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一直帶孩子沒工作,離婚可以分財產嗎

2021-05-24 08:33:10 字數 5180 閱讀 2812

1樓:敏羨盈任

追問:其實我並不想分他財,只是在這個家受夠了,結婚後帶孩子照顧生病的婆婆,(現婆婆去世)現在他年收入過百萬,我跟女兒一年所有花費還包括一些人情事故,不到兩萬,他還不願意給,主要原因的是,我們幾乎沒感情了,想解脫哪怕不要財產,他不同意,只因迷信。

追問:我們都是農村的,結婚那會我什麼也沒要,因為他窮的一無所有,這幾年他做工程賺了點錢,而我在家裡帶孩子照顧生病的婆婆,我自尊心特強,願意分文不要只想離婚,我不能忍受他對我的侮辱,他卻不同意,只因算命的說我是他的財神,離了我他會破財,好痛苦

回答:也曾遇到過這樣的事。你們沒有感情了,但是在他看來卻是一個好內助。

迷信的說法,我個人不支援也不反對。作為女人,我覺得在婚姻裡還是要看的開些,如果選擇了離婚,那就離婚,他不同意,你可以上訴法院。說白了,你在他們家其實就是現代社會的奴隸,好聽點說就是賢內助。

當沒有感情的時候,大多數女人都選擇乾淨離婚,尤其是在農村。他應該有隱情,如果就單一是迷信原因,我認為不完全可取。作為兒媳婦,從你所說,你的孝已經盡到,迷信的神也不會怪罪你。

對家人對丈夫對孩子的照顧,他的不認同只是習慣了你的付出,相信結婚時也沒有現在這樣的,世俗說男人有了錢就變壞,就是這樣,以為很多事都是理所應當。離婚就是必然了。

2樓:

只要有共同財產,可以分割一半的;女方撫養孩子的話,可以要求男方付撫養費

3樓:正商觀察者

應該得到補償,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4樓:念念不忘故鄉

可以的。離婚時財產分割國家有規定,看看民法典吧。

5樓:韜韜

女孩兒一直帶孩子,沒工作,離婚可以分財產。這個主要看雙方離婚是怎麼離的,如果是思想解決的話,那麼我可以和老公商討一下,如果能放統一的話,應該會可以分得一部分。分得一部分的來著,但是如果是進行訴訟離婚的話呢?

我認為分到臺上的可能性比較小,因為女方一直沒有工作的話。是屬於沒有收入,應該是不。應該是共同財產中沒有。

他的財產,所以我認為女方一直帶孩子,沒工作,離婚可以分到財產嗎?這個問題比較困難。

6樓:雅盛法律

當然可以的

夫妻共同財產

沒工作不等於不能分財產,婚姻法規定的很清楚,領取結婚證後,所有的收入均為夫妻共同財產,走到一起不容易,離婚需謹慎,再婚有風險

7樓:阿毛玥玥

當然可以,帶孩子也付出了自己更大心力,不應該歧視我們女同胞!

女方一直帶孩子沒工作,離婚可以分財產嗎?

8樓:野聰艾賢

新婚姻法在這方面是有規定的。結婚6年後的夫妻,其財產應計算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便不是你出資購買或添置的,婚後6年你已經具備該項財產的分配權。如果在結婚前做了財產公證,那你就沒有權利去分配已經公證的財產。

婦女在婚姻的地位以及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上,婚姻法是很明確的。你們的孩子一樣有財產分割權的哦。

其實很簡單的,要是不可以分配財產,那和請的臨時保姆有何分別?就更不要提是已經登記的婚姻了,是一定有財產分配權的。謝謝。。。。

其實我並不想分他財,只是在這個家受夠了,結婚後帶孩子照顧生病的婆婆,(現婆婆去世)現在他年收入過百萬,我跟女兒一年所有花費還包括一些人情事故,不到兩萬,他還不願意給,主要原因的是,我們幾乎沒感情了,想解脫哪怕不要財產,他不同意,只因迷信。我們都是農村的,結婚那會我什麼也沒要,因為他窮的一無所有,這幾年他做工程賺了點錢,而我在家裡帶孩子照顧生病的婆婆,我自尊心特強,願意分文不要只想離婚,我不能忍受他對我的侮辱,他卻不同意,只因算命的說我是他的財神,離了我他會破財,好痛苦也曾遇到過這樣的事。你們沒有感情了,但是在他看來卻是一個好內助。

