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廣州牟
被告。一、被告二……這麼列,然後訴訟請求部分,寫明要求哪些個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在你起訴債務人的情況下蠢山,可以將連帶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在你磨簡起訴保證帶遊中人的情況下,必須將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如果你不列,法院是應當追加。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擔保法》的衡胡嫌規咐手定,保證人在合同上簽字,應當是認為對債務提供保證擔保。債務人無房無車,不能認定銀行與債務人合夥詐騙,除非有做遊其他的證據能認定詐騙。縱橫法律網褚瑋海律師。
4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下法院不應該主動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但是法院可以行使示明權。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配陸吵但是你要考慮後果。你對部分連帶債務人同意減輕其負擔,例如減少本金、利息,延長履行期限等,那麼這種和解培侍方案對其他連帶債務人同時也會生效。再比悉團如說,連帶債務總額是100萬,你同意對其中乙個債務人減少債務至60萬,那麼全體連帶債務人從此就只承擔總額為60萬元的債務,視為你對全體債務人放棄了40萬元的債務。
連帶責任保證能否單獨起訴保證人
6樓:餘曉恩
連帶責任保證可以單獨起訴保證人,要求連帶責任埋渣保證人償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歲帆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彎雀悄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保證人的訴訟地位
7樓:洪利
法律主觀:連帶保證人的訴訟地位《擔保法司法解釋》雖知信肯定了連帶責任灶念保證人與債務人可以作為共同被告,但並非債權人對債務人和保證人的訴訟構成必要共同訴訟,兩個訴仍然屬於可分之訴。在實體權利義務關係上,債權人對債務人和保證人的債權請求權是各自獨立的,債務人和保證人對債權人承擔責任也各自獨立,不相互為條件。
司法解釋也是先肯定債務人或者保證人單獨作為被告,其次才肯定了兩者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在債務人和連帶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的訴訟中,判決主文仍然需要判兩項,但不區分保證人和債務人在承擔債務上的先後,民事執行程式中也不分次序。如果保證人承擔的是代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保證義務,而非金錢賠償,應在判決中進一步裁判保證人因不能履行擔保義務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即在判決中解決代為履行責任轉化為金錢賠償責任的問題,以免債權人在保證人不能代為履行後,再次涉入訟累。
由於保證人是從債務人,保證責任從屬於主債務而存在,因此,法院在確定保證人應否承擔保證責任時,必須先行確定主債權債務關係。而在主債務人並非案件當事人的情況下,對主債權債務關係進行確認,則會產生生效裁判對案外人所涉權利義務進行處理的法律後果,在訴訟程式上有失妥當。同時,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還會涉及到對主債務人的追償問題,案件處理結果顯然與主債務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因此,在此情形,較為合理的做法是,法院可以建議債權人追加主債務人為被告,如果債權人拒絕追加的,法院則應通知主債務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隱猛困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能否單獨起訴保證人
8樓:李異進
在連帶責任保證中畝橘,債權人可以單獨起訴保證人,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迅埋團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液簡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起訴多個連帶保證的保證人和債務人的是否屬於必要共同訴訟?能否
9樓:帳號已登出
可以的。根據《擔保法》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10樓:網友
我國擔保法第18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可見,當出現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而未履行的情況時,債權人即享有選擇權,換言之,債權人可以自主選擇主張權利的物件,而這種選擇權不僅是實體層面的,也體現在訴權層面,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6條的規定,當債權未得到清償時,債權人可以起訴債務人,也可以起訴保證人,或者一併提起訴訟,由債權人選擇決定。可見,司法解釋明確肯定了債權人享有的選擇權。
另外,司法解釋雖肯定了連帶責任保證人和債務人可以作為共同被告,但並非債權人對債務人和保證人的訴訟構成必要共同訴訟,兩個訴仍然屬於可分之訴。
11樓:網友
不是必要共同訴訟,可以選擇部分保證人起訴。
12樓:匿名使用者
此種情況下一般直接處理,即合併一起起訴。
13樓:宋室晉璋冠
您好!屬於必要共同訴訟,但可以放棄對部分被告的訴求份額。
為什麼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期間不隨主債務的中斷而中斷,而一般保
這是因為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專的保證人在屬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保證的保證人並不享有這一權利,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即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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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被告找不到的,可以要求法院進行公告送達,公告期滿後,可依法對被告進行缺席審理並判決。2 如果法院要求原告申請停止訴訟 即要求原告撤訴 的,原告有權根據自己的情況來決定是否同意,如果不同意的,就可以要求法院進行公告送達。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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