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從你所陳述的內容分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應當是一般商業保險公司的員工,商業保險和工傷保險是兩種概念;其次,你公司以別人的名義代替你來申請理賠,在保險公司員工來核查傷情情況時,以虛構的事實進行保險理賠的,是違法行為,這種行為保險公司是可以拒賠的;第三,你在和公司簽訂合同時,公司並沒有給你進行工傷保險登記,那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應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給你相關費用。第四,如果公司不支付,你可以向公司註冊所在地的勞動保障局申請仲裁,符合先於執行的條件的,可以申請先於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相當嚴重,知道嗎,這樣做的後果是單位投機取巧,國家和個人吃虧,第。
一、這樣的做事違法的。不符合工傷保險規定。第。
二、對個人而言,如果傷勢較輕,那麼你個人認為是合適,可是這樣不能免除的後顧之憂,將來一旦因此發生更嚴重的情況,那麼你是不受工傷保險保障的。也就是說你的工傷就享受一次,這樣是不合理的。第。
三、我想如果你很正義的話,是不會允許單位這樣做的,你可以不接受啊,不成的話去勞動部門檢舉單位,
3樓:匿名使用者
冒名頂替勞動者遭受職業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職工用他人身份入職,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遭受職業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因其本人 從法律上並未參保,社會保險機構不會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鑑於勞動者冒名頂替涉嫌欺詐,給用人單位帶來不小的經濟損失,按《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司法實踐中,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分擔賠償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你們單位違規操作了,員工簽定合同就得給員工上社會保險,但是情況是公司是想騙取保險金來賠償你的損失。如果你想追究你公司沒有給你上保險的事情,可以到保險中心或市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應該可以得到賠償。
5樓:大忍忻海
冒名頂替騙取工傷保險受到社保局處罰。
關於工傷賠償的法律規定
6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一、工傷的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工傷認定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7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賠償的法律規定比較多,最基本的由《社會保險法》第四章、《工傷保險條例》、各省市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勞動者工作中負傷,無論是已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事實勞動關係,都享有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者工作中負傷,首先應當進行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工傷事故發生一個月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申請的,勞動者個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申請。勞動者個人申請應當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字影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傷情穩定並工傷認定之後,影響勞動能力的,向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勞動能力鑑定結果出來後,依據鑑定結論申領工傷保險待遇。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支付**工傷的醫療費用和**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勞動能力鑑定費;用人單位支付**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全額有用人單位支付。
因工傷保險發生的糾紛,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8樓:匿名使用者
暫以以8級或9級計算。參照下表計算即可。私了的話,不好說你能獲得多少賠償。
關於工傷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9樓:芥末小黃魚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還有《工傷保險條例》,《非法用工單位**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工傷認定辦法》《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企業職工**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t6721-1986》《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 16180-2006》
擴充套件材料: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10樓:深圳張勇律師
1,主要有工傷保險條例及各地方的相應規定,及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11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工傷的法律法規,只有一個工傷保險條例,和各省市,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的各項細則,再沒有別的檔案和法規,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都不調整有關工傷的問題。
12樓:浮雲笑看神馬
2023年新《工傷保險條例》是最重要的法規依據;涉及傷殘的,有《傷殘鑑定標準》;各省制定有傷殘補助標準。
13樓:匿名使用者
有***制定的工傷保險條例和地方的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法律常識 15
什麼是工傷,法律規定哪些情況才能認定為工傷?
14樓:華律網
下列情況應認定抄為工傷:1、在工襲。
作時間和工作場所bai內,因du工作原因受到事zhi故傷dao害的;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第1項、第2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3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15樓:牛朋偉律師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回1)在工作時間和工。
答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如果有下列情形的也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16樓:大象保險
簡單來說:
①在工bai作時du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事zhi故傷害的;
②患法律dao規定職業專病的;
③上下班途。
屬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④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中受到傷害的;
⑤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公負傷,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等具有相當主觀故意且社會危害性較大的不能算作工傷。
工傷認定有那些法律依據
17樓:華律網
1、工作時源間: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用人單位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是指單位確定的工作時間。a.
構成工傷限於發生在工作時間內的事故傷害;b.在工作時間以外的事故傷害一般不構成工傷。2、工作場所:
工作場所是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領導臨時指派職工從事工作的場所。a.構成工傷限於發生在工作場所內的事故傷害;b.
在工作場所以外的事故傷害一般不構成工傷。3、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構成工傷。
雖然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之內,但是隻要事故傷害與工作有關,是因執行職務或者業務的原因而發生,也構成工傷。4、主觀過錯:除了勞動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傷害以外,即使勞動者有過失或者重大過失,仍然認定為工傷。
5、其他:特殊情況下構成工傷,僅限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
18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認定是指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政策、法規的規定,確定職工的受傷或患職業病是否是因工造成的。目前適用的認定工傷的主要依據是2023年8月12日勞動部勞辦發(1996)266號《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該辦法同樣是法院對該型別案件進行司法審查的主要依據。
依據該辦法的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後喪失勞動能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或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該辦法同時就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進行了列舉:
1、犯罪或違法;
2、自殺或自殘;
3、鬥毆;4、酗酒;
5、蓄意違章;(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23年4月23日勞社部函(2001)48號《關於解釋〈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蓄意違章」的覆函》中規定,關於《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的「蓄意違章」是專指十分惡劣、有主觀願望和目的的行為。在處理認定工傷的工作中,不能將一般的違章行為作為「蓄意違章」。)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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