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什麼意思

2022-08-23 18:20:14 字數 4643 閱讀 9578

1樓:阡陌逐光

(1)無效

(2)小王是我國民法規定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購車行為屬於效力待定的行為,需要他的法定監護人來決定,依此案看來,小王的購車行為是無效的,因為他的父母均沒有承認這個行為的效力。

(3)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或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或資格。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公民取得、行使民事權利的能力;公民承擔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公民對自己違反民事義務的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我國的《民法通則》根據公民不同年齡智力發育的不同狀況或者公民的精神健康狀況,將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

(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能夠通過自己的獨立的行為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

一般來說,公民達到一定的年齡後,完全能獨立的進行各種民事活動,並對自己的行為後果有完全的辯別能力。我國《民法通則》從人的智力發育狀況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將一定的年齡確定為十八週歲,即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進行獨立的民事活動。

法律賦予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主要考慮是是公民的智力、辯別能力等自身狀況,而並不是考慮公民的經濟狀況,而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公民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因此,我國《民法通則》及有關司法解釋又作了特殊規定:1、十八週歲以上沒有經濟收入的公民的民事責任能力問題,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有完全辯別自己行為後果的能力,但不一定有相應的經濟能力承擔民事責任。

如在校學習的大學生,在家待業的高中畢業生,雖然他們已滿十八週歲,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沒有經濟收入,無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能力。但並不能因此而否認這類十八週歲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了既承認這類公民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又保護有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中指出,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十八週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撫養人墊付。由此可見,經濟狀況並不影響十八週歲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享有。

2、有經濟收入但不滿十八週歲公民民事行為能力問題,不滿十八週歲但已達到一定年齡有一定的辯別能力有經濟**的公民依法也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我國《民法通則》對此作了具體規定,即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可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根據該規定,其完全享有民事行為能力,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1)有勞動收入,(2)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所以,不能將凡有勞動收入的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都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應以上述兩個條件作為依據進行判斷。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又稱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指公民在一定的範圍內享有民事行為能力,超出該範圍就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享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一是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他們已具有一定的智力水平,可以進行與他們的年齡、學習和生活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但他們尚未成年,仍處於發育階段,故對他們的民事行為能力範圍加以限制。二是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這類精神病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有一定的辨別能力,但其辯別能力有限,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言不由衷人應依法由人民法院認定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至173條就人民法院如何依法認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案件作了具體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只能享有一些而不是全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具體享有哪些民事行為能力,我國《民法通則》及其有關司法解釋作了比較靈活的規定,即他們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如何判斷是否相適應,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但以社會生活的一般標準來衡量它的範圍只限於為滿足日常生活需要的簡單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包括重大的民事法律行為。實踐中,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進行民事活動,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具體地說可以從其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智力是否能理解其行為並預見相應的行為後果,以及行為標的數額等方面的因素綜合加以認定。

所謂與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因精神病人的情況較為複雜,必須對行為人和他所實施的行為做具體的分析才能認定。如偏執型精神病人僅對某一事物產生幻覺,對其它事物仍有識別和正常處理的能力;智力發育不健全,但尚可辯別一般事物的痴呆病人,也屬於限制民事待業能力人,能夠進行適合其智慧狀況的簡單的民事法律行為,對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精神健康狀態相適應,也可以從其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精神狀態能否理解其行為,並預見相應的行為後果以及行為標的數額等方面的情況,綜合起來予以認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可以進行日常生活需要的簡單的民事法律行為外,還可以進行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對本人有利的不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他人不得以行為人只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上述行為無效,但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其他民事活動,必須通過他們的法定**人代為進行,或徵得法定**人的同意,否則他們的行為屬無效行為。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即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

《民法通則》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菌,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些人因年齡小或因精神上的嚴重障礙,對事物缺乏判斷能力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他們的民事活動應由其法定**人代為進行,無民事行為能力還應包括完全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疾呆老人,老年性嚴重精神耗弱的人是否也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我們認為不能一概而論。對老年性嚴重精神耗弱者進行民事行為的認定,必須十分慎重,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實踐中,對精神病人的行為能力的認定,區分是無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關鍵在於如何確定該精神病人對自己行為的辯認程度,是「不能辯認」還是「不能完全辯認」。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精神病人包括疾呆病人,如果沒有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不知其行為後果的,可以認定為是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人,即無行為能力人。如果是對比較複雜的事物或者比較重大的行為缺乏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並且不能預見其行為後果的,則可以認定為是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人,即限制行為能力人,這個解釋為我們在審判實踐中衡量精神病人的辯認程度提供了標尺和依據。

我國《民法通則》及其有關司法解釋對公民民事行為能力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一般都以公民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等靜態的參考因素作為判斷標準,但我們還應運用運動變化的觀點來對具體的人具體的行為加以分析。對一個特定的人來講,在正常情況下,他可能屬於完全變化時,對其行為能力是否有影響呢?這是完全可能的,如突然發生**災害,飛機失事等情況下,由於人的大腦受到突如其來的外部惡劣環境的衝擊,會造成短時間的智力失常,導致判斷錯誤。

而一旦當人從驚恐中清醒過來時,他的各方面生埋表現又會歸於正常,對這樣的情況我們不能用簡單的方法來判斷其民事行為能力,而應針對具體情況作出分析。對於這種情況,我國《民法通則》未作規定,比照前面的分類標準,在特定情況下,其應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公民民事行為能力在民事訴訟中確定證人資格有著重要意義。民事訴訟法對證人資格採取排除法。第七十條規定: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但其含義不明確,實踐中往往將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等同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縮小了證人的範圍。事實上,證人作證的行為不同於民事法律行為,不能正確表達意見的人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等同,只要具備基本的表達能力,待下事實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應當具有證人資格。

(4)關於認識,第三個問題應該說得很明確了。

2樓:男孩李奇微

1、效力待定,須得到父母追認方為有效。

2、13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超越其行為能力的非純屬獲利合同,須得到監護人的追認。

3、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及完全不能辯論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18週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辯論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能夠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4、民法是保護公民權利之法,有效預防公民合法權益受不法侵害。

3樓:南明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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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司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公司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是公司權利在實現生活中的表現。公司因發生不同的事由,其民事行為能力也相應地發生變化。本文根據《公司法》、《企業破產法》及相關法律法律規,對公司民事行為能力的產生、變更(限制)、消滅(終止)的情形、現象、後果進行了整理,以資參考。

公司民事行為能力的變遷:產生、變更、消滅1、公司民事行為能力的內涵1.1 公司民事行為能力的含義。

公司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公司作為民事活動的參與主體能夠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1.2 公司民事行為能力的基礎。

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公司的財產是公司進行民事活動,即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2、公司民事行為能力的產生依法成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公司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3、公司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3.

1 公司被責令停業整頓的——公司行為能力因處罰

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什麼意思

4樓:高頓會計職稱

根據《民法總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8 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5樓:戚廣利

1、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就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在生活生產過程中能完全的判斷自己的行為,有能力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一般指滿18週歲的成年人,或者年滿16週歲並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足以養活自己的公民。

2、《民法通則》規定: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自然人,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並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誰來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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