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的法律條文是什麼?

2025-04-23 17:15:47 字數 3626 閱讀 7519

1樓:帳號已登出

從法院衡畢鬥角度講,就是不得再受理。所謂「一事」是指同一當事人數閉,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的訴訟請求。因為這個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當然就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應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當咐磨事人糾纏不清,造成訟。

2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法律規定是:對於判決、裁定、調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再次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允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判決不允許離婚和調解好的離婚案件,判決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六個月內再次起訴的,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

五、七項。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廳哪枝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扮敏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緩鉛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3樓:格蘭特白羊

民事訴訟中,一事不再理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

第一,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重森磨悄新起訴;

第二,一案在判決生效之後,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此渣的法律關係,再行起遊慶訴。

從法院角度講,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謂「一事」是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的訴訟請求。因為這個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當然就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應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當事人糾纏不清,造成訟累。

一事不再理原則法律規定

4樓:鄭萌

一、一事不再理原則法律規定有哪些。

1、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法律規定如下:

1)同一訴訟標的的案件,已經為前訴法院所判決,且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對此又提起訴訟,法院將不予受理;

2)同一訴訟標的的案件,前訴法院已經受理正在訴訟系屬中,尚未作出生效判決的,當事人向後訴法院再行起訴的,後訴法院將不予受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數扒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薯耐昌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畝渣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二、構成重複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構成重複起訴的條件如下:

1、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2、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3、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一事不再理原則法律規定

5樓:楊淑英

法律分析:1.判決或裁定已經生效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再起訴,也不得在受理的訴訟原則。

2.經異議裁定而核准註冊的商標,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宣告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一事不再理原則法律規定

6樓:創作者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訴訟中的重要原則,又稱「禁止重複起訴」原則,起源於羅馬法的訴權消耗理論,意思是對於已經裁判併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的訴權已經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訴訟,否則構成重複起訴。此原則對於已經起訴或者正在審理的案件也適用。

我國現行法律對於「一事不再理」的規定主慎液要有兩處: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旦孝罩法》(2012年修訂)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該規定系「一事不再理」原則的一般性規定,但是對於何為「一事」即如何判斷重複起訴沒有具體規定。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該條規定了重複起訴的判斷標準。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模鬧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事不再理原則案例。

當事人在前判決生效後又提起訴訟,後訴的訴訟主體、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與前訴同一的,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構成重複起訴。

案情。浙江省義烏市吉甘特進出*****(以下簡稱吉甘特*司)與東陽市天怡服飾有*公司(以下簡稱天*公司)於2012年4月27日訂立合同,約定由吉甘特*司向天*公司訂購服裝,吉甘特*司先行支付貨款的30%作為定金。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吉甘特*司以天*公司加工的貨物質量不符合要求為由向義烏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天*公司返還貨款元並支付違約金56300元。而天*公司則提起反訴,要求吉甘特*司支付貨款140750元和違約金56300元,並繼續履行合同。

裁判。義烏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天*公司已按約完成了生產,但吉甘特*司並未依約支付剩餘貨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故判令合同繼續履行,吉甘特*司支付天*公司貨款98525元及違約金56300元;天*公司交付涉案貨物。

一事不再理的法律依據

7樓:韓念壯

法律分析:第一,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重新起訴;第二,一案在判決生效之後,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係,再行起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遊正的,構成重複起訴:(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大磨伍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滾或、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是什麼?根據什麼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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