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您好,現在離婚需要什麼條件和手續?
另一方不同意怎麼辦?
1、雙方憑結婚證和戶口本身份證,離婚協議書,去民政部門辦理就行了。
2、一方不同意的,可以去法院提起離婚之訴。 需要訴狀,結婚證和戶口本身份證,家庭財產清單,計劃生育證明。法院會先調解再**,一般在沒有足夠的理由如(家庭暴力並報案有證明的,有婚外情的等等)法院是會駁回離婚請求的,你只有在等6個月在起訴了,這時一般法院會支援的。
什麼情況下可以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離婚的方式
1、協議離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
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2、訴訟離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
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
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1989年12月13日)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 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 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 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 決准予離婚。
建議您還是考慮清楚,畢竟孩子都有了。孩子是無辜不應該讓他生下來就沒有爸爸(媽媽)!
2樓:執筆畫微涼
如果孩子還沒滿週歲,一般是不建議離婚的,也就是說 有點困難,至於孩子,如果男方也不要,應該是會判給你…具體你還是諮詢下專業機構吧
3樓:匿名使用者
女方提的什麼情況都可以的。扶養費還是要出的。畢竟自己的孩子嘛。兩個人不能生活孩子是無辜的。
4樓:空白似回憶丶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 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 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 不在此限。」
5樓:
不可以,哺乳期,生育期,均不可以
6樓:獅子
生完孩子就想走還不要孩子,不能讓走,他這人走了隨便都能找到下家,誰知道他生沒生活孩子。可是男的就不一樣了,男的本來就不好找物件,還帶個孩子。不行。絕對不行
7樓:九念
生完孩子當然可以離婚 孩子是兩個人的結晶不是負累 不過要問清楚原因 畢竟還有孩子 我就是單親家庭的 知道那種滋味 所以如果是能解決的矛盾的話最好不要離婚 家長離婚對孩子的傷害蠻大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離婚,但是不要衝動,沒孩子離婚還可以,如果有孩子了離婚對雙方都不好,孩子是無辜的。況且還有贍養費問題,母愛父愛問題。
9樓:小偉巴
這個應該是可以的…主演還得和自己的老公還有對方的父母談談
10樓:塗建義
可以離婚,但要過了捕乳期,要不孩子還是會給女方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但如男方不同意的話,就要到當地法院去上訴。
12樓:愛與愁
為啥離婚,別離婚,呢,都有孩子了,你們為什麼這樣做呢
13樓:來自天心閣聰穎的黃蓋
相愛不易,且行且珍惜
14樓:孛名
能挽回比較好,對孩子好也對自己好。
15樓:
應該可以,我的朋友也是女的,剛滿月就離了,孩子也沒要。可是為什麼要走到那一步呢!就當為了孩子,彼此再給對方一個機會
16樓:入戲太深
為什麼,你既然選擇了生這個孩子,現在又要離婚,就因為農村,多為孩子想一想
17樓:逍遙love娜
可以。婚姻自由。現在都什麼年代了。換句話說孩子都生了。幹嘛離婚。再好的婚姻都需要磨合期。你要考慮清楚
18樓:陳謀謀
可以離但是孩子不滿兩歲都歸女方
19樓:匿名使用者
兄弟,還是離了吧,不然的話以後的日子更難過,這也不能怪你老婆,怪就怪你自己不爭氣。
女方提出要離婚.女方說只要孩子.其他什麼都不要.然後男方也要孩子.問題應該是怎樣解決??
20樓:濟南程律師
首先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的,一方堅持離婚的,只有向法院起訴離婚,同時,法院對孩子撫養問題作出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問題的原則是,誰撫養子女更有利於子女成長。
女方提出離婚,什麼都不要,房,車存款全都劃孩子名下,孩子大三學生。合適嗎?
21樓:風華月隱
肯定不合適了,女方提出離婚,雖然他是提出的一方,但是這個家庭是你們共同努力下財,有的孩子上大三了,肯定都成年了,也不用說把孩子分給誰?而是說兩邊都跑跑,看看都住住都親,然後房存款車什麼都不要,那是不可能的,你能好意思自己都留下嗎?
