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彩禮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是不必須進行分割的。彩禮,又稱聘禮,是指男方按照當地習俗,在婚前給予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或者財物,以表示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男方如果在離婚時請求女方返還彩禮的,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離婚時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存在以下兩種情形中的任一種,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當事人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婚後沒有一起生活的;2、婚前給付彩禮使給付一方生活困難的。需要注意的是,適用以上兩種的規定,應當以男女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樓:趙惠娟
彩禮是男方家給女方家的,金額一般比較多,都是父母拿著的,父母拿這錢給女兒辦辦嫁妝,結婚請請客,剩下的給女兒存了,等以後女兒有困難的時侯再拿出來,去幫助女兒。
3樓:帳號已登出
這個明顯是不合常理的。一般情況下,彩禮的歸屬問題大多是由男女雙方及家長商量後決定。不過大多數彩禮錢女方家長會花一部分為女兒置辦陪嫁物品,其餘會在結婚後,由女兒帶入新組建的家庭
4樓:帳號已登出
結婚彩禮錢最終還是歸媳婦的。當男方把彩禮錢給到女方,女方會置辦嫁妝。然後沒有花完的錢,女方的父母會把這一筆錢給女孩子讓女孩子帶回婆家。
5樓:匿名使用者
1.結婚彩禮錢法律上的歸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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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彩禮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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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男方給彩禮錢到底是給誰的?給誰的就是誰的,怎麼講,你結婚是要給彩禮的,雖然全國各地情況不一樣,凡是給彩禮的,都是婆家人或者通過媒人交給女方的父母的,這彩禮錢交到了女方的父母手中,這錢實際上的所有權就是女方的父母了,不管將來...
結婚彩禮錢歸誰?
7樓:華律網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結婚時的彩禮錢離婚歸誰的問題,這個問題比較複雜,因為各地的風俗不同,所以給付彩禮後產出的結果也各不相同,例如,有些地區彩禮是給付女方父母的;有些地區彩禮雖然給付女方父母,但在結婚後女方會將彩禮帶回與男方。給付彩禮的時間對彩禮的性質也會有影響,有婚前給的,也有婚後給的,所以對彩禮的性質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定。但由於結婚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具有贈與性質,所以一般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能相對較小。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所以被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的可能較大。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九條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8樓:勤奮的
我是女的,父母要錢的話一般都是給兒子,千萬別給,好的父母不會要,給彩禮不如直接留給老婆自己不好嗎?
9樓:匿名使用者
不同地方不同風俗,但是有一點,雙方父母在兒女結婚過程中,都是要出錢的,共同幫助一個新家庭的建立。就你爸媽出的這12萬元,自己把它分成兩塊,兩萬買首飾衣服等,現在不夠,當然要再要點。十萬彩禮女方父母當然不願意動了,但是放心,這個錢女方父母一定會給她女兒的,而且除了這十萬元,女方父母還會再出自己的,給她女兒。
如果,你就碰上不懂事的岳父母了,不就十萬元嗎?但是,你媳婦一定會內疚的,你大氣點,以後的日子不就更和諧,更美滿了嗎。畢竟我們組建新家庭,不是指望父母幫我們支撐,而是要自己奮鬥,對吧。
希望對你有幫助,謝謝。
10樓:心雪之夢哥
這個明顯是不合常理的。一般情況下,彩禮的歸屬問題大多是由男女雙方及家長商量後決定。不過大多數彩禮錢女方家長會花一部分為女兒置辦陪嫁物品,其餘會在結婚後,由女兒帶入新組建的家庭。
其實聽你簡單描述,還是能看出女方家長對你不是太滿意,才會如此刁難。希望你跟女孩是真心相愛。祝幸福!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人只知道孝順自己的父母,那不叫孝順,叫自私,以後對女方父母絕對不會好的,我是女方的話,趁早離婚,花錢娶媳婦應該的,你跟誰抱怨,你沒錢那是你無能,沒錢還要別人同情,女方陪嫁是人情不陪是本份,不是不陪嫁女兒,是對你不滿意,為啥給你?知道指不上你,還不如留著自己養老,明智之舉,
12樓:三省其身
既然是結婚彩禮錢,當然就要用於結婚了,談不上歸誰。
