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執行異議之訴被執行人必須為第三人嗎

2023-03-24 15:05:04 字數 845 閱讀 1888

1樓:七臺河李陽平

不一定將被執行人列為第三人。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原告為案外人,且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實體權利。被告是申請執行人。但在被執行人否認案外人權利時,可以將其列為被告。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指案外人就執行標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強制執行的權利人,(如所有權或者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在執行程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申請執行人(必要時候被執行人可列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對執行標的物的強制執行的訴訟。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目的當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收到侵害時,可以採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濟,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時維護了司法公正。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11月3日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至20條也規定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具體程式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也對此有了規範。

2樓:王律師專業法律文書

應當是第三人,因為執行時申請人申請的,你提異議也是針對申請執行人提的,被執行人屬於對該財產有(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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