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行政許可與附許可,權利行政許可與附檔案許可

2022-11-22 10:55:01 字數 5776 閱讀 3423

1樓:羅爺法律

一、對行政許可的學術分類

(一)一般許可與特別許可:如駕駛證申請與菸草專賣(二)排他性許可與非排他性許可(三)獨立證書許可和附檔案許可:如駕駛證與商標許可。

(四)權利性行政許可和附義務的行政許可 :如護照與商標許可。

(五)依行政許可目的的分類:安全、健康、環境等等。

(六)依許可領域的分類:公安、工商、衛生、農業許可等等。

二、對行政許可的法律的分類

(一)特許是指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屬特定領域,有數量限制;審查頒發許可要採用符合公平競爭的程式,如招標、拍賣等。

舉例:海域使用許可,無線電頻率許可,特定礦產資源開發。

(二)一般許可這又稱作普通許可。普通許可沒有數量限制。

舉例:(1)治安許可,包括集會、遊行示威、出入境許可、持槍許可、機動車駕駛、公共娛樂場所經驗,化學危險物品經營儲存許可。

(2)發展國民經濟的許可,包括企業生產經營許可,進出口許可、菸草專賣許可等。

(3)保護生態環境和重要資源許可。土地適用許可、森林採伐許可、捕撈許可、排汙許可。

(4)保證人民生命安全的許可。食品衛生許可,藥品生產經營許可,個體開業行醫許可。

(三)認可是指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特點是申請人必須具備特定的條件,一般需要通過一定的考試或者考評程式決定。

舉例:律師資格、醫師執照、駕駛執照、為企業頒發「質量信譽」證明、為相對人授予專利權。

(四)核准是指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裝置、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特點是一種對特定物品屬性的判斷,對申請人的權利只有間接影響,要藉助一定的技術條件完成。

舉例:民用航空器適航許可、計量器具的製造和修理許可、電梯質量許可、農產品質量認證。

(五)登記是指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特點是確立申請人的主體資格,適用特殊的程式,不適用一般許可程式。

舉例:工商企業登記、房屋產權登記、婚姻登記、戶籍登記、社團登記。

**補充: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後者也可以理解為獨立證書許可和附檔案許可.獨立證書許可即單獨的許可證,如:營業執照、駕駛證、持槍證等等。

附檔案的許可除許可證外,還包括許可的範圍、方式、程式、有效性等。如:專利許可、商標許可、藥品生產許可、建設用地許可等。

2樓:匿名使用者

前者可以稱為行為許可;是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允許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行為.其中還包括資格許可,即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通過嚴格的能力、資格考試程式後,允許相對人從事某一活動的行為。

後者也可以理解為獨立證書許可和附檔案許可.獨立證書許可即單獨的許可證,如:營業執照、駕駛證、持槍證等等。

附檔案的許可除許可證外,還包括許可的範圍、方式、程式、有效性等。如:專利許可、商標許可、藥品生產許可、建設用地許可等。

不知樓主是否明白。

什麼叫附義務的行政許可?

3樓:森然鬼氣

先回答你的「為什麼」?這首先要從附義務的行政許可的概念來理解。以行政許可是否附加必須履行的義務為標準,可分為權利性行政許可和附義務的行政許可。

權利性行政許可也稱無條件放棄的行政許可,是指申請人取得行政許可後,並不承擔一定作為的義務,相對人可以自由放棄被許可的權利並不因此而承擔法律責任的許可,如捕魚許可、資源開採許可、排汙許可等。附義務行政許可又稱有條件放棄的行政許可,是指被許可人獲得許可的同時必須承擔作為的義務,否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或喪失被許可權利的許可,如我國《企業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在獲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一年內應開展經營活動,否則將視為自動放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

從上述可知,附義務的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在獲得許可的同時,承擔了在一定期限內從事該項活動的義務,否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如建設用地許可、專利許可、商標許可、探礦許可。同時,根據《行政許可法》第 66、67 條,下列兩種情形屬於附義務許可:(1)開發利 用自然資源或者利用公共資源行政許可;(2)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行政 許可,如城市供水經營許可、供電經營許可、電信業務許可、郵政義務許可等。

關於第三個問題的答案,從以上就可得知,不再羅嗦了

4樓:我愛行政法

行政許可可分為一般與特別,排他性與非排他性,獨立的與附檔案的,權利性許可與附義務許可。 附義務許可,是被許可人在獲得許可同時,承擔了在一定期限內從事該項活動的義務,否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如城市鍋爐加熱供暖許可。 權利性許可是被許可人可以自由放棄該項許可所賦予的權利,並不因此承擔法律責任,如駕照。