13樓:lethe樹葉
我跟你情況差不多,我
結婚,我有個後媽,她跟我爸還有個弟弟。我男朋友準備跟我結婚,彩禮錢是我開口要的十萬,其他的什麼都還沒算。我爸就想要這彩禮錢,說白了,留給我弟弟以後用。
但是我男朋友認為這個錢是給我的,我願意給他們就給他們,願意自己留著我們過日子就過日子。他的彩禮錢也是借的。我的覺得這個事情很簡單。
看女孩子怎麼做,給了女方父母,借的錢以後一起還。不給,就留著過日子用。我男朋友家條件沒有你好,但是明面上的事情他會做好。
這個事情不是你苦惱的事情,就算女孩子說以後債務不還,以後有了自己的孩子,思想肯定會改變的。這個事情是你死腦筋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結婚後應該是規女方所有的的,是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的,
15樓:朱晨曦曉
十萬是屬於你們兩口子的,如果你們兩口子女方管錢那就都讓女方拿著,男方管錢就男方。一般這樣以後就是女方拿著了。怎麼還有這樣的公婆還要回去
16樓:匿名使用者
別結了,正常來說男方父母給的彩禮雖然說是給女方父母的,但是正常都是給夫妻倆人的,女方給陪嫁也是小夫妻兩個人的
17樓:一樣
肯定屬於女方父母的,以後如果你們鬧離婚的話,發院會叛財產糾紛的,
求教:結婚後男方給的彩禮錢到底歸誰
18樓:華律網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結婚時的彩禮錢離婚歸誰的問題,這個問題比較複雜,因為各地的風俗不同,所以給付彩禮後產出的結果也各不相同,例如,有些地區彩禮是給付女方父母的;有些地區彩禮雖然給付女方父母,但在結婚後女方會將彩禮帶回與男方。給付彩禮的時間對彩禮的性質也會有影響,有婚前給的,也有婚後給的,所以對彩禮的性質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定。但由於結婚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具有贈與性質,所以一般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能相對較小。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所以被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的可能較大。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九條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19樓:匿名使用者
用於共同生活,給誰都行。自私自利的得小心了
20樓:法律快車
彩禮實質上是為達成結婚目的的贈與。也就是說男女雙方依法進行了結婚登記,彩禮理應歸女方所有。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無特殊約定,彩禮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結婚彩禮錢法律上歸誰
21樓:百科全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沒有這兩種情形時,一般法院認定彩禮是對女方個人的贈與不予以返還。而且女方用彩禮錢在登記結婚前購買的傢俱、家電、汽車、首飾等財產應視為女方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由此可以知道,彩禮錢應該是贈與女方的,歸女方所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2樓:真的不想封號了
彩禮錢是給誰的
根據上面對於彩禮錢的定義與描述,我們不難看出其實結婚彩禮錢就是男方送給女方的聘禮,是給女方家的,然後由女方自由支配。一般情況下是男方父母將彩禮錢交到女方父母手裡,但大部分的女方父母都會再將彩禮錢反給女兒,作為一個新家庭的第一筆存款,或者是用這筆彩禮錢為孩子們置辦家電、車子等陪嫁物品。
我國2023年、2023年《婚姻法》和2023年修改後的《婚姻法》,均未對婚約和聘禮作出規定,且都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式,在農村尤盛。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訂婚的彩禮也在不斷提高,小到金銀首飾,大到上萬元的現金、汽車、住房等。
一旦雙方最終不能締結婚姻,則彩禮錢的處置問題往往引發糾紛,訴諸法院的案件也逐漸增多。
另外,根據各地風俗習慣不同,彩禮錢的數量也不同,因此,並沒有一個相對明確的數字規定。
在我國,婚約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婚約產生的財產關係屬於民事法律調整的範疇。婚約財產糾紛主要是彩禮返還問題。
理論上關於彩禮的性質、應否返還有數種觀點,但一般對彩禮有規定的國家在學理上或立法上均認為此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這一理論既符合公平原則,也不與婚姻的倫理觀念相違背。依此觀點,彩禮贈與行為一經雙方當事入達成合意而生效,彩禮的所有權隨交付而轉移到女方手中,當婚姻不成立時,贈與合同解除,受贈人即喪失繼續佔有彩禮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佔有財物的,則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依不當得利返還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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