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窩品牌有哪些可以加盟,都符合中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嗎?

2025-01-10 07:50:18 字數 4267 閱讀 8994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上商務部的管理部門查詢是否有備案,以上的最真實十大品牌只有燕之屋,**牌,燕行家,燕思巢,絲巢有備案。可見燕窩行業有多麼糟糕,違法的燕窩品牌有多少?太令人失望了,那些沒有備案的燕窩品牌開展連鎖加盟經營活動都是在違法,哪一天被管理部門整頓了,加盟商就要欲哭無淚了。

至於是否有註冊商標,或者商標是否註冊下來,也可以上商標查詢**查詢,據瞭解十大品牌也只有燕之屋,**牌,燕行家,燕思巢,絲巢的商標有批下來,其它的都還在註冊中或還沒批下來,根本不夠資格開展連鎖加盟的。

有關進出口權,那到無所謂,自己沒有權利進口也可以找別人**吧?應該也可以查詢到是否有進出口經營權,希望投資燕窩行業的朋友要謹慎調查,以免投入某個品牌後因為違反法律而出現沒有保障的情形。

2樓:網友

所謂的加盟,其實是變相的批發而已,跟多詳情,請閱讀《燕窩加盟黑幕》

3樓:匿名使用者

做生意當然不能違法,否則吃不了兜著走,到時新賬舊賬一起算就麻煩了,作為加盟商更應該學會保護自己,找一家有保障沒有後顧之憂的企業來合作。

4樓:匿名使用者

還是要調查瞭解清楚,別被騙了。

企業想通過招商的形式發展加盟店,需要遵循《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嗎?

5樓:凡帆智財權

1、肯定要遵守啦,如果你想開展加盟店來拓展市場,就需要到國家商務部進行備案登記,只有做完備案登記才可以嗎可以開展加盟店。否則將構成侵權,

6樓:一幟連鎖特許經營備案

企業想要發展招商加盟店是必須要遵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但是,被特許人同意的除外。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續簽特許經營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所以對合同期限的要求是除非被特許人同意,合同期限應該不少於3年,實際操作中,一般簽訂的期限是10年。

7樓:趙新春

1、企業開展商業特許經營活動,需要遵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

2、加盟合同的期限一般為三年以上,但是法律並沒有做出強制性規定,主要看特許人與加盟商的約定。

3、特許經營企業要在商務主管部門備案,需要具備兩家經營一年以上的直營店,費用可以協商。

加盟後發現公司違反了很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內容,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8樓:麼噠寶寶

建議先舉報,待拿到處罰決定書後在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比較穩一點。

9樓:勤者養人

你好朋友,可以要求賠償,建議當地委託律師介入!

10樓:張翠華淺筱熙

你先看看合同是不是加盟合同,合同裡有沒有加盟兩個字。如果沒有那就是**公司。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中的效力性強制規定

11樓:要知後事如何且聽下回分解

1.效力性強制規定是最新的合同法解釋(二)的內容,但是這個司法解釋尚未完全解決效力性強制規定的認定問題,而學術上也有所爭議,認為這個當然屬於效力性強制規定的觀點是不準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16條指出:如果強制性規範規制的是合同行為本身即只要該合同行為發生即絕對地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如果強制性規定規制的是當事人的「市場準入」資格而非某種型別的合同行為,或者規制的是某種合同的履行行為而非某類合同行為,人民法院對於此類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當慎重把握,必要時應當徵求相關立法部門的意見或者請示上級人民法院。

而綜合特許條例的目的看,特許其實就是解決市場準入資格的,並且條文並沒有明確指出違反此規定則合同無效,因此我個人傾向於商業特許條例18條是屬於禁止性強制規定而不是效力性強制規定。

2.儘管商業特許條例18條是否屬於效力性強制規定尚且存在爭議,但是該條文確是從側面對行為人的商事行為能力作出了限定,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10條規定,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認定為無效。也就是說,違反商業特許條例18條的規定能成為依法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事由,只是該事由是因為行為人商事行為能力的欠缺導致合同無效,而不是基於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緣故而無效。

3.如果合同最終被確認為無效,那麼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

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依據是合同法58條。

希望對你有幫助!

12樓:滕剛

我認為,這條不屬於效力性強制規定。

1. 強制性規範,分為效力性規範和管理性規範。

所謂效力性規範,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規範;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範後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是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範後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範。

2.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18條,並沒有說,如果未經同意就轉讓了,特許合同就無效了!

而只能從文字上推出:如果未經同意就轉讓,這個轉讓的行為是無效的,但原來特許合同繼續有效(在特許商和加盟商之間繼續有效)。

3. 除非在你們的特許授權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未經特許人同意,擅自轉讓的,特許人可以終止合同。只有這樣的話,你才可以解除合同。

記住是「解除合同」,這與「合同無效」,完全是兩個法律概念。

4. 還有一種辦法,就是一旦發現有未經同意而擅自轉讓的行為,你可以書面要求他糾正,並限定期限,限期不糾正的話,你就解除合同。這種情形也是「解除合同」。

5. 你看看「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一般都是侵害了國家利益、第三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你說的這個情形肯定不在此列的。因此,不屬於合同無效。

祝順利。

13樓:網友

1、「是否屬於效力性強制規定?」:當然是。

2、「能否以違反該規定申訴合同無效?」:如果未經特許人同意向他人轉讓特許經營權的,轉讓合同因為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並要求賠償。

3、合同無效的,雙方應各自返還所得和支付的轉讓費用,如果一方明知不得轉讓而故意轉讓,另一方可以索要損失賠償。

14樓:西安王翔

不能以此來認定合同無效,這屬於管理性規定·

15樓:網友

當然是效力強制性,但承諾禁反言。

對於2007年5月1日實施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中的第十二條規定的疑惑

16樓:網友

為了保護弱勢群體,被特許人在國家面前是弱勢的,如果發現兩年後特許的情況還不如正常的情況,那麼可以考慮解除。這樣,主動權就會部分掌握在被特許人手中。

17樓:網友

這部條例是在目前商業特許經營魚龍混雜,經營混亂的狀況下出臺的,你可以注意看一下,法規全文基本體現了規範特許人經營行為的初衷。

這條規定是為了保護被特許人的利益,畢竟他們是相對弱者。

18樓:網友

國家另有相關制度規定:合同法第232條規定的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的任意解除權、第268條規定的承攬合同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權、第308條規定的貨運合同託運人的任意解除權以及第410條規定的委託合同當事人雙方的任意解除權。

以上4個任意解除權是法定的,不需要雙方約定的;而你說的「單方解除合同」權是需要雙方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的,是有這個大前提的。

法律賦予被特許人在約定期限內享有任意解除權的直接目的,是要免除被特許人因解除合同而要承擔的違約責任,從而達到保護投資人、降低投資人風險的目的。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對我國特許經營有何影響

19樓:一幟連鎖特許經營備案

我國要開展特許經營,需要有兩家或以上直營店,並經營一年以上,並需要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當你決定發展特許經營時,你決定授予受許人的權利總和就是特許經營權了,它是以企業智財權為核心的權利束,具體有哪些權利全看特許人擁有哪些權利,並根據實際需要選擇。主要有商標權、專利權、商業秘密權等。

在一幟看來,2007年施行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是對我國加盟市場進行規範和監管,使得特許經營市場在監管下有序進行,避免了市場混亂的情況。

有誰知道,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備案證明上蓋哪個部門的章嗎

20樓:凡帆智財權

沒有部門蓋章,特許經營在國家商務部備案只有乙個號,並且可以在國家商務部**上查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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