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走法律程式就可以了。只是**的地點定在監獄。
起訴程式:
一、訴訟與管轄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地域管轄是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1]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二、調解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由於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
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於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願意執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調解有三種結果:第一,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自此解除;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式。
三、審理與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於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係即自然消滅,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
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實踐中,因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又沒有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時,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個月提起第二次的離婚訴訟。
2樓:文爺君㓨怽直
1、是否可以離婚。
答案是肯定的,但是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的不同**地點可能會有區別,有些事需要在看守所**,有些事需要在監獄**。
2、有何地法院管轄呢。原則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經常性的情況:《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當然包括離婚)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高法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之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一方被監禁,如何訴訟離婚?
3樓:匿名使用者
1、是否可以離婚。
答案是肯定的,但是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的不同**地點可能會有區別,有些事需要在看守所**,有些事需要在監獄**。
2、有何地法院管轄呢。原則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經常性的情況:《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當然包括離婚)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高法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之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有一方因刑事犯罪時被收監,另一方怎麼離婚?
4樓:_劮
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但對在押服刑人員,法律規定不得適用協議離婚。
因為在押服刑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所以很難前往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大多情況下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處理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和被監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服刑人員配偶之離婚請求通常能得到法院的支援。法院在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時,需要綜合考慮婚姻基礎、婚後感情、婚姻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等多方面因素。除了婚姻法第32條明確規定的四種情形外,一方被判處長期徒刑也是法官判決准予離婚的一種重要的法律依據(高法解釋第11條)。
通常情況下,只要對方被判處有期徒刑,其配偶的離婚請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援。 管轄法院的選擇。對服刑人員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第23條第1款第4項),離婚糾紛屬於比較普通的民事案件,當然應當遵照此規定。
與服刑人員離婚,訴訟程式的特殊性。一般而言,北京市各級法院系統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很難通過一次訴訟解決問題;多數案件需要經過2次或以上的訴訟。而與服刑人員離婚,一般一次起訴就可以解決問題。
立案後,法官會選定時間前往監獄**,有時候僅僅需要取得調查筆錄。
夫妻雙方有一方坐牢,另一方可以訴訟離婚嗎
5樓:1987蔡仁彬
可以提起離婚,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擴充套件資料:
訴訟離婚需要的材料
1、民事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寫明原被告身份資訊、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一般法院立案庭都有模板,只需要照著填寫即可。
2、身份證影印件
需要帶原告自己的身份證及影印件即可。
3、結婚證或婚姻檔案資訊
只需要帶一本結婚證即可。如果結婚證已遺失或者在被告手中取不出,可以到原婚姻登記機關影印「婚姻檔案資訊」,並加蓋登記機關核對的公章。一般情況下,開具婚姻狀況資訊不需要花錢。
4、感情破裂證據
比如家暴的出警、就醫的記錄,被告書寫的保證書,當地基層組織的調解記錄,等等證據均可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無法維繫家庭生活。
5、孩子的證明材料
如果有孩子的話,可以提交孩子的出生證明或是戶口本,如果沒有則不需要提交。
6、財產的證據材料。
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房產、車產、銀行存款、**、有價**等證明材料
6樓:無訟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來判決離婚的。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根據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所以一方坐牢,坐牢是符合離婚的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夫妻一方好幾年找不見,怎麼離婚,夫妻一方離家出走找不到,另一方怎麼離婚
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其為失蹤人。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其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 主體條件 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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