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校外出事一般不超過多少米學校才會負責任

2022-09-14 16:20:42 字數 5262 閱讀 5785

1樓:匿名使用者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將於9月1日起施行。

《辦法》適用的範圍是: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

《辦法》具體規定了學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十二種情形,如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等。

《辦法》又具體規定了六種情形下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如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學校無法律責任: (一)**、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在以下四種情形下發生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2樓:

1只要是在學校上學下學時間斷的都算學校責任

2可以報警

3自已也要注意保護好自身的人生安全

3樓:匿名使用者

老師說過在學校出事學校負責,一出校門就不管

學生在校外如果發生了安全事故,學校是否要承擔責任?

4樓:中國刑事辯護網

不承擔責任。

學校的責任屬於過錯責任,現在學校沒有任何過錯,不承擔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規定,學校對校內學生事故依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校外,如果學校有先行行為導致應當承擔以外,其他的可以不負責任。如果是上放學途中,學校大門口附近事故,根據具體情況認為是否有監管責任。

一般來說,校園以外,放假期間,學校無責任。

學生在學校受傷學校是否應該負責任

6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學生在學校受傷要區別不同的情況,要根據學生的年齡和學生受傷的原因來做不同的區分。

(1)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人在學校因非校外人員的原因受傷,則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學校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2)已滿10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在學校因非校外人員的原因受傷,學校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受傷的學生能提供證據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則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證明責任在學生一方。

(3)所有的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在學校因校外人員的原因而受傷,應由侵權人自行承擔責任。當受害人不能從侵權人處得到賠償或得不到完全賠償時,如受害人能證明學校在管理方面存在過失,則學校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在界定學生在學校期間時,應採取「門至門」的原則,即學生從進校門到出校門期間參加的學校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也包括在內,如學校或幼兒園有班車接送,則應以班車的門為限,包括上下車的保護。

7樓:法律之鷹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根據以上兩個法條的規定,首先朋友女兒多大了,如果是十歲以下,就適用38條,此時學校如果不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學校要承擔責任。如果朋友女兒滿十歲不滿十八歲此時如果你能證明學校或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學校應當承擔責任。

當然即便學校不承擔責任,你也可以讓擠到女孩子的同學的父母承擔責任。建議先跟學校、擠到你朋友女兒的同學的父母協商一下,不行再打官司。 當然如果買了保險,讓保險公司進行報銷這也是一個很好的途徑。

8樓:王致富法律資格

學生在學校受傷,如果學生交有意外傷害人身保險,保險公司有義務賠償,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得到保險賠償不能免除學校等相關責任人的賠償責任。

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的規定,學校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應負責任,本案的學生之間擠倒現象是常有的現象,學校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工作存在疏忽,應予適用該規定。後面擠的同學如果是因為教育設施不足以讓這個年齡段的孩子所注意、且並非出於故意的話,學校應當負責任,若要認為後面擠的同學有責任,舉證責任不在受害人一方,而在校方。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此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0週歲以下的人,限制和行為能力人是指10週歲以上18週歲以下的人。

具體賠償請求內容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第

一、二款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三十二條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條 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標準。執行期間有關統計資料發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定期金按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年限給付,不受本解釋有關賠償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資料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綜上所述,該學生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是由於學校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學校明知本校下課至上課這一期間的擁擠狀況,也應當能夠預見到學生天性好動的特點和擁擠狀況易發生人生損害,而學校不安排教師在此期間有效預防傷害,學校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賠償的比例也要與具體的過錯比例相當,至於賠償標專案和賠償標則要依據法條結合本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資料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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