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調解工作方針是什麼,如何做好人民調解工作

2022-07-01 12:55:13 字數 5177 閱讀 7591

1樓:微笑之普利西亞

工作方針是「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多種手段,協同作戰」。

大調解工作的主要核心之一:三位一體大調解的概念.所謂三位一體大調解是指在黨委的領導下,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和行政主體分工合作、相互支援,共同構建司法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相互銜接、相互促進、相互結合的新時期矛盾糾紛的預防和解決機制.

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三位一體調解既是一個概念問題,又是一個機制問題.人民調解是維護社會穩定,化解矛盾糾紛的第一道防線,司法調解是維護司法公正,解決訴訟糾紛的最後一道防線,只有在結構上既強調各自作用的發揮,又強調他們之間相互協調、相互銜接、相互作用,從才能而達到服務社會和諧發展的最佳效果.

2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調解的工作方針是「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多種手段,協同作戰」。

這工作方針有以下含義:

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及時有效地調解各類矛盾糾紛;

二是防止矛盾糾紛激化,以防止矛盾糾紛激化為人民調解工作的重點;

三是要針對矛盾糾紛的發生、發展規律、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糾紛預防,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

四是要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運用經濟、行政、法律、政策、說服教育等多種手段化解矛盾糾紛;

五是要在黨委、**的領導下,主動與各有關部門結合起來,相互協調、相互配合,共同化解新形勢下的矛盾糾紛。

7、人民調解的宗旨是 ,調解的目的是 , ,

3樓:蘇州樑律師

人民調解的宗旨是為了完善人民調解制度,規範人民調解活動,及時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調解的目的是:人民調解,是 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

標準化人民調解委員會六統一、四落實是什麼

4樓:警魂

六統一「會議、印章、調解、回訪、記錄薄、統計臺賬」

四落實「組織、制度、工作、報酬」

如何做好人民調解工作

5樓:匿名使用者

(一)進一步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路 根據我縣社會矛盾糾紛形勢發展的要求,當前,要在鞏固鎮、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積極穩妥的發展行業性、區域性的人民調解組織,加強行政交界地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並根據需要,在集中**區、流動人口聚居區建立人民調解組織,逐步消除調解組織空白點,把人民調解工作延伸到社會各個領域,使各種民間糾紛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二)不斷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提高整體素質

1、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規定條件選任人民調解員,積極吸收符合條件的離退休法官、檢察官、警官、法律工作者等志願者參加,逐步優化隊伍結構;

2、定期進行培訓,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意識、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思想作風過硬、工作業務熟練、具有吃苦精神的、適應我縣新形勢發展需要的人民調解員隊伍。

(三)轉變人民調解的工作渠道

1、推動「單一調解」向「調訴銜接」的轉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出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實施,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為實現人民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的銜接提供了法定的依據,也為促進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協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具有相關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組織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2、實現「重調輕防」向「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轉變 人民調解工作維護社會穩定服務。必須掌握主動,堅持調防結合的原則,重點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宣傳力度,提高人們對人民調解的認識。充分利用人民調解宣傳日活動,通過開闢人民調解工作宣傳專欄、舉辦法律知識問答、以案說法等形式大力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正確引導糾紛當事人主動尋求人民調解的幫助。堅持在調解糾紛過程中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直接面對普法物件的優勢,加強對群眾的法律知識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讓群眾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眾面對糾紛的理性程度,更多考慮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調解獲得信賴並深入人心。

二是建立矛盾糾紛的預防和排查機制,並督查落實到位。建立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等預防機制。建立矛盾糾紛的排查制度,確保把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

排查重點以徵地拆遷補償、勞資關係、宅基地、土地承包、婚姻家庭等糾紛為主。排查形式上堅持定期排查與集中排查相結合。

三是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調解工作必須要化被動為主動,要經常對轄區單位和村(居)民進行走訪,全身心投入到群眾中去,瞭解社情民意,及時發現糾紛苗頭,真正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調處」,把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3、確保「單獨調解」向「聯合調解」的轉變 在當前民間主要矛盾糾紛發生新變化,呈現多樣化、複雜化的新形勢下,開展調解工作必須運用綜合手段,多方協調才能達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內部矛盾調處辦公室牽頭、各部門參與的協調配合機制。隨著環境糾紛、醫療糾紛、產品質量糾紛等特殊糾紛的增加,專門性的行政處理、行政調解機制愈發顯得重要,因此其它職能部門要積極參與矛盾糾紛的調處。

