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犯的既遂和未遂怎麼判定?

2025-03-30 17:00:10 字數 1838 閱讀 5492

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關於危險犯的未遂與既遂的區分標準,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一直認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時,就是危險犯的既遂。但是,這種以是否發生危險作為區分危險犯既遂與未遂標準的觀點,存在許多問題。

一方面,通說混淆了犯罪構成要件與犯罪既遂條件的區別。侵害法益的危險,既是危險犯的處罰根據,也是危險犯的成立要件,即只有當行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時,才能成立危險犯。不管是將這種危險理解為行為的屬性,還是理解為作為結果的危險,它都是成立犯罪的要件,而不是既遂的標誌。

例如,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只有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時,才搜遊毀可能成立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世備》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磨飢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樓:帳號已登出

危險犯有既遂和未遂之分,區分標準是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是否足以導致某種危害結果發生。足以導致的是既遂,不足以導致的為未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衝備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橘衫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圓判腔處罰。

未遂犯都是具體危險犯嗎

3樓:姜超

未遂犯並不都是具體危險犯,也存在抽象危險犯的情況,犯首輪豎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具體危險犯中的具體危險使法益侵害的可能具體地達到現實化的程度,這種危險屬於構成要件的內容。作為構成要件,具體危險是否存在需要司法**加以證明與確認,而不能進行某種程度的假定或者抽象,所以,具體危險是司法認定的危險。

一、未遂犯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1.已經著手實施者大犯罪。就是說行為人已經開始實行刑法分則條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行為,如行為人已經將毒物投向公眾飲水源。

已經著手實施犯罪,這是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主要區別。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表明行為人已經從犯罪預備階段進入實行階段,即行為人從為實施犯罪創造條件進入了開始完成犯罪故意的階段,其犯罪意圖已經通過著手實行的犯罪行為開始體現出來,其本身能夠造成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沒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出現,而讓它無阻礙地發展下去,該種犯罪行為就會完成。

2.犯罪未得逞。就是說行為人沒有完成某一具體的犯罪行為。

犯罪未得逞,這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的主要區別。但犯罪未得逞,並不等於沒有發生任何危害結果,而是犯罪特定的危害結果沒有發生,如故意殺人而未能將人殺死,只是致人重傷,這就屬於殺人未遂,而不是殺人既遂。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就是說犯罪分子之所以未能達到預期的危害結果,並非由於犯罪分子不願讓危害結果發生,而是不能或者不敢把犯罪進行下去,使犯罪未完成。

這裡說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一切原因,它既桐鎮包括外界的客觀原因,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障礙、客觀情況的變化等,也包括犯罪分子本人的原因,如對自己實施犯罪的能力、方法、手段估計不足,對事實判斷錯誤等。犯罪未得逞是違背犯罪分子意志的。犯罪未得逞是否出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這是區別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關鍵。

危險犯屬於既遂嗎

4樓:趙琳娜

法律分析:危險犯有犯罪既遂的狀態。 1、以對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搭返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知納飢,是危險犯。

危險犯有犯罪的未遂、預備、既遂,因此有危險犯屬於犯罪既遂的狀態。 2、關於危險犯的未遂與茄知既遂的區分標準,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一直認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時,就是危險犯的既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盜竊罪未遂既遂的認定是怎樣的,盜竊罪未遂能夠判

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界定。盜竊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種。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這是對犯罪未遂從主客觀兩個方面總的原則性界定。這一原則性界定也同樣適用於盜竊未遂,即盜竊者實施盜竊時在客觀上 已經著手 但又 未得逞 是盜竊未...

請問在刑法上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根本區別是什麼?

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具體來說,兩者有以下的一些區別 1.犯罪結果不同 未遂的結果是犯罪目的無法完成,既遂則是完成了犯罪目的。2.定義不同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

一道刑法題目,關於未遂和既遂,一道刑法題

我不想說是抄c,這樣會讓你很襲鬱悶,每個人的都不一樣,呵呵 首先第一個行為是過失致人死亡,第二個行為是在第一個行為已經告一段落後實施的,不屬於競合,應單獨評價,因為屍體不能被殺死,所以是殺人未遂,應數罪併罰,萬國教材和韓友誼都是這個觀點 a.過失致人死亡罪 用三段論分析,具體情節參看相關題目。有兩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