22樓:
這個時候提出離婚是對孩子不負責任,孩子都這麼大了,怎麼想的,要是在過不下去了等孩子高考完上大學了在離婚呀
23樓:我沒有
一般就是離婚分財產都是雙方分啊,都給孩子的話其實也是個考驗,看孩子對誰親,個人感覺不是合適。
24樓:匿名使用者
感覺不合適,可能會產生以下問題:
1、如果孩子的自控力不行,到時把有資產變現,然後去揮霍,那你們離完婚後自己日子不好過,還有可能害了小孩。
2、如果離婚後小孩跟媽親,或者跟爸親,那把資產轉到另一方的名下,那不等於變相拿資產。
3、第三,有可能小孩拿著你們的錢結婚去,那資產不做公證,又出現新的問題。
4、感覺最好的處理方式是把房子、車變現,在結合存款進行分配,給孩子準備讀書、生活費就足夠啦,剩下夫妻平分。
25樓:牛的本性就是誠懇踏實
女方先提出的離婚,什麼都不要是對的,孩子是維一的繼承人,給孩子合適。
26樓:一條中國魚
可以,但是這樣對孩子並不算好。。。應該在孩子成熟一些後再把財產放到孩子名下。
27樓:上善若水
我覺得不到萬不得已還是不要離婚為好,畢竟孩子是無辜的。而且你也沒提撫養權到底歸誰,讓你的孩子已經成年有了自理能力。還是法律規定撫養權也關係到孩子將來的贍養義務,如果撫養權歸你所有那以上這些條款都合適,如果撫養權歸女方所有,那如果你跟孩子的感情不怎麼樣很可能這些資產都要打水漂。
覺得你還是要尊重一下孩子的意見,畢竟他也有義務知道這些事。別像我父母一樣什麼事都不跟我說想幹嘛就幹嘛,完全把我當成空氣了,所以我現在對他們也沒有什麼印象了!
28樓:臉鯨視下看
可以的,但是你可以留出一部分錢,即三分之一到一半,以便於應付一些突發性質的問題。
29樓:約瑟大王
應該也沒什麼問題啊,就算夫妻平分財產,還是要撫養孩子是吧,或者說任一方可以把自己的份額全部贈送給孩子,只不過現在省略了那一步,直接就劃到孩子名下了。
30樓:嬌妍老師
不合適。孩子還太小,不諳世事,萬一以後他把房子賣掉了,幹嘛了,你怎麼辦?所以還是要把財產掌握在自己手裡才行。
只要你不再婚,以後還不是都給你的孩子?
31樓:收小粒芽豆嗎
這位媽媽做的對,什麼也沒有帶走,都給了孩子。
32樓:潘增飛
這麼大的孩子了,父母就不要自私自利佔為己有了,一句話全部屬於家庭,甭提劃孩子名下,是孩子家庭的更意義非凡。法律可以預設屬於家庭,當事人發犟發不過法律,除非別發犟或者一開始就別動用法律
33樓:闊老秀
合適,是她自己承諾不要,再多的錢孩子得,講得過去,法律也通得過,孩子有繼承權!
34樓:庭院深深喔
如果你覺得行就行吧,這樣算是女方淨身出戶嗎,都給了孩子,可能女方也不缺錢吧。
3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應該沒有怎麼聽說過吧?一般離婚是指的雙方的事情。是分財產又不是分遺產。
36樓:雙子
應該是她的那一半,管不了你的那一半。
37樓:匿名使用者
合適吧,畢竟對於你也算有利。
38樓:一i漸行漸遠i一
看你和孩子的感情如何吧。
因為感情不和,已經分居半年,女方起訴離婚,而且女方什麼都不要男方的,孩子也可以共同撫養,請問法院... 20
39樓:砍手
如果男的同意離婚,雙方達成離婚調解協議的話一天就能調解結案 處理清楚
我最快的一次是3個小時 一條龍辦理
如果不同意離婚 那就難了
40樓:林鑫閃
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適用條件 (1)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
(2)夫妻雙方都願意離婚,但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上不能達成協議的;
(3)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為法律承認的事實婚姻。對於符合登記離婚條件的合意離婚,如果當事人基於某種原因不願意進行離婚登記的,也可以適用訴訟離婚。
編輯本段訴訟外調解概念和作用 訴訟外調解,也稱訴前調解、行政調解,是指對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先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這裡的有關部門,是指法院以外的有關部門,包括當事人所在單位、婦聯、基層調解組織和行政主管部門。
訴訟外的調解不是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必經程式,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也不是離婚的必經程式。婚姻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先經過訴訟外的調解程式,經過哪個機關調解。訴訟外調解不影響婚姻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所以對訴訟外調解必須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對婚姻當事人進行強迫調解。
由於有關部門對婚姻雙方當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對症下藥,在實踐中對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婚姻家庭糾紛,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起著積極作用。而且在訴訟外調解中「有關機關」不是裁判機關,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性不強,可以做到不進一步傷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關係、消除對立情緒,所以易為當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當事人輕率離婚,或者促使雙方達成離婚協議。
結果 訴訟外調解一般有三種結果:(1)雙方和好,繼續生活;(2)經過調解,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當事人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3)調解無效,雙方未能就離婚及相關問題達成協議,要求離婚的一方應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編輯本段離婚訴訟程式訴訟與管轄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地域管轄是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調解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由於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
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於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願意執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調解有三種結果:第一,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自此解除;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式。
審理與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於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係即自然消滅,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
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實踐中,因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又沒有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時,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個月提起第二次的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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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啊,這個時候男方沒有資格提出離婚的,權利在女方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女方在懷孕期間 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法律如此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婦女 胎兒和嬰兒的合法權益,女方在懷孕期間或剛分娩後,身體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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