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所以不選a
2樓:為司考努力
只有商標評審委員會才有權對商標的設立、撤銷的權利。故選c
著作權因涉及的較專業,所以是中級法院管轄,基層法院沒有管轄權。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如有下列情形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限制:
申請註冊的商標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不選a是因為:甲公司所在的基層法院不一定是被授權的有權審理著作權案件的法院。
4樓:心如止水
著作權糾紛最低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各高院可以確定若干基層法院管轄。題中並沒提到甲公司所在地基層法院是否被確定在此範圍內。
5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商標是由工商局註冊的,所以是c。
6樓:匿名使用者
版權侵權的管轄法院不一定是基層法院。
智慧財產權法律問題
7樓:匿名使用者
a專利法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d 根據《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第八條 布圖設計專有權經***智慧財產權行政部門登記產生。未經登記的布圖設計不受本條例保護。
智慧財產權的問題
8樓:匿名使用者
製造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許諾銷售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銷售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間接侵權行為。這是指行為人本身的行為並不直接構成對專利權的侵害,但實施了誘導、慫恿、教唆、幫助他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間接侵權行為通常是為直接侵權行為製造條件,常見的表現形式有:
行為人銷售專利產品的零部件、專門用於實施專利產品的模具或者用於實施專利方法的機械裝置;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授權或者委託,擅自轉讓其專利技術的行為等。
而假冒專利是指在非專利產品上或者在產品的廣告宣傳中,標明專利權人的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便公眾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產品的行為。被假冒的專利是客觀存在的有效專利。假冒專利的行為直接危害了專利權人的利益,也欺騙了消費者,擾亂了專利管理秩序和社會經濟秩序。
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其情節比一般的侵權行為的危害性更大,應當給予嚴厲的處罰。所以,我國《專利法》對於假冒專利行為,不但規定了假冒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和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假冒者「改正並予以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等行政責任,而且還規定,假冒者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但委託人在約定的使用範圍內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雙方沒有約定使用作品範圍的,委託人可以在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範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
從你的情況看,儘管你和單位有勞動關係,但這不是你的職務範圍,所以不能算職務作品,應該算委託作品。
希望採納。
智慧財產權問題
10樓:匿名使用者
bc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智慧財產權問題
11樓:匿名使用者
長期以來,美國國內一直存在著一股對華**保護主義勢力。他們僅憑臆斷或者明顯失實的調查資料,片面誇大和無限放大中國市場上的智慧財產權侵權現象以及給美國企業造成的損失,其目的是使中美智慧財產權問題政治化、複雜化,以此撈取政治資本。幾個月前,美國一些機構曾出具這樣的資料:
中國的軟體盜版率高達90%,發生在中國的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每年給美國造成高達200億美元至240億美元的損失。但是,美方對這些資料的**和計算方式卻秘而不宣。
可喜的是,美國官方意識到中國市場上的智慧財產權侵權現象的複雜性,也在努力尋求與中國**行政執法等部門的合作,並取得了一定成效。如,2023年中美聯手破獲美國公民顧然地通過網上非法銷售盜版***案。美國各級**也在許多正式場合強調中美智慧財產權合作、「共存共榮」的重要,中方也以高度合作的實際行動積極呼應,中美智慧財產權聯合保護機制正在逐步完善。
