽證公開進行;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時,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可見《行政處罰法》將行政拘留排斥在了可以要求聽證的範圍之外,而將一些輕微的處罰種類卻規定了相對人可以要求聽證,存在著本末倒置的現象。《行政處罰法》之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沒有將這一缺陷彌補,《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4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其意見,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如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從《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4條的規定來看,相對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但是這並不是聽證程式,仍然屬於「決定與被決定的『雙方組合』」,[5]難以切實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利。

(三)缺乏制約機制

分權與制約,是憲政的精髓。在我國憲政體制中,雖然也強調分權與制約,但是有的國家機關享有的權力過大,其他國家機關也不能對其進行有效的制約。在公檢法組成的政法系統中,顯然公安機關的許可權是最大的,法院、檢察院對其形成的制約相當有限。

這一點在行政拘留中也有所反映。

我國立法將行政拘留的決定權完全賦予了公安機關,尤其自行決定是否給予行政拘留的處罰。當然,檢察院和法院並不是完全沒有參與其中,而是間接地參與其中。相對人在接受了行政拘留後可以向檢察機關針對公安機關及其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起控告,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但是不難看出,這種方式均屬於時候監督的方式,而不是事前監督的方式。在行政拘留決定作出之前,法院和檢察院並不能參與其中,其一些流程均由公安機關獨自完成。

這一制度設計帶來的問題是公安機關在行政拘留決定權方面的許可權過大,無法得到有效的制約,自由度過大。當然立法者並沒有考慮到這個問題,立法者認為公安機關能夠恰當、審慎地形式自己的權利,依靠公安系統的內部監督就能秉公執法。筆者認為,這樣的做法是不完善的,甚至和憲政原則是相背反的。

筆者認為,之所以立法者沒有賦予法院或者檢察院事前監督的權力,可能是因為立法者認為治安違法現象非常多,如果每一起和行政拘留有關的案件均要求法院或者檢察院逐一審查、批准,必將損害公安機關的行政效力,因此就直接保留事後監督的權力,而不再賦予檢察院和法院事前監督的權力。筆者認為,這樣的做法是有待商榷的。法的價值有很多種,如公平、自由、效率等等,法的不同價值難免會發生一些衝突,立法者應該對此加以平衡,而不能過度肯定法的某一價值,而否定了法的其他價值。

公安機關的行政效率固然重要,但是其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懲罰手段是否適當,處理結果是否公平,也都是必須被考慮的因素。

(四)救濟途徑不完善

由於《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行政拘留與警告、罰款等處罰形式並列,沒有規定公民在行政拘留期間應該如何救濟權利。因為公安機關單方面作出的拘留決定不一定正確,可能存在重大的錯誤,即使沒有錯誤,相對人也有權要求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是現行法律對這些問題的規定並不明確,導致了救濟途徑被堵塞。

被行政拘留的公民只能等行政拘留結束以後,即恢復人身自由之後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你一下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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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 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

派出所拘留流程請問

該去派出所協助警察解決問題。派出所拘留流程流程如下 1.首先查詢雙方進行談話,做一份證據筆錄,然後排除正當防衛,讓被害人識別傷害,然後進行區分。如果受害人受到輕微傷害,雙方當事人將被允許進行民事調解,可以達成賠償協議,一般公安機關只會處以罰款 不能達成賠償協議,可以給予行政拘留 聚眾鬥毆 教唆 麻煩...

關於派出所罰款問題?派出所可以罰款嗎

1.警察無權當場處罰三百以上罰款的,因為我國治安法第一百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2.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 公安機關決定 其中警告 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3.一。小張只能作出當場罰款二百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