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京城嶽蒙德律師
合同法明確規定定金與違約金不可同時適用,但對於定金與損害賠償是否可以並用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當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同時並存時,不適用損益相抵原則,而應採用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同時適用。這既符合我國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也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同利益。
理由如下:
(1)定金責任基於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遲延履行而導致的根本違約產生,與是否發生損害結果無關;損害賠償責任則因實際損害結果的發生而產生,沒有實際損害結果則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可見,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並非基於同一原因產生。而損益相抵原則要求賠償權利人所獲利益與遭受的損失基於同一原因產生。
同一原因是指受害人所獲利益與遭受的損失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2)適用損益相抵原則計算實際賠償額與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平原則相悖。定金責任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為確保債務履行而預先設定的。儘管在約定定金數額時,當事人會考慮違約可能導致的損害後果,但從定金制度的設定目的上看,其出發點和最終目標是維護非違約方的合同利益。
如果適用損益相抵原則計算最終賠償數額,就會發生以實際損害額為限的後果,其實際效果就是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否定。
(3)採用損益相抵原則計算實際賠償數額,會發生無論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定金數額如何約定,非違約方獲得的實際賠償總是相同的法律後果;當事人對定金數額的約定失去意義。
2樓:上海領秀律所
1、定金指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定金罰則。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3、由此可見,非違約方只能對定金和違約金條款擇一行使,而不可一併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