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有輔助人將佔有人物品據為己有構成什麼罪

2025-02-27 13:20:06 字數 1668 閱讀 1150

1樓:厙博厚

根據相關規定,佔有輔助人弊源並不佔有相慶此關物品,該物品依然屬於被害人佔有,因此,你說的行為屬於轉移佔有的行為,屬於盜竊罪。租差態。

2樓:律兜諮詢1號

涉嫌侵佔罪。侵佔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70條的規定,作為侵佔行為前提的「持有他人財物」,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其一,持有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在理解「代為保管」時,不能過於狹隘地認為只有財物所有人主動委託行為人保管的,才屬於「代為保管」,而把未經財物所有人或佔有人委託而自行保管他人財物排除在外。事實上,侵佔行為的本質在於將自己持有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而持有他人財物的情況並不侷限於因保管合同而產生,而是有著多種多樣的法律上或者事實上的原因,其中包含了通過「委託合同」、「租賃合同」、「借用合同」、「擔保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民事行為導致的對他人財產的持有。需要注意的是,應當把侵佔借用他人的、自己無處分權(所有權)之物,與通過借貸關係取得具有處分權的種類物(如貨幣、水泥、大公尺),事後不履行償還義務,嚴格簡哪檔區分開來。借貸合同的特點之一,是借貸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

侵佔的財物僅限於行為人取得佔有權而沒有處分權的財物,而通過借貸取得的財物,借貸人即已取得了對借貸物的處分權,只不過因此而負有向債權人緩櫻償還債務的義務而已,這與把自己持有的無處分權的他人財物,非法轉為己有,是有原則區別的。

其二,持有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

侵佔他人財物,必須是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犯罪。侵佔行為的具體表現,包括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予以消費、出賣、毀滅、贈予他人,等等,對財物進行處分。拒不退還或交出,是指物主或有關機關單位要求退還或交出財物,而拒不退還或交出,以此表明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攔亂該財物的目的。

如果行為人並不拒絕退還或者交出,只是要求延期退還,因而引起糾紛的,或者雖然口頭表示拒不退還,經過說服教育當即退還的,一般不應以本罪論處。

佔有輔助人將物品贈與他人構成盜竊嗎?

3樓:強哥普法

構成盜竊。

題主所疑惑的可能是以下問題:

1.佔有輔助人既然「佔有」著財產,那麼處分「佔有」財產的行為是否應認定為普通侵佔罪?

2.贈與行為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所有權悄鏈跡人有權追回被無權處分的物品,贈與行為似乎未給所有權人造成損失,是否構成犯罪?

對這兩個問題逐一分析如下:

1.佔有輔助人只是在輔助所有權人支配財產,並未取得佔有。例如委託朋友照看房屋,在事實觀念上只是委託其照看房屋,並非委託其行使對房屋的佔啟並有,所有權人也從頭到尾並未失去佔有。

既然從未取得佔有,那麼也無法成立必須以委託佔有為前提的普通侵佔罪。

2.民法上對所有權人的保護設計,實際上可以認為是一種事後的救濟制度(大部分民事權利都是通過行使請求權實現)。刑法所懲罰的,是在行為發生的一瞬間,對所有權人權利造成的侵害

在贈與發生的喚銀時候,物品被第三人獲得,暫時或永久地脫離了所有權人,在價值達到標準的情況,顯然應當構成犯罪。

換言之,假設你的物品被盜走,公安機關幫你追回了,你並未遭受到終局的經濟損失,難道可以認為小偷不構成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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