5樓:匿名使用者

舉例 駕照是行政許可 但是你領到駕照 必須遵守交通法規才能行使駕駛的權利 這就是附義務的行政許可

再比如採礦的行政許可 通常附有按計劃按規模進行保護性開採的義務

有關附義務的行政許可

6樓:森然鬼氣

先回答你的「為什麼」?這首先要從附義務的行政許可的概念來理解。以行政許可是否附加必須履行的義務為標準,可分為權利性行政許可和附義務的行政許可。

權利性行政許可也稱無條件放棄的行政許可,是指申請人取得行政許可後,並不承擔一定作為的義務,相對人可以自由放棄被許可的權利並不因此而承擔法律責任的許可,如捕魚許可、資源開採許可、排汙許可等。附義務行政許可又稱有條件放棄的行政許可,是指被許可人獲得許可的同時必須承擔作為的義務,否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或喪失被許可權利的許可,如我國《企業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在獲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一年內應開展經營活動,否則將視為自動放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

從上述可知,附義務的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在獲得許可的同時,承擔了在一定期限內從事該項活動的義務,否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如建設用地許可、專利許可、商標許可、探礦許可。同時,根據《行政許可法》第 66、67 條,下列兩種情形屬於附義務許可:(1)開發利 用自然資源或者利用公共資源行政許可;(2)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行政 許可,如城市供水經營許可、供電經營許可、電信業務許可、郵政義務許可等。

關於第三個問題的答案,從以上就可得知,不再羅嗦了

什麼是行政許可?

7樓:原〓振〓俠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的區別?

8樓:2zz嶺北

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的主要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行政審批:是一種行政管理學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行政管理意義上使用。

行政許可:是一種行政法學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法律意義上使用。

2、救濟途徑不同:

行政審批:不服從或是不願意通常不能提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行政許可: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如果認為該行政許可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以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進行救濟。

3、主體不同:

行政審批:是按審批主體所作的界定,即由行政機關做出的審批行為,面比較寬。

行政許可:主體是行政機關,物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內容是准予申請人從事特定活動。

4、設定的條件不同:

行政審批:行政審批事項的設定,法律並無嚴格限制,各級行政機關(也包括非行政機關)都可以設定審批事項。

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行政許可法》規定:

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可以依據法定條件設定行政許可,地方**規章可以依據法定條件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其他規範性檔案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擴充套件資料

行政審批存在的問題:

1、重審批輕監管:

一些審批專案被合併或調整為稽核、事前備案等,雖然改變了形式,但沒有改變審批的實質。一些審批事項程式繁瑣、時限長、辦事效率低下。

2、審批設定管理不嚴:

特別是對非行政許可審批專案,管理不規範,隨意性大。一些部門和地區利用「紅標頭檔案」、規章等,以登記、備案、年檢、監製、認定、審定以及準銷證、準運證等形式,變相設定審批事項。

3、監督機制不健全:

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機制還不健全。一些部門權力過於集中,同時承擔審批、執行、監督、評價職能,權力被濫用的風險較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增強針對性,著力解決這些突出問題。

參考資料

9樓:雪人晒太陽

1.涵義不同: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行政許可是指**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檔案,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

2.使用不同:行政許可是一種行政法學上的概念,我們更多的是在法律意義上使用;行政審批是一種行政管理學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行政管理意義上使用。

3.行為依據不同: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依據《行政許可法》規定操作;行政審批則主要是內部行政行為,行政審批事項的設定,法律並無嚴格限制,各級行政機關(也包括非行政機關)都可以設定審批事項。

4.救濟途徑有所不同。行政許可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如果認為該行政許可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以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救濟;而對行政審批不服通常不能提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10樓:just享受

如下:一、適用範圍不同

(1)行政審批的適用範圍較寬,可以歸入行政審批的專案種類按照目前的統計不下於50種,甚至包括推薦、命名、備案、證明等。

(2)行政許可大體上可以分為五類:  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二、設定的條件不同

(1)行政許可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2)行政審批事項的設定,法律並無嚴格限制,各級行政機關(也包括非行政機關)都可以設定審批事項。

三、審批物件不同

(1)行政審批的物件十分寬泛,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外,還包括行政機關本身。它不僅涉及外部物件,也涉及行政機關內部事項。

(2)行政許可的物件僅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並不包括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

擴充套件資料

行政許可的特徵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行政法行政許可的設定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 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協會與眾多機構聯合制定的規定叫行業規定或企業商品質量,服務標準。性質上主要是對企業自我服務 自我協調 自我監督 自我保護。行政許可法 規定設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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