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孫偉銘案,二審判決公平嗎?

2025-01-21 14:55:07 字數 3308 閱讀 6503

1樓:鬱悶不要問

孫偉銘這個案子,關鍵問題不在於量刑輕重,而在於定罪錯誤。如果孫偉銘真的能夠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說實話,以他的情節和後果,判死刑一點問題沒有。

但:第一,關於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致人死亡,刑法專門規定了交通肇事罪,因此孫偉銘只能定交通肇事罪,不能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

一、二審判決都存在定罪錯誤的問題。

第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是故意,酒後駕車致人死亡主觀上只能定過失,連間接故意都算不上,因此根本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雖然通過這個案子,我們可以反思刑法對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是否應該再往上調,但不能為了平民憤,完全拋棄法律的明確規定,這是對法治最大的損害。如果為了殺孫偉銘,連法治的基本底線都可以突破,那還要司法審判幹什麼?直接把他拉出去槍斃不就完了。

2樓:我是vip喲

有個肇事司機撞死了2人,也是判的無期徒刑,這應該不算重吧,畢竟他犯了這麼多條罪。不知道他再次上訴後,會不會在減輕罪名。

3樓:真城管帝

某人不死`不足平民憤`

有人說對孫偉銘的判刑過重了,請從生命和法律的角度談談你的看法!(政治9年級基礎訓練試題)

4樓:好人真的難做啊

孫偉銘,男,四川廣安縣人。 因其於2008年底,無證醉酒駕車,造成四死一重傷的**,最終以「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粗陵山治權利終身。他也是國內首位因無證醉酒駕車肇事而獲最高刑罰者,因此引起國內廣泛關注。

你要明白巖中無期徒刑在中國來說已經是很重的了汪爛。

但是他造成了四個人的死亡 這一嚴重後果。

這個無期對他來說也不算過重。

相信法律的公平。

5樓:匿名使用者

從人性的角度看,他該死·

關於孫偉銘案死刑改判無期寫法律意見書

6樓:軍火商

法律意見書,需要根據你出具的不同物件來決定不同的格式。

通常情況,法律意見書都是一些企業上市、併購、工商登記變更需要的。刑事案件的法律意見書,你寫給誰啊。

孫偉銘案為什麼原告家人說可以再上訴?

7樓:石家莊婚姻

她那麼一說而已,說法有誤。她的意思是還會繼續追究下去。

二審終審,不能上訴,但不代表訴訟程式完結。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或檢察院抗訴申請再審。

8樓:kr奇異果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二審結案時不能再上訴。但可以請求檢察院提起抗訴,或者申訴,引起審判監督程式。

求孫偉銘案一審判決書

9樓:帳號已登出

這個你找不到的。

除非你找到當事人。

孫偉銘案涉及到的法律都有哪些

10樓:錦西同學

酒駕入刑就跟孫偉銘案有關,孫偉銘案涉及到的法律有交通道路安全法,治安管理法。

11樓:網友

孫偉銘案適用的審理程式是什麼?

備受關注的全國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醉駕者孫偉銘二審判處無期的案件終於塵埃落定,由此拉開了全國集中

12樓:網友

針對飲酒駕駛者:但願人長久,駕前莫飲雹陪橡酒。

針對勸酒者:勸人駕前飲酒,無異謀財害命。

試題分析:警示標語要求簡潔得體有警示性。

點評:警示語顧名思義就是要有警示作用,還要讓人們比較容易接受,所以得亂塌體是首要的。能夠又簡短,源旁又朗朗上口,還讓人喜歡聽是最好的。

孫偉銘為何從死刑改判為無期徒刑

13樓:網友

因為一審判罰過重。孫偉銘並不是故意犯罪,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告安全罪」不太恰當,但由於「交通肇事罪」判罰又過輕,應該是不得以而為之的判罰結果。但給乙個主觀上無故意殺人危害公共安全的人處以死刑,確實過於嚴重,所以二審才判為無期。

14樓:過節烏龜

記得新聞裡說除了上面兩位仁兄的說法,還有是為了避讓自行車才導致的後面的發生,當然我個人是不同意這樣的說法的,因為如果是為了避讓自行車那麼就屬於緊急避險過當,即緊急避險保護的法益遠遠小於造成的損失,但主觀惡性很低,判無期太重了。所以實際上還是那份和解書的起了關鍵作用。

15樓:北方大元

不是主觀故意,而是間接故意。一般死緩或無期徒刑,例如:董飛、梁桂山。除非證明故意殺人,例如:金水橋暴恐案、漳州何煒故意殺人案。

16樓:達州劉江

積極賠償,主觀惡性等多方面而定。

17樓:偷猴子的桃

死者家屬聯名簽署了乙份和解書。

對於孫偉銘案和胡斌案的疑問。

18樓:網友

這也就是等待合理司法解釋的疑竇!

19樓:網友

你好。以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故意殺人罪是不同的兩個罪名。同樣的過失致人死亡與交通肇事也是不同的罪名。有著不同的認定和法定刑。

醉酒後行為也應負刑事責任。

孫適用的法條。

放火、決水、**、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對於胡則是。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樣以我個人的理解你的問題就演化為交通肇事罪與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是什麼。

區分的關鍵點在於有責性不同 具體說來乙個是故意。乙個是過失。

這樣就簡單一些了。所以兩者均應構成交通肇事罪。

但是孫的案件存在特殊情況。在發生第乙個撞車事故(可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後逃逸,又發生了幾起事故,這時孫的後續行為就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可以認定其行為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得不承認的是,現在我國刑法關於交通肇事罪的規定確有一些不妥。

但是應當認識到,我們國家還處於法制的萌芽發展階段,出現一些現行法律無法嚴格符合的情況也是正常的,只有做到根據各種情況積極對法律進行完善,才能促進我國法制的建設。

相信未來幾年內會有相關刑法修正案的頒佈。

還有一點應當提到,國家審判機關在行駛審判權力的時候在針對具體案件的判決時,在允許法官進行自由裁量的情況下,其結果不可避免的要受到國家當時政策等一些因素的些許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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