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懂經濟法的大哥大姐請進
1樓:網友
你一定要勝否則需要賠嘗的吧!可以是沒有問題的了。
2樓:張_傲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如下:一,必須是情況緊急,如果不進行財產保全,申請人將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二,必須由厲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進行財產保全;三,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3樓:網友
訴前財產保全,是在特殊情況下,因一方利害關係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對方利害關係人財產的重大損失,以至於無法挽回和難以補救的,對方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財產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經濟法,就大神幫忙
4樓:匿名使用者
該問題已經問局散銀過一次1、若乙副食品掘李已經知道李某被解聘,該合同無效。該情況下,李某構成無權**,且乙副食品非善意第三人,該合桐宴同無效。2、若乙副食品不知道李某被解聘,該合同有效。
李某持有空白合同書和介紹信,乙副食品有理由認為李某擁有**權,構成表見**,合同有效。
經濟法律高手進來
5樓:煙波浩淼一孤舟
第乙個材料的兩個問題:
1、設立股份****,應當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這是股份****的條件,材料中發起人有4人,人數已經滿足,註冊資本為6000萬,註冊資本也滿足,所以是成立的。
2、股份****的設立分為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公司法第七十八條 股份****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物件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八十五條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而材料中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是2100萬,發起人只認購了1800萬,沒有達到法定限額,不符合法律規定。
第二個材料的兩個問題:
1、店主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其依據是民法當中的不當得利之債,劉某因為商店標錯價而買到的商品,中間的差價實際上市民法中的不當得利,不當得利在民法中的解釋為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
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2、法院應接受商店的起訴,法院的處理方式有很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程式,可以調解,如果雙方不同意調解,就判決,這個案子應該支援商店的訴訟請求。
這個案子是簡單的不當得利之債糾紛,沒有什麼複雜的法律關係在裡面。
6樓:舒克君
第一材料的問題。
1.根據我國公司法 你所述的人數與資本都符合!可以設立~~2.
根據材料 你們這屬於募集設立!根據公司法第八十五條: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
材料中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是2100萬,發起人只認購了1800萬,沒有達到法定限額,不符合法律規定。
第二材料。1.有。不當得利之債。。或者根據合同法中的顯失公平條款 變更或者接觸買賣合同都可以……
2.法院經審查後,符合起訴條件的就會受理。。可以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調解 也可以直接根據事實與證據來判決。
7樓:小xin卡卡
只要15分還要讓我看那麼多字。。
經濟法的大神幫幫我吧!
8樓:無言嘆人生無悔
(1)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擔保並且中止付款,不是違約行為,因為乙方是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行使不安抗辯權。
2)在要求甲方提供擔保和中止履行後,乙方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和可以解除合同的權利。
3)在後來甲方違約情況下,乙方應按合同的約定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須交付10%違約金)
4)在得知合同標的物質量不合格後,乙方有要求甲方賠賞損失或交付10%違約金權利。
9樓:540霸霸在路上
股東大會職責具體有哪些?
股東大會一共有13項職責:(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10)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11)修改公司章程;(12)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13)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一、股東大會職責具體有哪些?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是相對於公司董事會而言的,並不能理解為其職權的無限性。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只能決定涉及股東權益的事項,主要是一種否定性的權力。
在公司存在控制股東的情況下,股東大會主要反映控制股東的意志,公司中小股東意志難以在股東大會中得到反映和體現。股東大會制度作為公司法中的乙個制度,是與其他制度緊密相聯絡的,確定股東大會職權事項,必須考慮與公司法中的其他制度協調。公司股權結構不同,股東大會所起的作用就不同。
從應然的角度看,公司利潤分配、人事任免和涉及公司組織形式變更的事項應該專屬於股東大會,其他事項可由股東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大會一共有13項職責: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13)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
有關經濟法的,求高人指點一下。跪求、。、、、
10樓:網友
(1)崔某可否決定解散該企業。
可以,投資人決定解散 為可以解散的情形之一。
2)該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應由誰進行清算?
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3)該企業解散後的1 500萬元債務應由崔某承擔,還是由郭某承擔?為什麼?
崔某承擔。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4)該企業解散的財產應按什麼順序清償?
5)如果該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怎麼辦?
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所欠稅款;其他債務。
如果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11樓:網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
親們幫忙,經濟法
12樓:雪君雪兒
1、戊的股權受讓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戊作為公司的股東有權在董事會、監事會拒絕履行職責情況下,代公司提起對甲的訴訟,該訴訟在公司法中規定為股東代位訴;
2、戊代位訴甲所獲得賠償應歸屬於公司所有,因戊對價提起的是代位訴(代公司起訴維權);
3、戊的股東利益受到侵害時,戊可以直接對侵害其權益的甲提起訴訟,這是戊對自身權益維護的措施。兩者的區別就是股東的直接訴和代位訴,公司法中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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