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父母雙方子女如何繼承二十前的存款一方沒有繼承權

2022-05-16 11:31:54 字數 5839 閱讀 1753

1樓:小嘻嘻嘻

你好,再婚家庭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的子女是可以繼承的,但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則只能是各自的子女繼承。具體的繼承份額按照法律規定的遺產繼承順序計算。法律規定養子女,繼子女是和親子女享有同等權利的。

2樓:歲月悠長江水流

原婚家庭的存款,再婚家庭另方子女無繼承權。就像婚前財產一樣,再婚家庭後來人口無權分這筆婚前存款。

3樓:司颯

當然是有繼承權的一方繼承另一方無權繼承處非當事人有遺囑

4樓:匿名使用者

再婚父母雙方子女如何繼承,20年前的存款,主要是看這20年前這個存款是在這個再婚父母結婚之前的,額,存款還是這個,他們結婚之後的,如果是結婚之前的,屬於其中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然後,另外一方,是沒有繼承權的,就屬於這個,他一個人,然後如果是他們結婚之後存的錢呢,那就是說面試,婚後共同財產,然後就是婚後所有的子女都是有繼承權的。

5樓:旗木子纖

是的,這筆存款是哪一方的父母留下的,相應的他的孩子就有權力繼承,和另外一方的孩子沒有任何的關係,因為存款產生的時候,這個孩子還沒有進入這個家庭。

6樓:冷風

當然是有繼承權的那一方繼承,這是無可厚非。

再婚後雙方原有子女應當如何確認繼承財產?

7樓:土流集團

如果夫妻未對財產進行書面約定,則再婚後購買的房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再婚夫妻雙方的子女都有權繼承夫妻共同財產中父母所有的份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8樓:德納武漢律師

再婚前的財產不會因為再婚而轉變財產性質,婚前的財產還是屬於個人財產。如果沒有遺囑,個人的合法財產應當由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再婚的時候,各自的子女都已經成年,沒有繼承對方遺產的資格。

《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9樓:趙律師

如果沒有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係,則只能繼承自己生父或者生母的遺產。如果與繼父母形成了撫養關係,則還可以繼承繼父或者繼母的遺產,與親生子女一樣屬於第一順位的繼承人。

再婚後的財產子女怎麼分配或繼承?

10樓: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法定繼承人包括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在該案中,李某的繼承人包括李某子女和現任妻子王某,如果和王某之子存在扶養關係,王某之子也是繼承人。

關於財產分配如下:

李某與亡妻建造房屋拆遷賠償款40萬中,李某享有30萬,李某子女享有10萬(李某擁有20萬,另外10萬從亡妻處繼承)。

李某與王某建造房屋拆遷賠償款10萬中,李某和王某各得5萬。

若李某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李某之女、王某、王某之子(若存在扶養關係)共同繼承其35萬遺產。

擴充套件資料:

《繼承法》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樓:匿名使用者

李某之女能分得財,當然有財產可分啦!!!

李某再婚前的房屋是屬於李某、亡妻的夫妻共同財產。按法律是2人平分(1人1半)。

因為妻子已去世,妻子的財產按照繼承法規定:

在繼承開始後,並非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都能同時參加遺產繼承,而是依法律規定,有先有後,而是分兩個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所以妻子的1半房產按李某與女兒每人繼承1半遺產(各占房子的1/4)

所以女兒起碼有再婚前的房屋的1/4產權!!!(這個和其女的戶口是否從李某處遷出,1點關係也沒有。遷了戶口就不是你和妻子生的嗎??不可能~~)

再婚後的房屋,因為是屬於李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因為2個人都還健在,各佔1半的房產,和其子女沒有關係……(如果李某想現在就將自己的遺產分配好,也可以現在分的……)

如果現在分遺產,就看李某是怎麼看待「王某與前夫生有一子」的問題了……(是否願意分自己的遺產給他……)從法律上看,「王某與前夫生有一子」,只要「王某」在「李某」去世之前沒有和「李某」離婚,那個兒子就肯定屬於李某的兒子,可以分割李某的遺產……(相反也一樣成立,李某的女兒可以分割王某的遺產)。

按法律上的:李某的女兒在李某死後可按第一順序:配偶、子女。配偶(王某)和子女(王某與前夫的一子、李某的女兒),共3人平均分割遺產。

即:李某再婚前的房屋(那3/4),和再婚後的房屋(1/2)進行平均分割。

每人可得李某再婚前的房屋(1/4),和再婚後的房屋(1/6)

按「李某再婚前的房屋作價賠償40萬,再婚後的房屋作價賠償10w」計算。在李某不想分自己的遺產的情況下:李某之女最少可以得到「李某再婚前的房屋作價賠償40萬」的1/4,即10萬元!!

(亡妻留給女兒的,至於父親是否想給女兒就自己考慮吧……)

12樓:華律網

再婚後的財產,屬於再婚夫妻個人或者共有部分,在再婚夫妻沒有死亡之前,子女無權分配和繼承。雙方當事人的婚內財產及婚前財產約定,只要意思表達真實,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有遺囑,則按遺囑執行繼承。

無遺囑按照繼承法規定的順序繼承。按照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這裡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這裡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這裡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夫妻共同財產,應先將一半夫妻財產分離,剩餘一半屬遺產,由被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繼承。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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