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基礎課的重要性,學習管理學基礎課程有什麼意義

2022-05-24 03:20:10 字數 5060 閱讀 3761

1樓:匿名使用者

在我看來,從某種層面上來說,專業基礎課遠比專業課重要,這也是基於之前老師給我的建議我得出的結論。我的專業是汽車維修工程教育,我們很多同學都會說,怎麼弄也得把專業課學好,畢業的時候有一技之長,獨當一面。可是事實呢?

專業課固然重要,可是你怎麼學好在你畢業的時候你在汽修這個行業裡都不可能比得過一個從事十幾年的老師傅,與其你在這隻學專業知識還不如拜師從藝,四年的時間你學的絕對比在學校學得多。

我們專業老師說過一句話,學校接觸的知識跟時代發展中間有一個脫節的地方,一個新技術出來之後,我們的老師要通過幾年的學習完全掌握之後才能傳授與我們,而這幾年的時間裡新的技術又出來了,而這時候我們學的最新的知識已經是前幾年的了,這就是脫節的地方。汽車行業裡最熟知的就是以前汽車都是用化油器的,我們現在的老師在大學裡接觸的都是化油器,是一個相當複雜的機構,然而當他們完全掌握之後,畢業了,幾乎所有的汽車都不用化油器了,改用電噴了。而社會上的汽車修理工接觸的是最新最先進的汽車,等我們出來之後差距不言而喻。

如果這樣說的話似乎我們真的不如拜師從藝,其實不然,這也是為什麼全國這麼多人削尖了腦袋往大學裡面鑽的原因。往大了說,我們在大學裡不僅是學習知識,更重要的事學會了怎麼學習。往小了說,我們現在接觸的專業基礎課是那些校外的人根本接觸不到的。

所謂的萬變不離其宗,舉個例子來說,我們現在學的機械設計是所有的汽車機件都是它發展來的,我們把汽車構造學的再好,那些可能真的不如一個老汽修師傅,甚至不如一個老司機。可是我們上大學是為了什麼,或者說祖國培養我們是為了什麼?找一個好工作?

遠遠不是,這些專業基礎課就是我們深造的根基,只有我們在掌握這些基本原理之後,才能從更高的層面去設計創新,為我們國家的汽車行業做貢獻。如果你只是想做汽修,大學上完了也不晚,就算你沒學過《汽車構造》,等你畢業之後在汽車修理廠裡工作呆十幾年,只要你不是弱智,保證你對汽車是相當精通。這也是古人所說的匠和家的區別,一個只是會,一個不僅會還會深入。

這只是我的一方面的例子,我想,大部分理工科都是這麼個道理。希望我們都能把專業基礎課重視起來。為自己的理想打好基礎,也爭取為國家多做貢獻。

這只是我的觀點,有錯的地方希望老師和同學給予點評。

2樓:溫柔惡魔男人

一個大廈能不能建的很高很穩,關鍵在於地基。

基礎課就是地基,想要把專業課學好學精就需要基礎知識很熟,熟到不用刻意去回憶就能記得的程度

學習管理學基礎課程有什麼意義?

3樓:匿名使用者

在完成系統的管理學基礎理論課後,無論是自己的理論知識還是管理能力上都具備了在實際工作中的應用的能力。管理者在組織中任何的計劃都會在書面上做出計劃和總結,組織領導者的管理思想不管是多麼的先進還是繼承了已有的管理理念,都要有一個完整的理論體系和事實根據,這樣的管理方式在現代實際的管理工作中是廣泛的,所以理論知識的學習是管理學的根基。

4樓:匿名使用者

穿鞋子的意義就是比讓為了紮腳!

5樓:母彗卓雰

意義:通過該專業學習,能掌握管理科學,經濟學,社會科學等現代科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具有適應辦公自動化,應用管理資訊系統所必需的定量分析和應用計算機的技能,具有進行質量管理,資料的收集和處理,進行統計分析的基本知識和技能,熟悉我國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制度,具有較強的社會調查和寫作能力,掌握檔案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具有初步的科學研究和實際工作能力。

學習基礎寫作課的重要性?

