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兄弟連田心9號
首先看你的績效工資。
屬不屬於合同工資的一部分,如果屬於,公司給付即可,如果合同中沒有註明,則需要協商,或者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
投訴,但要注意收集證據,即你有包括薪酬構成,勞動付出而且這是正常薪酬收入等方面。總之,企業扣留這部分工資屬於違法,最後一步了仲裁。
就算是辭職,理論上也要站好最後一班崗1、辭職到離職期間要正常履行工作職責。
例如,理財工作是您部門安排的工作任務,您還是需要繼續去做的。2、業績是否完成,可能會影響您的績效工資,但未完成並不影響您的離職。3、建議您提交辭職時明確好自己的離職日期(一般是30天后即可離職),這個期間繼續工作,如果拉關係完成理財對您薪酬方面的意義不大,也不必強求完成全部額度。
作為受害者。
員工一定要留好證據,不管是公司政策規定、領導錄音、書面證據等等,避免將來空口無憑。準備好證據後,先去跟公司主管的領導商量,如果對方同意發放那是最好的,如果不同意,可是適當的展示一下證據即可。
遇到這樣的事不要心慌,直接去相關部門諮詢。要知道欠薪這個事情,在大城市相關部門還是很願意管的,畢竟你付出了,公司沒有發薪,不管是從道義上還是在法律上都不符合道德與法規,那麼只要走正常程式處理即可。要知道你的離職時間、原因都是有記錄的,而且你每個月領取的薪水和績效也是有記錄的,這真的很好解決。
2樓:網友
去維權吧,千萬不能便宜他們!先把勞動法有關條款找出來給你們老闆看,他們也不是傻子,肯定會給你的,否則就是違法啊。如果他們不給,直接去勞動仲裁就行。
3樓:侍望
按理說單位應該發績效的。那就看你單位給不給發了。
4樓:康老師
1、離職後公司不發應得的績效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的。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辭職後績效工資會發嗎
5樓:任恬楠
法律分析:會發,在職工辭職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職工辦理相應的解除勞動關係的手續,同時對職工的績效工資、加班費等應及時的結清,否則的話用人單位除了要及時支付辭職職工相應費用帶信外,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喊橡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鄭行旁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辭職了績效工資還能要回來嗎
6樓:梁澤勇
法律分析:辭職了績效工資還能要回來。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當中規定的內容可以得知,用人單位不發績效工資,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投訴:
1、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局投訴。2、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辭職了績效還給嗎
7樓:石家莊張義
法律分析:一些單位在離職後有與績效工資相關的年終獎,而一些單位沒有與績效工資相關的年終獎。 正規單位,根據規章制度要發的績效工資,離職後還可以發。
要按照規定和制度傳送而沒有傳送,可以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辭職之後還有績效嗎
8樓:法律民工路
辭職之後是否還有績效,具體的看公司的規定如何。績效工資的發放應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由僱主內部同意並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員工離職時,應閱讀公司績效工資發放政策,避免在幾天或更長時間內無法獲得績效工資的情況。
如果勞動者正常離職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扣勞動者績效工資,是屬於無故剋扣工資的情形,是違反勞動法的。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畢塌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灶皮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隱數差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辭職之後還有績效嗎
9樓:律說律答
辭職後,結算工資時也要算上績效,之前未算的也要一併算上。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歷物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碼爛沖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所以,辭職後結算工資時也要算上績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遲殲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辭職之後還有績效嗎
10樓:冷明科
法律分析:沒有了,提前告知用人單位且符合離職手續要求的,工資是會發的。
1、如公司沒有交社保,可以要求補繳社保。社保在入職後乙個月要辦理,未辦理可以社保部門投訴。
2、如公司一直沒有籤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可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3、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還要承擔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的兩倍。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辭職,可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4、如在公司工作滿段舉搜一年的,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還要支付失業保險金的。
5、如果公司有加班行為,還要按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以及握歷加付賠償金答者的。
6、如果公司剋扣工資,還應足額支付工資以及加付賠償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樓:懂法說法
1、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局投訴。
2、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投訴。
勞動者在拖欠工資的維權中需注意:
1、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
2、確認勞動關係後,對於單位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可與老闆協商,要求單位補發工資。
3、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緩伏。
4、如果拖欠工資數額比較大的話,可以直接請律師打擾和攜官司,通過訴訟的方法來要回被拖欠的工資。
勞動者辭職後要是公司不發工資的話,解決的方式有很多,可以先與公司進行協商要求公司及時支付拖欠自己的工資。要是協商不成的話,可以到相關部門進行投訴。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勞動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棚激,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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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有急事,當天辭職,即便沒有提前30天告知,老闆不給工資也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要求其支付工資並給予賠償。即便員工因個人問題導致單位損失要求員工賠償,員工賠償的工資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根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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