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在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既有物權,又有債權。二者並存時,物權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
2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但是物權效力優先。
3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屬於絕對權對世權,債權屬於相對權對人權。物權與債權的區別,應包含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區別。絕對權的義務人是不特定人,相對權的義務人是特定人。據此,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區別是明確的。
然而,現代民法確定了債權不可侵理論,即認為第三人也可能侵犯債權。這意味著不特定人對債權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這樣就發生了問題:
不特定人是否債權的義務人?債是否特定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債權不可侵理論,基於權利不可侵理論。後者認為螞滾團;不特定人對任何權利,包括相對權,均負有不侵犯的義務。這樣又發生了問題;不特定人是否任何權利的義務人?
如果是,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備納區別究竟是什麼?
權利不可侵性理論,源自司法實踐,法悶橘官基於公正的理念,認為需要保護債權人免受第三人侵犯,法學家提出了權利不可侵性理論,為此類需要提供了法理依據。但法學家沒有,權利和債權的不可侵性理論,如何與傳統民法關於絕對權與相對權保持銜接。
物權和債權的關係
4樓:董亞文
法律分析:物權與債權的聯絡:(1)物權與債權關係的相對化。
具體表現在債權物權化和物權債權化。(2)債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對物權關係的類推適用。(3)物權與債權具有功能上的互補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衡汪其他權利人燃攔巧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皮鍵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物權與債權的關係是怎樣
5樓:張紅柳
物權是一種絕對權,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特性,發生於特定權利主體和不特定的義務主體之間。物行肆則權直接在物上進行設定,如果物滅失,則權利也會滅失。然而,債權檔棚是一種請求權,發生於特定的權利義務主體之間,不具有排他的特性。
債權的設定,沒有辦法直接作用於物,需要債務人的履行行為兩者進行粘連。所以,可以在不確定的物上設定債權。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雹磨物權很多時候會以債權形態,或者物權和債權相互混合的形態表現。
債權也在某些層面,進行了物權化,例如租賃權。綜上所述,物權與債權之間本有區別,但是因為經濟生活的不斷發展,兩者的聯絡也更加緊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條【債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第二百零五條【物權編的調整範圍】本編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產生的民事關係。
債權和物權的關係
6樓:帳號已登出
在財產權體系中,物權與債權的關係最為密切。物權規範財產的歸屬和利用關係,債權則規範財產的流轉關係。而在財產關係的運作過程中,物權是債權的起點和最終歸屬,債權則是人們獲得和實現物權的橋樑與手段。
明確二者的關係,有利於把握民法中財產權體系的構造。
區別:1)物權為支配權,債權為請求權:
從權利的作用上看,物權為支配權,債權為請求權。物權的作用是保障權利人能夠對標的物直接為全面支配或限定支配,並進而享受物的利益。
2)物權具有排他性,債權具有相容性;物權具有優先性,債權具有平等性;物權具有追及性,債權沒有追及性:
從權利的效力上看,因物權為支配權,故物權具有排他性、優先性和追及效力,而債權為請求權,其具有相容性、平等性,無追及效力。依物權的排他性,在同一標的物之上不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權存在,且物權可直接排除不法之妨礙。
3)物權為對世權,債權為對人權:
從權利效力的範圍上看,物權為對世權,債權為對人權。物權對世上任何人都有拘束力,某人對某物享有物權時,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妨礙其行使物權的義務,其義務人是不特定的。
物權的客體是物,債權的客體是行為:
從權利的客體上看,物權的客體是物,該物必須是在事實上、法律上能供民事主體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物,既可以是物質實體,也可以是自然力。
4)物權法定原則與契約自由原則:
從權利的發生上看,物權法採取物權法定原則,即物權的種類、內容、取得等都需由法律設定,不允許當事人任意創設新的物權種類或變更物權的內容。
5)物權是靜態財產權,債權是動態財產權:
從權利的社會機能上看,物權是靜態財產權,其社會機能是保護標的物的永續或恆常狀態,明確對財產的歸屬和支配,側重於財產的靜態安全。
7樓:一夕談公基
如果你和對方簽訂了乙個房屋買賣合同,但是沒有辦理過戶登記,合同的效力如何?你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嗎?一起來學習吧。
物權和債權的共同點
8樓:老呂普法
一、物權和債權相同點。
物權與債權的相同點是都是財產權,由民法調整,都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涉及到對權利的處分,都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薯洞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
制定物權法,對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二、債權和物早老權兩者的區別
1、債權債務是不可以單獨存在的。錢是債權人的,他借給債務人。
陸手公升 2 、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且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3、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則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滅失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4、 債權債務中的物權行為客觀存在,它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要承認債權行為之外還有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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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選項中,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的債權是
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的債權是專屬與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 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選d債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