智慧財產權保護需要有一定的經濟基礎作為支撐,良好的經濟基礎對智慧財產權保護起著重要的促進作用。解決中美智慧財產權問題需要有全面發展的中美經貿關係基礎,更需要兩國國內經濟和諧、健康的同步發展。
第一,努力尋求照顧中美雙方利益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標準平衡點。
第二,拓寬中美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面。在推動中美**、企業、社會多維深度互動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長效機制良性運作的同時,倡導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互動和雙向機制。加強在華市場上保護美國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同時,努力尋求美方的配合,完善中國在美市場的智慧財產權維權機制。
第三,加強中美兩國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技術支援上的合作研究,準確分析、客觀判斷兩國市場上的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避免臆斷和智慧財產權保護政治化。
第四,中美在智慧財產權方面加強合作的同時,應加深兩國在科技領域的合作交流,總體帶動兩國經貿科技的進一步發展,反哺智慧財產權保護。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提到的問題非常複雜,中美智慧財產權我認為是不可能調和的,因為美國的思維是利益最大化。
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問題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外行管內行的必然結果,管理的人是外行必然不希望真正有能力的內行顯露頭角。
就拿硬碟為例,希捷是我國人購機搭配的比較多的硬碟,但是希捷竟然沒有中國官方和正式的官方售後,只有**售後。希捷在中國銷量也不是不好,看看希捷在國外賣的**不但沒有賣中國人的貴反而還得有官方售後,他們也不是賺不到錢,難道在中國個城市佈置幾個官方店和售後難道就這麼難嗎?為什麼非得**商供貨,**商聯保。
這裡的貓膩在哪。
有那麼一部分人,他們是中國的精英,他們壟斷著中國的市場,他們要求希捷必須把硬碟賣給他們,然後他們在分銷各地。不得硬碟廠商直接在中國面對使用者,這樣他們即可以對使用者市場定價,又可以要求硬碟廠商讓利。他們既不用人力財力開發硬體,又不用養活那些真正有能力開發軟硬體的人才。
只需要隔離中國市場和國外技術公司就可以悶聲發大財。
如果你是希捷公司,你願意和一個精英打交道方便,還是願意和上億的使用者打交道。你既不用對面對客戶,又省去了僱傭中國人給中國人發薪水開店維修什麼的,並且這個精英和你站在同一利益戰線上幫助你打壓國內企業,還不用你自己競爭,你何樂而不為呢。
如果你是那精英,讓你有,不用管理企業、不用四處求才、不用研發、不用有什麼技術含量、不用什麼專利更不用說什麼產權,這麼方便的賺錢之道,你還會去搞研發嗎?你會讓別的中國人自己搞什麼研發嗎?如果有一箇中國人開發了自己的硬碟,他沒通過你直接賣給使用者了,你難道不在第一時間就把他幹掉?
別的也是大同小異,有能壟斷中國市場的精英,有能壟斷地區的精英,還有能壟斷城市的精英,還有那些壟斷市場的精英,成成扒皮,如果你想搞研發,你的商品得能過去這些精英的關卡才能到達使用者面前。到時候**已經比國外同行還高了,或者根本就不讓你上架。讓你很快血本無歸,搞研發,搞什麼研發。
智慧財產權法和海商法的前景哪個好,智慧財產權法和海商法的前景哪個好?
除非學的很精,不然這二者都不怎麼樣!海商法的就業面相對較廣,但是海事局海事法院這些與海商法最對口的地方將近飽和,所以很難進的去,當然進得去待遇等等非常好,做海商類律師運氣好的話接一個案子就足以夠你花費一輩子,不過中國那麼大,海商類律師是非常少。所以海商法學生很經常是去跟海上交通,物流的學生搶飯碗的。...
智慧財產權裡面關於著作權的案例,智慧財產權法中有關著作權的案例分析題,請高手詳細解答
乙撰寫的文章內容如果大部分是甲的授課內容,就是侵權行為。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題 題材 觀點 思想等再進行新的創作,在法律上是允許的。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據,一般由各國著作權法自行規定其範圍。凡超出合理使用範圍的,一般構成侵權。首先,學者甲如果有自己的演講提綱 稿件,那...
智慧財產權法大作業 請幫忙解決謝謝
一 1 智慧財產權是調整因知識產品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它是國際上通行的確認 保護和利用著作權 工業產權以及其他智力成果專有權利的一種專門法律制度。2 著作權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對文學 藝術 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3 鄰接權,亦稱作者傳播者權,指作品的傳播者在傳播作品的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