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2024-12-26 15:45:06 字數 3747 閱讀 7010

1樓:abc保險網

根據保險代位求償原則,導致保險標的的損失第三者對保險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形式屬於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因為第三者給被保險人造成了侵權,依法負有侵權賠償責任,而保險人賠償了被保險人以後,就相應的取得了代被保險人追償侵權責任的權利。

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侵權責任是任何人都對他人承擔這樣一種義務,即不因為自己的錯誤(過錯)行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即能構成侵權行為,要對受害方承擔責任。侵權行為基本上都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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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奶爸保小明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所導致的人身傷害;

3、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自傷或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兩年內自殺;

4、因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所導致的人身傷害;

5、因被保險人受醉酒或毒品、管制藥物影響的精神或行為障礙所導致的人身傷害;

6、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所導致的人身傷害;

7、因核**、核輻射或核汙染所導致的人身傷害。

發生上述任意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責任終止。

在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期間,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3樓:汪付夏子

法律分析:保險合同暫時中止,它是指在保險合同存續期間,由於某種原因,保險合同暫時失效,不再承擔保險保障責任。與徹底終止的保險合同不同,暫時中止的合同依然是存在的,可以在中止合同後兩年內申請復效,並補交中止期間的保費及利息,得到保險公司同意後,合同效力即可恢復。

保險公司會繼續承擔保險保障責任,不過卻要重新計算觀察期或者要對被保險人進行重新核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4樓:覃永雄

1、投保人故意或者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種保險**承保;

2、被保險人未履行維護保險標的的義務;

3、被保險人未履行增加風險通知的義務;

4、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

5、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未按約定或者法定期限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終止,雙方在合同效力終止後兩年內未就恢復保險合配帶同效力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合同;

6、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未發生保險事故,向保險人索賠或者支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合同,不退還保險費;

7、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支付寬告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培巧蘆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投保人法定解除保險合同的情形

5樓:郭春萍

法律分析:投保人法定解除保險合同的情形如下:

1、違反告知義務;

2、違反侍扮爛通知義務;

3、違反保證條款;

4、投保人違反保險費給付義務;

5、退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老漏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缺慎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

6樓:

摘要。你好,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不受限制,您說的這一條 屬於《代駕責任險》的保險規定。

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

你好,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老談無合同存在時侍枯碰仍然應敗凳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不受限制,您說的這一條 屬於《代駕責任險》的保險規定。

這句話的意思是:由代駕公司投保,代駕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後,車主依舊走伍碼自己車輛的保險報案程式,代駕司機則撥打代駕保險公司**另外進行報案。事後車主提供車險理賠材料、車險承保公司出具的賠付計算書、110報案手續,就可以通過代駕保險獲得走自己車輛保險而產生的額外支出,如車輛來年保正旁費保險增加、腔清哪保險免賠額等。

這是慶巖《代駕責任險》第七條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具體條款是(六)被保險人應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哪凳合同存在時仍李差旅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簡單理解就是,被保巧衫哪險人即使合同已經結束,但是其因代駕造成的損失孝碼,不屬於保險公司理賠範塌仔圍的,即使投保了《代駕責任險》也依然不予賠償。

在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期間,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7樓:黃韻

法律分析:保險合同效力中止的,符合新《保險法》的規定。因為,「保險合同效力中止」符合法條設定的「期間」的規定,既然是「期間」,就存在「始期」和「終期」,首先,合同效力中止無疑存在始期;但是否存在終期呢?

答案是肯定的,保險合同至少會因為被保險人的死亡而終止,所以,「保險合同效力中止」符合法律關於期間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三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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