二是積極推行「訴調對接」和「公調對接」工作機制。

4、促進「以德調解」為主向「依法調解」為主的轉變 隨著普法的不斷深入,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律素質的不斷提高,在矛盾糾紛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通過法律解決的意識增強,調解時仍然依靠個人威望和傳統道德規範解決已經行不通,當事人很難接受,就會影響到調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因此這對調解工作人員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調解員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質。人民調解員要通過自學、參加培訓等途徑,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識,重點學習民間糾紛涉及較多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物權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等,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學習調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過工作實踐、經驗交流等不斷改變調解方法,創新調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定期開展調解業務培訓。可以邀請法官、檢察官、律師或經驗豐富的調解工作者對調解員進行業務輔導,重點講解法律基礎知識,剖析常見糾紛案例,組織調解員參加民事案件審理的旁聽,全面提高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調解技巧。

三是調解過程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在調解過程中要嚴格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規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進行調解,使人民調解工作從內容到形式,從過程到結果都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調解協議書的製作堅持按照法律規定,確定協議內容,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調解協議有效條件,製作規範的調解協議書,確保它的法律效力。

人民調解員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6樓:穆子澈想我

1、人民調解員的調解工作嚴格按照司法部關於《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要求,在依法、自願、平等、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下開展調解工作。

2、人民調解員要熟練掌握應當掌握的全面情況和事件的全過程,要以法律為依據,以說服教育和引導的方法指出其過錯和應當承擔的責任。調解內容不能違反國家有關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調解協議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人民調解員在協議書上要簽字,並在所達成條款的關鍵數字上加蓋私人印章,調解完畢將材料列印或複寫發到雙方當事人的手中。

4、人民調解員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

5、人民調解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糾紛當事人收費。

6、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人民調解員不得擔任任何一方的訴訟**人,不得為一方或雙方介紹訴訟**人。

產生方式

人民調解員的產生有選舉和聘任兩種方式。人民調解員除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有關負責人兼任的以外,一般有本村民區、居民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群眾選舉產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聘任。

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鄉鎮、街道司法所(科)聘任。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由設立該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聘任。

《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

《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人民調解員是經群眾選舉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領導下,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

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調解員,統稱人民調解員。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主義道德進行調解;

(二)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7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職責:

一、協助民警調解轄區內民間糾紛。

二、負責對轄區內民間矛盾糾紛的排查,掌握瞭解社情動態,並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提出處理意見。

三、及時向村委會和警務室(站)民警彙報重大疑難糾紛,特別是有可能引發群體性的糾紛情況,採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態的擴大與惡化。

四、協助民警處理跨地區的矛盾糾紛調解。

五、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解決糾紛的協議,對事後反悔拒不履行又不起訴的,協助民警勸導當事人提請法院通過訴訟程式。

六、通過調解矛盾糾紛,開展普法教育與法制宣傳。

人民調解員工作職責範圍 :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和**的各項工作方針、政策,服從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法令、政策。

二、堅持為長治久安服務,為民主法制建設服務,為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為方便人民群眾,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服務。

三、認真貫徹人民調解「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及時調解各類發間糾紛,增進人民團結,維護社會安定,創造一個安全的生產、工作、生活環境。

四、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恪守職責,積極開展人民調解工作。

五、努力學習文化和專業知識,刻苦鑽研業務,講究工作方法,掌握糾紛發生規律,不斷總結經驗,努力提高調解技能,工作素質和辦事的能力。

六、聯絡群眾,辦事公道,遵守社會公德,任勞任怨,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對出現的糾紛應主動調解並與調解資訊員密切聯絡,將糾紛消滅在萌芽之中。

七、堅持調解回訪制度,對已達成的調解協議的要督促履行,調解和解的要定期回訪,預防糾紛再次發生。

八、熱情接待當事人,對已發生的糾紛要及時受理、調解、處理、預防糾紛激化,民轉刑案件引起非正常死亡、發現當事人情緒異常應及時彙報並與有關部門單位和當事人的家屬聯絡,採取必要措施加以防範,疑難糾紛要及時反映,並依靠集體力量予以調處。

九、嚴格依照《民間糾紛處理辦法》調解民間糾紛,做好糾紛登記、詢問、調查,做好調解筆錄,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有調解員簽名和單位印章及當事人簽名。

十、接受人民法院的邀請,參與司法調解,執行人民法院處理已產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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