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基本制度包括哪些,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包括

2025-02-27 18:45:09 字數 3464 閱讀 3440

1樓:匿名使用者

仲裁的基本制悶賣度。

1、 或裁或審制度。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排除了法院對爭議的管轄權,只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訴。

當事人簽訂的仲裁協議雖然排除肢罩猛了法院對爭議的管轄權,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法院對受理的已有仲裁協議的爭議擁有管轄權,這些情況是:

a、仲裁協議無效或失效的;

b、一方當事人起訴後,另一方當事人應訴,進行了實質性答辯,並未就管轄權問題提出異議的,可視為放棄了原有的仲裁協議,法院可對案件繼續審理。

2、 一裁終局制度。

其基本含義是,裁決作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也不能再就同一爭議向法院起訴,同時也不能再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複議。當事人對裁決應當自動履行,歷橋否則對方當事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但是,當當事人認為仲裁裁決確有錯誤,即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情形時,可依法向法院申請審查核實,予以裁定撤銷。這是對一裁終局制度的一項補救措施。

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仲裁的基本制度包括立案、受理、**掘蘆等等;

一、在仲指慎裁期間。所有的人員都得聽仲裁員的統一安排,不得喧譁,吵鬧;

二、仲裁期間,未經仲裁員允判逗帶許,不得發言;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包括

3樓:賈寶驊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協議仲裁製度、或裁或審制度和一裁終局制度。

一)協議仲裁製度。

協議仲裁製度是自願原則的最根本的體現,也是自願原則在仲裁過程中得以實現的最基本的保證。即:

1、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之上,達成書面仲裁協議;雙方沒有這種共同意願,沒有記載雙方共同意願的仲裁協議,就不能僅憑單方面的意願來通過仲裁這種方式解決糾紛,而只能通過訴訟或者其他途徑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

2、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必須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授權,對沒有仲裁協議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能受理。也就是說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當事人的協議。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依據,是仲裁委員會行使管轄權的前提。

二)或裁或審制度。

或裁或審是尊重當事人選擇解決爭議途徑的制度。其含義是:

1、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時,應當依照協議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櫻畝慶不能向法院起訴。這主要說明,仲裁協議一經達成,任何一脊握方都應當信守協議,不能背棄另一方而尋求訴訟途徑解決爭議。

2、對於當事人已達成仲裁協議的爭議,其管轄權耐運因當事人雙方共同的仲裁意願而歸屬於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的管轄權因此而被排除。所以,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解決爭議方式的初衷,不受理有仲裁協議的起訴。

三)一裁終局制度。

仲裁裁決作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不能再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能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包括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複議)。例外有兩種情形,一是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二是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4樓:創作者

一)基本原則。

1.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1)是否仲裁由當事人自願選擇。

仲裁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悉卜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睜早穗。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仲裁機構由當事人自願選擇。

3)仲裁庭的組成形式及仲裁員由當事人自願選擇。

4)仲裁審理方式由當事人自願選擇。

2.獨立公正仲裁原則。

獨立公正仲裁原則可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二,仲裁機構獨立,這是仲裁獨立公正進行的組織保障,即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仲裁委員會相互之間也沒有隸屬關係;第三,仲裁無級別和地域管轄。仲裁不受涉案標的、級別、地域的限制,當事人自主自願協議選定仲裁機構。

3.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解決糾紛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在仲裁中的體現。

二)基本制度。

1.一裁終局制度。

根據《仲裁法》第9條的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這是國際通-用的慣例。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法院不予受理。

睜配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或裁或審制度。

即當事人就其發生的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訴訟中選擇其一加以適用的制度。

仲裁的基本原則或制度有哪些

5樓:潘達談娛樂

仲裁的基本原則是:

1)自願原則。這是仲裁製度的乙個基本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雙方自願,並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當事人雙方有權自願選擇仲裁機構。

仲裁法》第6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向哪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當事人協商選定,被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必須仲裁。

3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員由當事人自願選任。

4當遲叢事人有權約定仲裁程式中依法可約定的事項。仲裁法規定了許多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的事項,如當事人可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可約定是否**仲裁、是否公開仲裁、是否進行調解。

2)仲裁獨立原則。《仲裁法》第8條規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這是法律賦予仲裁機構和仲裁員的權力,也體現出仲裁機構的獨立性職能。仲裁的獨立性表現在仲裁機構不隸屬於任何行政機關;仲裁庭享有獨立的仲裁權,仲裁委員會不作干預;法院對仲裁的監督只是事後監督,不能事前干預。

3)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解決經濟糾紛原則。

根據事實,就是在仲裁審理過程中,要全面、客觀、深入地查清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包括糾紛發生的原因、發生的過程、現狀及各方的爭議所在,通過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曲直,為適用法律打下良好基礎。符合法律規定,就是仲裁庭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確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確定承擔責任的方式以及賠償數額的大小。不能撇開法律,隨心所欲。

首先是件裁庭處理糾紛應當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員不同於律師,他不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無論仲裁員是哪一方選定的,他都應當公平地對待雙方當事人,公正地處理糾紛。

其次,公平合理還意味著,對爭議的處理法律未作明確規定的,仲裁庭可以參照經濟**活動中被人們所普遍接受的做法即國際**慣例或者行業慣例進行裁斷。

綜上就是總結的全部資訊,通過上述介紹大家是不是對沒敬勞動仲裁有了新的認識和了解了。希望以上資訊能夠幫助大家解決實際問題,如果你還有其他的疑問需枯旦慎要幫助,歡迎撥打**。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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