迷信的說法,我個人不支援也不反對。作為女人,我覺得在婚姻裡還是要看的開些,如果選擇了離婚,那就離婚,他不同意,你可以上訴法院。說白了,你在他們家其實就是現代社會的奴隸,好聽點說就是賢內助。

當沒有感情的時候,大多數女人都選擇乾淨離婚,尤其是在農村。他應該有隱情,如果就單一是迷信原因,我認為不完全可取。作為兒媳婦,從你所說,你的孝已經盡到,迷信的神也不會怪罪你。

對家人對丈夫對孩子的照顧,他的不認同只是習慣了你的付出,相信結婚時也沒有現在這樣的,世俗說男人有了錢就變壞,就是這樣,以為很多事都是理所應當。離婚就是必然了。如果你們協商不一致,在村委也得不到解決就可以上訴法院。

9樓:伊菲兒君臨天下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雖然女方一直沒有工作,在家照顧孩子。但是如果離婚的時候。這個房子是婚後財產。他也有分割的權利,一人一半。

雖然女方一直沒有工作。但是她為了家庭。照顧孩子。

照顧你的起居生活。如果他不是。為了孩子。

他可以出去打工。就好比你僱傭。保姆不也一樣花錢嗎?

所以家裡的衛生。你的起居生活。孩子的撫養與照顧。

不都是他親力親為嗎?他付出的心血與精力。是用金錢換不來任勞任怨。

這是一份感情的守護。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

所以這份付出。他同樣會換來離婚的財產分割。她沒有工作。

但是一樣享受平等的待遇。不結婚,他憑什麼給你生孩子?他冒著生命危險,讓你生命延續。

這份恩情。是不是也應該?有一個回報。

和我的想法相同,就採納吧!

10樓:何焱

追問: 其實我並不想分他財,只是在這個家受夠了,結婚後帶孩子照顧生病的婆婆,(現婆婆去世)現在他年收入過百萬,我跟女兒一年所有花費還包括一些人情事故,不到兩萬,他還不願意給,主要原因的是,我們幾乎沒感情了,想解脫哪怕不要財產,他不同意,只因迷信。 追問:

我們都是農村的,結婚那會我什麼也沒要,因為他窮的一無所有,這幾年他做工程賺了點錢,而我在家裡帶孩子照顧生病的婆婆,我自尊心特強,願意分文不要只想離婚,我不能忍受他對我的侮辱,他卻不同意,只因算命的說我是他的財神,離了我他會破財,好痛苦 回答: 也曾遇到過這樣的事。你們沒有感情了,但是在他看來卻是一個好內助。

迷信的說法,我個人不支援也不反對。作為女人,我覺得在婚姻裡還是要看的開些,如果選擇了離婚,那就離婚,他不同意,你可以上訴法院。說白了,你在他們家其實就是現代社會的奴隸,好聽點說就是賢內助。

當沒有感情的時候,大多數女人都選擇乾淨離婚,尤其是在農村。他應該有隱情,如果就單一是迷信原因,我認為不完全可取。作為兒媳婦,從你所說,你的孝已經盡到,迷信的神也不會怪罪你。

對家人對丈夫對孩子的照顧,他的不認同只是習慣了你的付出,相信結婚時也沒有現在這樣的,世俗說男人有了錢就變壞,就是這樣,以為很多事都是理所應當。離婚就是必然了。

11樓:周律師說

女方一直帶孩子沒工作,離婚時仍然可以分得財產。離婚時,夫妻財產的處理可以分為兩個方面:

(1)夫妻一方特有財產的處理:夫妻一方的特有財產,歸個人所有。

(2)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如果結婚後女方並沒有工作離婚後能分到財產嗎

12樓:gl暗香

女方雖然沒有工作,但婚後的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離婚時是可以分到財產的。至於婚前財產的那一部分,有很多種情況,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13樓:律l師

雖然女方沒有工作但是婚後不管誰的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平分!

還有問題可以再問我

14樓:淰淰笗悸

現在新的婚姻法規定若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前置辦的產業無貸款的情況下屬於婚前財產,若有貸款的部分則要看婚姻中共同還貸和付出才能定論,目前比較複雜。

15樓:東光店助聽器

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的

婚後一方一直不工作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6樓:g買了否冷

婚後一方一直不工作,離婚時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照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進行分割,一般應平均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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