6樓:墜落孩

當然有用啦,學好基礎寫作課,就可以更加完整的表達自己的情感了,更加漂亮的書寫自己的人生啦,呵呵,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7樓:王洵洵

幹什麼都講打基礎啊,基礎打得牢,才有潛力,寫作也一樣,等你掌握了寫作的基本規律,寫起來就得心應手。

8樓:trust_漠衍

日常工作中的發函或者通知寫作都用得到

9樓:曹潘俊成

你考試沒作文嗎?……

談談大學生法律基礎課的意義,高分 200

10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對於大學一年級毫無法學基礎的同學來說,新開的法理學課程(有的學校稱為法律基礎課程),可能是最枯燥的。大概是因為,除了滿課本的哲學、法學範疇,他們看不到法在何處。對於大學一年級的法學入門者來說,法理學不應當是作為「填鴨式」教學的工具,它更應當引導同學們理解法,感知法,從而樹立法的理念,培養法感情,乃至法的信仰。

下面我談一下我對法律基礎課的意義的一些看法:

首先要了解認知物件。學習法理學,我們必要思考的是:什麼是「法」。

在學習法理學的過程中,「法」這一概念往往對應的是各著作中對法內涵的引用和論述。在這「法」的論證過程中,我們又接觸到了諸如權利、義務、責任、價值等等法哲學範疇。似乎法理學就是在解釋或說是向我們丟擲這麼一大堆的哲學的抽象概念。

事實上,法理學並不如此,也不該。它在展示法的本性,而不像科學報告一樣解釋說明,雖然這樣的展示目的也是為了最終的在現實生活中運用、解釋法,但法不像自然現象那樣客觀地可被經驗感知。法理學的學習不是要灌輸一些概念,以達到「瞎子摸法」的目的,因法是複雜的社會實在,任何種類的概念都只是對這種實在(法)的描述,而不是描述抽象的概念的內容。

哈特曾說,法理學應當探求法律實踐的核心特性,並使其昇華,這一探求的過程需要去發現並思索法與其他相關或易於混淆的社會實在。換句話說,就是法理學不能僅研究抽象的法本身,而應當在與其他的社會實在的比較中發現「什麼是法」。如果我們回顧法哲學的發展,我們會發現歷史上各種學派觀點都進行過法與道德的比較,在這一漫長的比較的過程中,不同學說完成了更替,不斷完善,或是逐漸消逝。

法通過國家強制施行的法律規範支配、調節人的行為;道德也同樣支配人的社會行為,但它通過社會大眾普遍接受的道德規範。值得注意的是,道德規範俠肝義膽靠著整個社會的道德基礎實現其引導、支配作用,這不同於法的施行,雖然二者確實都實現了對社會的規範。可以說,法與道德是相關的,這種相關在一些方面是差異,在一些方面是緊密相聯的共性——法與道德都施予人以義務和責任。

但是,法所施予的義務不依賴於其內容的是非善惡,只要求規定此義務的法律檔案的效力受國家(主權者)確認。比如,深圳、天津等地要求外來人口辦理暫住證才能合法地在當地居住。這一義務得以施行依賴於規定它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的合法有效(即經有權機關頒佈施行且沒有被依法撤銷),而不論該項規定本身的是非——它侵害了外來人口作為中國公民受憲法保護的自由遷徙的權利。

而道德則不同,道德施加的義務的內容必須是受社會認可並普遍尊重的,否則道德義務便失去了存在的支撐。

有學者認為,正因為法的義務不依賴於其內容的善惡,所以法對人的行為有規範作用就在於法有強制力以懲罰違法者(可參見凱爾森等純粹法學派學者的著作)。在這一思路下,法基本等於具有懲戒力的暴力機器。但是純正的暴力機器並不為了規範人的行為而設定義務,譬如軍隊。

