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錢該誰賠

2022-09-28 00:05:33 字數 1118 閱讀 4463

1樓:

看有甲乙籤沒簽訂勞動合同

1.未籤:當僱主是自然人或雖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但僱員並未成為其成員時,對於僱主而言,只要僱員在執行職務中,即在完成僱主交給的工作任務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時,僱主應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僱員有過錯時,僱主賠償後再通過內部管理制度或僱傭(勞動)合同向僱員追償;在上述情況下,僱主承擔民事責任適用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僱主無論有沒有過錯,只要其與僱員形成了僱傭關係,就應對僱員在履行僱傭合同過程中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以及僱員自己受到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損害是第三人或僱員故意造成的,僱主可免責。

2.已籤:當僱主是法人、個體經濟組織,並且僱員成為其成員時,應遵循《勞動法》的規定來處理僱傭關係中的損害賠償糾紛。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非企業法人組織只要與勞動者形成了勞動關係,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就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因為此時的僱主已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主體要件,僱員作為勞動者為僱主提供有償勞動,僱傭關係實際是勞動關係。

在僱傭關係中的損害賠償糾紛中,僱主承擔民事責任既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不能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因為若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原告必須舉出被告對造成自己損害有過錯的證據,即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若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僱主只有舉出自己對造成僱員或第三人損害沒有過錯的證據,才可不承擔責任。但這兩種情形,原被告雙方都很難舉出有效證據,在實踐中是不可行的。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求原告舉出僱傭關係存在的證據,而不問僱主是否對原告造成損害有無過錯,即可讓僱主承擔民事責任,這是符合《勞動法》和《合同法》立法精神的;如果第三人或僱員對自己的損害有過失,則依據《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讓第三人或僱員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僱主有證據證明損害是由第三人或僱員的故意造成的,僱主可免責。使用這一原則處理僱傭關係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在實踐中是切實可行的。

2樓:

該賠款由乙賠償,乙沒有經濟能力賠償的,由甲墊付,之後甲再向乙追討。

這個東西可以諮詢處理事故的交警,他們非常清楚的。

由於乙負全責,所以認定是乙違法駕駛,乙在工作期間的違法行為不能由甲承擔的。

3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簽了合同還是沒簽.應該要乙來負責!

是他沒安全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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