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7週歲用刀刺傷人,深度2 2釐米能不能構成輕傷

2022-04-17 10:20:13 字數 5420 閱讀 1628

1樓:戚廣利

未滿17週歲用刀刺傷人深度2.2釐米,要看具體部位及造成的後果,如果是面部就構成輕傷。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規定:輕傷二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b)面頰穿透創,**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c)口脣全層裂創,**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d)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3.0cm2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5.0cm2以上。

e)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色素異常,面積累計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單純眶內壁骨折除外)。

g)眼瞼缺損。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年刺傷部位及傷害情況,應以法醫鑑定結論為準。如果構成輕傷,則涉嫌故意傷害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未成年人滿16而未到18週歲持刀傷人,並未構成傷害,應該如何判罰?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構成輕傷,就是治安案件,治安處罰啊。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二)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週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如果是初犯,估計是罰款。

4樓:揚揚

年滿十六週所就要對所有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了。但是應該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持刀傷人,還沒有造成傷害啥意思啊?

嚇唬人的麼?輕傷的話可能判半年,重傷的話三年以下。一般就這個水平。

5樓:正氣長春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果受害人經鑑定達到輕傷及以上,該未成年人應承擔刑事責任,但依法在法定刑期內,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如果達不到輕傷,則可以給予治安行政處罰。

用刀在別人胸部扎傷2釐米長2釐米深的口子可以構成輕傷害嗎可以構成刑事案件嗎

6樓:囚籠山人六

胸部,深2釐米?你確定?輕傷標準規定,刺破胸壁算輕傷二級,如果此人比較瘦弱,2釐米應該夠破胸壁了。如果比較強壯或者略胖,或者刺的位置是胸大肌厚實部位,就不會刺破。

7樓:一歲就可吊了

需要鑑定傷殘,到了2級(好像是)就可以了

傷口幾釐米算輕傷

8樓:蕭萌主說情感

頭皮創口或者瘢痕傷口長度累計8.0釐米以上算輕傷。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1、輕傷一級

1)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0cm以上。

2)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50.0cm2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24.0cm2以上。

3)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

5)腦挫(裂)傷;顱內出血;慢性顱內血腫;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

6)外傷性腦積水;外傷性顱內動脈瘤;外傷性腦梗死;外傷性顱內低壓綜合徵。

7)脊髓損傷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8)脊髓挫裂傷。

2、輕傷二級

1)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8.0cm以上。

2)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20.0cm2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10.0cm2以上。

3)帽狀腱膜下血腫範圍50.0cm2以上。

4)顱骨骨折。

5)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

6)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

3、輕微傷

1)頭部外傷後伴有神經症狀。

2)頭皮擦傷面積5.0cm2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3)頭皮創口或者瘢痕。

擴充套件資料:

輕傷賠償標準

在輕傷害案件中,法律對傷害賠償的標準並沒有具體規定,但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對於醫療費的問題,該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對於誤工費的問題,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對於護理費的問題,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對於交通費的問題,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對於住院伙食補助費的問題,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對於營養費的問題,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對於殘疾賠償金的問題,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9樓:

具體標準參照《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以下列舉幾條標準:

一、5.1 顱腦、脊髓

1、5.1.3 輕傷一級

(1)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0cm以上。

(2)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50平方釐米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24平方釐米以上。

2、5.1.4 輕傷二級

(1)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8.0cm以上。

(2)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20平方釐米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10平方釐米以上。

二、5.2 面部、耳廓

1、5.2.3 輕傷一級

(1)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6.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0.0cm以上。

(2)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4平方釐米以上;多塊面積累計7平方釐米以上。

(3)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明顯色素異常,面積累計30平方釐米以上。

2、5.2.4 輕傷二級

(1)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2)面頰穿透創,**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3)口脣全層裂創,**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三、5.3 聽器聽力

1、5.3.3 輕傷一級

(1)雙耳聽力障礙(≥41db hl)。

(2)雙耳外耳道閉鎖。

2、5.3.4 輕傷二級

(1)外傷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癒合。

(2)聽骨骨折或者脫位;聽骨鏈固定。

(3)一耳聽力障礙(≥41db hl)。

(4)一側前庭平衡功能障礙,伴同側聽力減退。

(5)一耳外耳道橫截面1/2以上狹窄。

三、5.5 頸部

1、5.5.3 輕傷一級

(1)頸前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6.0cm以上。

(2)頸前三角區瘢痕,單塊面積10平方釐米以上;多塊面積累計12平方釐米以上。

2、5.5.4 輕傷二級

(1)頸前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5.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8.0cm以上。

(2)頸前部瘢痕,單塊面積4平方釐米以上,或者兩塊以上面積累計6平方釐米以上。

四、5.11 體表

1、5.11.2 輕傷一級

(1)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40.0cm以上。

(2)撕脫傷面積100平方釐米以上。

2、5.11.3 輕傷二級

(1)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0cm以上。

(2)撕脫傷面積50平方釐米以上。

五、5.12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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