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要區分降低工資的理由:
公司經營不善或即將倒閉,這類原因就沒有辦法,能有工資發就不錯,有機遇就換家公司。
個人無法勝任崗位:被證明無法勝任崗位,培訓後仍無法勝任崗位的,公司可以調崗,調崗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薪
公司無理由降低工資:無理由降低工資,則違法,一切應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工資為準,可以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勞動用工工資實行勞動合同制,工資待遇由勞動合同約定,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未經勞動者同意,企業隨意降低工資待遇當然是違法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低於合同約定的的工資就屬於違法
工人擺工,因為公司無辜降低工資算違反勞動法嗎,要求解決再上班對嗎?
4樓:
你們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無故降低工資是降低你們的底薪還是單價?如果公司沒有按照勞動合同你們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申清仲裁。
關於勞動法,工資法的問題?
5樓:西安惠律師
剋扣工資必須有合理合法依據,一般都不能成立,如果說是補繳扣稅,那應該提供依據,且補繳的應該是個人承擔部分,公司部分由公司承擔。
6樓:律巨人
不合法。
就算是以前公司沒有代扣個人所得稅,徵繳工作也應當由稅務部門負責,公司直接替你做決定補繳稅款是不合法的,而且公司也沒有提供補繳稅款的明細。
這個就是公司報復你,你現在估計在公司也呆不下去了。不如以公司為付勞動報酬為由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補發工資,而且根據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賠償金,未交社保請求補繳社保,有加班的補發加班工資。
7樓:迅羋徒夭
根據勞動法第50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所以我認為老闆必須立即支付給你沒有支付的工資。
在離職後又叫你們三個人幹活,還不給工錢。那麼就是老闆違反勞動法第83條規定,按沒有續簽合同,要支付你們每月2倍工資。按第38條,46條,47條規定再補償你半個月的工資。
8樓:易劍捜魂
用人單位應當代扣個人所得稅。應當按月發放工資。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應當有交稅明細。
9樓:車鴻許俊德
公司的行為屬於剋扣工資的行為,屬於違法的。
10樓:邸悌依俊雄
你們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是否對此有約定
如果約定了底薪就是2800那一切好說
他屬於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無效
如果公司對這方面有明確約定,那依約定
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那就可以申請仲裁
因為公司明顯降低你的相關待遇了
要求公司補發差額部分
第二年的合同基本工資低於第一年的基本工資,這屬於違反勞動法嗎?
11樓:深耕律師界
如沒有其他檔案變更基本工資的,屬於違法,可以要求公司補足差額工資。以上僅供您參考。
12樓:新月如鉤
既然是合同基本工資也是雙方商定的,只要不是人事部門統一批准的,公司自己也可以確定相應崗位的基本工資,第二年由於成本效益等原因降低工資也是正常的,不算違反勞動法
請教這種情況算不算違反勞動法
13樓:打醬油的星星
這種情況是讓人很困饒的~~~首先肯定是不合法。但是就像你所說的,你朋友是生活所迫,不得以而為之。那麼他應該,也只有堅持。
至於維權```恩,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仲裁。但就你朋友現在的實際情況來看可以這樣做:
當面跟老闆說明,每天按勞動法工作8小時,超過的時間按勞動法規定之條例計算。恩```建議找老闆談這個問題的時候找個帶麥的手機或錄音筆。並且在不驚動任何人的情況下蒐集工資以及加班證據。
做好本職工作,不要因為心中不滿而對工作有懈怠。9點上班 5點下班,週末直接忽視老闆的存在。
老闆有三個選擇
1 馬上找你朋友談話,要求他自動辭職。這種情況不理他,如果他敢冒著被**勞動行政部門罰款來開除的話````````當然前提是你朋友得有證據。
2 不予理睬,等合同到期後拒絕和他續簽合同。到期之前這段時間自己也別幹出格的事,該做什麼做什麼。同時再給自己謀個出路。
3 擬一份所謂公司制度讓員工籤子確認,其內容應該就是每天必須工作n小時,如果違反如何如何之類。拒絕簽字,不要以為勞動法規定了每天8小時就一定是8小時了,如果所有員工都簽字確認就相當於變相的認可公司的規定,那就屬於公司與員工協商的結果而不是公司強行要求,如果簽了字而不按規定要求工作,那麼公司是可以開除員工而不負責任的。
14樓:
1.加班嚴重超時,單位違法。每週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每天加班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否則就是違法的。
2.單位既不安排調休也不支付加班費屬於違法。
你朋友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調整工作崗位的方式來降低工資合法嗎
15樓:多呀多青
用人單位通過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方式來降低工資是不合法的。
降低工資未經雙方協商一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通過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方式來降低工資是不合法的,對於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被剋扣的工資。
16樓:安業
這種情況下,如果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你變更也工資的話,得到的經濟補償金也會相應的變少。
懂勞動法的高手請進
17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費用問題咱們先不去具體計算,先說工作時間問題。
按新勞動合同法規定,月工作日為20.83天,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每天8小時工作時間,總共加起來一個月工作時間應該是167小時。凡是每個月超出這個時間的,都算加班。
其次,勞動法規定,每週必須保證勞動者休息一天,也就是每週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最多隻能6天,超出六天的,即便支付加班費超負荷也不可以,要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
再來算錢
底薪900,按167小時計算,每小時工資5.4元。每日延時加班工資為原工資1.
5倍,每日超出8小時的延時加班最高為4小時,也就是每天最多工作12小時。節假日加班工資為原工資2倍,法定假日加班工資為原工資3倍。原900原工資僅限167小時內,每超出一小時,就要支付5.
4*1.5或5.4*2或3的工資。
您現在的情況,加班時間都翻倍了,首先是不符合勞動法對勞動時間上限的限制,其次是加班費計算也過低,您按現在的工作情況,總工資應該在2500元以上。
最後還是要強調一點,不是按比例支付加班費就可以讓員工無限度加班,勞動強度是有限度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176小時900原工資不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1824元以內就合法,但加班費太少了,加班費最低也不應低於120元一天,水電費不應扣除,不合法,勞動法全國就一個,不存在深圳的勞動法一說
勞動法上有沒有關於勞動強度不夠就不算加班...
19樓:老故
1、勞動強度不夠不算加班的說法很荒唐,勞動法和企業法都沒有對勞動強度明確規範,只要完成單位安排的工作就行。換句話說你單位安排員工坐一天你都要開一天的工資。
2、工作量多少是單位的安排,單位自己工作安排的鬆散怎麼能怪員工勞動強度不夠。單位規定從幾點上班到幾點下班,工作時間是不能打折的,按照勞動法超過了就應該算加班,支付加班費。
3、在工作時間制度中,也有值班制的。但採用值班制工作時間制度,必須事先明確工作中間的休息規矩,設定休息的條件,必須明確工作時間折算比例。譬如一些單位員工值夜班,有任務就工作,沒任務在單位有床鋪可以睡覺。
4、這種勞動糾紛是否經過勞動仲裁?這方面勞動仲裁會專業些。應該先勞動仲裁,後法院審理的。
20樓:
廣東胡律師:
沒有所謂勞動強度不夠就不算加班,8小時之外的就是加班,建議你找個律師介入吧。
21樓:王現輝律師
和勞動強度無關,要看具體的工時制度。
22樓:匿名使用者
網路的侷限,為了更好的答覆您,請將資料帶上當面諮詢或直接**諮詢為佳,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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