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之前19號同意我離職,之後又言而無信推遲離職時間,19號我是否能強制離職

2022-08-24 03:40:14 字數 4363 閱讀 6359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已同意離職的時間,那麼該時間後勞動者可以不用再去上班。如果沒證據證明該時間,那麼從書面提出辭職後第31天可以不再去上班。

一、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並且如果沒有用人單位提供的辭職申請表可以自己寫一份。具體的辭職方式分以下三種情況:

1、正常辭職的情況。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第31天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2、即時辭職,即所謂的快辭。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例如拖欠勞動者工資和未繳納社會保險等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3、勞動者違法辭職的情況。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例如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的方式給用人單位送達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樓:風信子飄香

強制離職的話,沒有離職證明,並且沒發的工資也有可能不發了,仲裁的話一個人起不到作用~

3樓:雪紛飛_童心

不合理,因為我上個月就交了離職信,工廠說下個月19號就同意我離職,這說明46天后我就將離職了,可是19號我去申請離職時,工廠又說推遲到26號,這說明又延遲了7天,總和加起來就等於說51天,但是如果我說合理,就說明工廠一共延遲了51天的離職時間,如果26號之後他又不讓你離職,又讓你拖,怎麼辦?

離職日期是19號我提前17號走兩天算自離嗎

4樓:伊荻

你可以清幾天假,就好了。

辭職報告離職時間是19號,領導讓做到25號···可我20號上了半個班就沒去,這樣我工資能拿到嗎?

5樓:機器貓

根據新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由於你是在7月19號提出的辭職,離職時間是8月19號,而領導已經批了,這樣你走需於正常的。並且我認為6、7月的工資需於正常工作時應該發的。

6樓:

你說的怎麼有點亂,領導批的7月25?在離職上明確寫了讓你8月25走?還是空口說的?

如果你的離職證明上面的日期是7月19領導只是簽字沒註明日期的話,是不會扣你工資的,當然了前兩個月肯定是給你的。

7樓:蹉跎啊蹉跎

你辭職報告的日期是7月19日,那麼你有權力在8月19日之前離開。

如果因此公司扣你工資的話,你可以去仲裁。

8樓:傷心在轉身後

上班之前的合同上是怎麼規定的?

這樣的情況可能會扣掉本月的一些工資,不過應該不會扣除前兩個月的工資。

公司1月19號通知我說給我一月時間讓我離職,也就是到2月19號,中間這7天的法定假期時間能算在一月時間內嗎

9樓:匿名使用者

法定假期是3天。其餘4天是調雙休日的。到2月19號應該包括在內的 。

10樓:匿名使用者

能算,在職就能符合勞動法。離職之後就算真正解除勞動合同了。所以享受勞動法規定的節假日。不給就向當地勞動監察隊投訴。

11樓:深圳劉勇

能算。問公司要經濟補償金吧。

本人3月19號辭職4月19號到期,前些日子公司發了通告,如下:1辭工必須以主管部門批准離職日期為準,

12樓:匿名使用者

按理來說,只要你簽訂的合同是辭職是提前一個月就可以準時離職,至於主管部門是沒有理由不批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這個公司通告完全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本就違法的.我建議是正常離職的時候,你可以與財務部協調的, 工資直接打卡上.避免很多麻煩.

希望對你有用.

13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法律來講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你的做法不算急辭工,企業可以有自己的規章制度,但是規章制度的制訂和頒佈是要有個節點的,建議你和公司協商,因你是在通告出來前辭職的,當時沒有急辭工的規定,請公司按照正常辭工操作。

希望能幫到你!望採納!

14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規定不合理的時候可以訴諸法律,可以找當地勞動仲裁調節。

辭職時離職崗位日期為18號.辭職申請已同意19號辦理手續時在路上的時候出車禍算是工傷嗎?依據是什麼? 20

15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不行,從工傷定義上來講,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才可以認定為工傷。首先,你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其次,描述中未體現出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由交警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無法判斷是不是主要責任,所以不可以認定為工傷。

如果是發生交通事故,應第一時間向交警部門報警處理,至於你的損失,可以向交通事故肇事方,依交警部門判定的責任劃分來劃分。

16樓:兒哥

可以!因為你還沒正式離職,你還是公司員工;出工傷的路段是必經之路嗎

我簽了離職單最後工作日是18號,但我們領導卻還要我19號繼續上班,原因說是離職單還沒批下來,他還沒

17樓:

公司有明確規章制度,那麼請參照規章制度執行,勞動者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操作的,同時也沒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那麼「離職單還沒批下來」不是合法理由,而是一個藉口,既然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又**來曠工一說,關鍵在於幾月幾日勞動合同關係解除或終止。

18樓:匿名使用者

們領kjghkljfjhd

我之前在工廠上班買了社保,我辭工回家了,中間有半年沒買,現在想自己買社保,該怎麼搞

你得回到工廠所在城市的社保局,把工廠為你繳納的社保轉移到你家鄉 戶籍所在的城市,然後以個人身份繼續繳納社保。也就是從職工社保轉為居民社保。具體的辦理流程,需要諮詢當地社保局。看是不是在一年裡幾個月,這種情況自己選一個檔次,直接自己一次 一年回的就可以了,如果跨年就要問問 答社保能不能補交了,好像跨年...

我之前是在工廠上班買了保險的,然後我自離了現在到另外廠買保險買的進嗎

您好,朋友!正常情況是買得進的,因為你離職後,公司不可能繼續給你交保險,那麼你的保險會停繳,新單位只要把你的保險賬號重新調入單位啟用就可以繳納了。根據現在的社保管理規定一個人參加社保後自己從單位辭職後只需要轉移社回保到新的單位答就可以,不需要重新開戶參保。參保年限是累計的。你需要到原單位開離職證明去...

我之前很喜歡的女孩向我告白,如果我同意和她在一起,但是我今天中午剛跟女朋友分手,算不算渣男

都分手了 肯定不是渣男啊 可能別人會把你當渣男。昨天分手了,她說跟我在一起挺累的。然後快凌晨的時候有個我以前喜歡的女孩跟我告白,以前挺喜歡的女孩 50 感情這東西還是直接一些好,事情當面說清楚,不要去猜。肯定喜歡你啊不喜歡你哭什麼。傻這都不知道 跟女朋友分手了,以前是她喜歡我來主動向我表白,我不答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