法所具有的又一特徵是它的專業的完整的結構系統:法被立法機關制定,由執法機關執行,由司法機關為保障權利進行適用。這一特徵顯示法是由權力系統(法律系統)製造的。

但,什麼是這一權力機關的權力**呢?是暴力這一純正的強權,還是最終在道德基礎中找到歸宿。

對於這一問題,法哲學史上有兩種學說都曾將理論基礎建造在對其的解答中。

古典自然法學看來,法之上還有一個最終的「法」存在,即道德或說是社會的普遍認同,這是權力的**,也是法成其為法的內在要求——法律規範(規則)只有滿足或包含著社會道德的需要,才對社會有約束、引導的效力,否則「惡法非法」。但按照該說的理解,則社會中現存的實在法有大多將失去效力,或者效力不穩定,因為道德不具有客觀的評價標準,而在不同人心中有不同的理解,難以成為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標尺。新自然法學發揚並完善了傳統自然法的觀點,提出了法必須是由正當的法律系統創設的說法。

他們認為法大概是一個自創生的系統——由法律系統在一定的過程中以一定的標準產生出來。他們進一步指出要與道德保持一致的並不是任何法律規範而是產生出這些法律規範的法律系統,而且這些道德也應當是整個社會以至人類的普遍道德而不是個人的好惡。總的說來,雖然新自然法學與古典自然法學在法律規範與法律系統哪個要滿足道德的最終審查方面有爭議,但他們共同堅信並強調法的效力的最終**是道德基礎與公民的普遍認同,即法由道德授予權力(效力)。

同樣的問題,在實證主義法學看來是完全對立的:法與道德之間不存在什麼必然的聯絡。這種理論構想使實證主義法學往往被作為自然法學的否定說,而且兩種學說的發展過程就似是兩者彼此不斷地相互批判與否定的過程。

這一過程也最能體現二者的不同:自然法學認為道德與法律之間的聯絡是法存在所必需,實證主義法學則認為二者彼此獨立存在,從而否定聯絡的直接必要性;自然法學認為法律規範自身的存在需要滿足道德的需要,實證主義法學則否認這一需要的必要性,認為道德於法可有可無;自然法學認為法律系統的正當存在必須滿足道德的審查標準,實證法學則認為法律系統與道德等抽象意識的要求無關。哈特曾總結性地說明法與道德的關係:

每一個法律系統要為它支配的公民提供一定的幸福,這種幸福是得到多數人的認同的,也即是反映或符合重要的道德標準,但事事上往往僅此而已,不是必然的真理。19世紀著名的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家奧斯汀認為,法的效力**是權力和主權者的意志。奧斯汀學說中的法是主權者的命令,他更進一步把主權者定義為,人們從其命令但他本人卻可以不服從他人的強者。

而且在奧斯汀看來,主權者之所以可以不服從他人而支配他人的行為就在他有權懲罰違背其命令者,因此人們守法是因為違法的懲罰使人畏懼。奧斯汀對法的解釋受到了各個學派學者的批判,包括其後的一些實證主義法學家如哈特等人。但也正是奧斯汀的《法理學的範圍》給實證主義法學等多個分支法學流派界定了清晰的理論**範圍和方向。

法理學思考法的本性,當然這不能是法理學的全部。法被創造出來就是為了規範實在的生活,但法是抽象而又客觀的,因此要調整實在的社會生活,又要保證始終適應社會的發展需要,就產生了法的解釋適用——對法律規範(規則)進行解釋並運用於調整實際社會關係。作為法本性的延伸,法的解釋當然也包含在法理學的範圍內。

比如我國憲法中確認的公民的「自由表達」的權利,再如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中「正當法律程式」(due process of law),這些規範作為客觀的規則,其意義在人類社會的變遷中由法官、學者、政治家給出了不同的解釋,以適應調整社會關係的需要。

法的解釋適用當然十分重要的,不過這不影響法的本性成為首要的思考物件,只有較好地認知,才可能正當合理地適用。於是,對於法理學應當先學什麼,我們似乎得到了這樣的結論:法理學的學習首要的就是學習什麼是法,瞭解法的本性,並以此建立起法學人對法的深度認知,乃至法律信仰。

對法的學習,註定是漫長的,「因為法律也是一門藝術,在掌握它之前需要不斷地學習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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