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原因,然後根據自首認罪情況等判
〔釋義〕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這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嚴重的犯罪。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司法解釋性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1999.10.27法〔1999〕217號)
(一)關於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要準確把握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的標準。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
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注意嚴格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是不同的,在處刑上也應有所區別。
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雖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後果,但行為人故意的性質和內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區分犯罪的性質和故意的內容,只要有死亡後果就判處死刑的做法是錯誤的,這在今後的工作中,應當予以糾正。對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才可以判處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效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10.20法釋〔1999〕18號)
第四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佈迷信邪說,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為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對於邪教組織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種手段非法聚斂的財物,用於犯罪的工具、宣傳品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實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15法釋〔2000〕33號)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說明〕
(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這是區別於其他各種犯罪的本質特徵。
(2)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這種行為一般表現為作為,個別的表現為不作為。
2樓:
要看原因的,不過至少是無期徒刑以上吧。
3樓:神仙姐姐我愛你
主要看是不是自首的或者有沒有自首情節的
有的話是從輕
4樓:
反抗的還是主動的
認罪情節積極還是被動
估計不怎麼樂觀的
5樓:
殺人償命,不知道麼?
掐死人後自首會怎樣判刑
6樓:熱浪人間
要看具體情節和後果,同時考量惡性程度:如果犯罪情節嚴重、造成被害人死亡,而且個人犯罪存在主觀上的故意惡性,自首不足以獲得從寬處罰的,應該處以死刑。
上述案件屬於故意殺人罪,自首不見得就從輕處罰。
《刑法》對故意殺人罪的處罰: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怎麼判?
7樓:華律網
涉嫌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嫌故意傷罪,致人死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樓:匿名使用者
被害人顱內岀血不是由你朋友的兩個耳光造成,並且他沒有參與打被害人的話,你朋友不負刑事責任。
其他人應該屬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會受到刑罰處罰
9樓:問法網張律師
他與你朋友是共犯,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具體判多少需要會見後,並結合律師的辯護情況,才能判斷,可進一步聯絡hi我。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朋友是不用負刑事責任的,
他的朋友則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但還是有從輕量刑情節的
建議您還是找律師諮詢一下,當然故意傷害致死案件,到了法院庭審階段,法院會指定免費的辯護律師的
11樓:娛樂這個feel倍爽兒
那得看是故意殺人還是過失殺人了。
1、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
必須從重從快嚴懲。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2、過失殺人罪(規範表達應當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和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2樓:
你的朋友不會被判刑。
他的朋友故意傷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補充:他的朋友公安部門會進行抓捕,個人感覺你朋友應該是協助調查,問題應該不大。
13樓:香茗苦旅
這個屬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相關刑法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希望我的答案您能滿意,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可以hi我如果法醫鑑定致命的那拳是誰打的,則誰承擔主要責任,如果區分不明確,都將成為案件的共犯,跑掉的人會被立案抓捕,我建議,您朋友最好儘量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
14樓:
沒有法定減刑情節,死刑
15樓:刑事律師陳曉偉
可能成立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使用的量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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