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判決結果不滿意,怎樣才可以拖延結案時間呢

2022-11-22 06:40:02 字數 3164 閱讀 4906

1樓:匿名使用者

一、分析:

1、「我現在拒絕在判決書上簽字。法院叫我去取錢我也不去。這樣法院就一直無法結案」:你錯了:

(1)你的案子在二審被駁回的裁定作出之日起,原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2)你不去領判決書:法院可以派人給你送、也可以給你郵寄,你不在送達回證簽字的,送達人員可以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情況、並請見證人簽字後,留置在你的住所:判決一樣生效。

(3)法院的案卷可以該結案結案,你不去領,法院會暫時為你儲存。

2、「我的思路是這樣的:只要不結案,那他的財產就一直凍結著這樣我還有希望」:這你又錯了。

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就會對查封的財產執行,不會「就一直凍結著」。即使是在沒有判決前,查封凍結也是有期限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二、關於你的問題:

1、「我要怎麼做才能一直拖著讓法院無法解凍他的財產呢?」:這不可能。

2、「我要怎樣可以又拖延了時間又確保自己可以拿到法院已經判給我的25w呢?」:

(1)25萬你隨時可以去取(不過,你這樣刁難法官,法官也可以折騰你的,讓你多跑兩趟不算啥吧?)

(2)拖延時間的想法不現實。

3、「如果最後這個案子被法院強制結掉的話,那我還可以就同一個理由再起訴一次嗎?」:

(1)不可能,你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因為同一事實已經被生效判決所確定,不可能再進行第二次審理,這違反一事不再審的原則。

(2)但是,如果你以後找到證據證明這判決是錯誤的:你可以「申訴」(但不是「再起訴一次」),請求再審。

2樓:北京李同輝律師

你的想法不能辦到。不可以再次起訴的。

3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不在判決書的送達回證上簽字,不影響判決書生效,但送達人應在送達回證上記明當事人拒絕簽字的事由和日期。

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在立案以後認為起訴不符合條件,決定不再受理的,會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與不予受理的裁定相同,當事人可以就駁回起訴的裁定上訴或重新起訴。

4樓:廣州市王律師

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因此,即使你不主動簽收判決書,法院也有辦法向你送達。送達後,二審判決即生效,那麼對方應履行的金額就已確定,他可以主動向法院交執行款,以解除對其賬戶的凍結。

二、法院判你的25萬,無論你什麼時候去拿,都是可以拿到的。

三、你不可以就本案再次起訴。除非你有了新證據,可以向法院申訴。

對派出所判案的結果不滿意,結案我是否能

5樓:豆豆安靜

對派出所調解判案的結果不滿意,就是已經結案的,你還有兩種方式進行處理:

1、向全國公安報警**110投訴:依據公安部頒發的《110接處警工作規則》(公通字31號)第五章「受理投訴」的各條款規定,在戶籍地報警110後,就有當地公安110接線員,對你的投訴一定會依據規定,直接轉交處警機構本級紀檢、監察、信訪、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的。

2、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以派出所調解判案的結果、事實和相應的直接證據,向糾紛發生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派出所出具是公安行政文書的,那麼就是向戶籍地管轄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執行人對法院執行結果不滿意可拒絕簽字結案嗎?

6樓:高昂雄雞

申請執行人不能對法院未執行到財產不滿意,只能對法院沒有采取執行措施不滿意。具體就是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任何法院都執行不到。但法院應該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詢,查詢被執行人的賬戶存款、房屋、車輛登記、工商股權登記等,以及對申請執行人提供的可執行的線索進行查詢。

如果沒有進行或進行得不夠,申請執行人可以提出書面的執行異議。如果這些措施都進行了,還是沒有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那不簽字結案法院也可以依法結案。結案是指這次執行了結,以後發現了被執行人的財產,隨時給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案子結案之後對結果不滿意還可以再重申嗎?要隔多久嗎?

7樓:

判決書結果不滿意,可以提交上訴狀,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時間的話,就要看辦事的速度了,一般都要三個月以上。如果對中級人民法院的結果還不滿意,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要求對案子重新進行審理。

如果對二審的判決結果還不滿意,可以繼續上訴麼

8樓: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從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當事人對二審判決或裁定不服不能再提起上訴。這正是我國兩審終審制的體現。兩審終審制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對於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式提出抗訴。

也就是說,地方各級法院對於按照審判管轄權的規定對由它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做出判決或裁定以後,若當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若同級的檢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訴。上一級法院有權受理針對下一級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上訴或抗訴,有權經過對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改變或維持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這時,上級法院的第二審判決、裁定,就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實行兩審終審制有利於及時糾正錯誤的裁判,有利於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由於兩審終審審級不多,可以方便訴訟參與人蔘加訴訟,防止案件因久拖不決而影響結案效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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